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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黔江、彭水、石柱、酉阳、秀山等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155人,其中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52人,占33.5%。“一把手”职务犯罪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 52个“一把手”落马,揭示职务犯罪新动向
一是“一把手”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55人,党政“一把手”占33.5%。其中,2007年查办15人,占当年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8%;2008年查办19人,占28.5%;2009年1月至4月查办18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8.9%,同比上升63.3%。由此可见,“一把手”职务犯罪呈逐年递增之势。
二是窝案窜案突出。如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王启奋、副局长王传军贪污、受贿窝案,酉阳县运管所原所长张玉光、副所长王中富等受贿窝案。
三是涉案领域广。涉及交通、国土、农林、水利、电力、城建、環保、教育、卫生、金融、邮政、通讯、工商、烟草、社保、公安、民政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等经济热点领域,公共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亦不例外,尤其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网改造、退耕还林、移民补偿、征地拆迁、城市旧房改造、社会保障、土地转让、农村医保等领域较突出。
四是作案手段隐蔽,智能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受贿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入“干股”、打“业务牌”等方式实施犯罪。如王启奋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然后以入“干股”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五是大要案比例高。52人中,副县(处)级以上“一把手”28人,占53.7%;犯罪金额10万元以上的44人,占84.3%。“一把手”位高权重,动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而且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甚烈。
■ 是什么击倒了众多“一把手”
一是众多“一把手”思想蜕化、道德滑坡,陷入官场“潜规则”不能自拔。在社会转型期,各种腐朽没落思想和价值观念不断侵蚀“一把手”的头脑,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不捞白不捞、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如2007年9月,石柱县检察院查办的石柱县水利局原局长隋中华,在即将退休的年龄,赶上“末班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万元,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赃证藏匿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如曾担任过原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颇有几分“风险意识”的冉崇华,暗地收下行贿人的豪装住房,明里却与行贿人签订租房协议,还到处叫穷。
三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一把手”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把手”处于一个机关、单位的统领地位,集人、财、物于一身,位高权重,尽管名义上是集体领导,但实际上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久而久之,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进而滋生腐败。如2008年4月查处的秀山县水利局原局长邬吉强利用发包工程等职务之便,受贿37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借给行贿人进行营利活动,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的典型案例。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给“一把手”腐败以可乘之机。从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多数发案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民主管理、财物公开等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内部职工对本单位一些重大事项无法知情、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导致部分“一把手”为所欲为。
■ 合理配置权力与政务公开是防治“一把手”腐败的关键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部分“一把手”之所以容易腐败,就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管,因此,合理配置与监督“一把手”的权力,用制度管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是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关键。
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权力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一般来说,掌权的人都不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到他人干涉,决策时个人意志体现得越充分,越说明有权威,主观上有腐败动机的人,就会利用这一机会以权谋私。因此,应从制度上考虑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人事权和财权要适当分开,坚持权力制约原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同时,要探索建立“职权剥夺”制度。人是有两面性的,即使用人制度再完善,考核再严格,也难免使不称职的人被选中,或任用时虽具备资格条件,但上任后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探索建立“职权剥夺”制度,对出现腐败苗头的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及时调整其岗位,剥夺其职权,消除腐败的条件,这既可以保证权力在任何环节和过程都掌握在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手中,对那些出现犯罪苗头的干部,也是一种保护。
确保“一把手”的权力运作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权力运作过程透明,才能保证权力不被异化。应督促“一把手”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除重要保密事项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公开,增加透明度;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拓展监督的领域和范围,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一把手”的“八小时”之外。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研究室 供稿图:无牙子)
■ 52个“一把手”落马,揭示职务犯罪新动向
一是“一把手”成为职务犯罪主体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2007年1月至2009年4月,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共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155人,党政“一把手”占33.5%。其中,2007年查办15人,占当年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22.8%;2008年查办19人,占28.5%;2009年1月至4月查办18人,占同期查办职务犯罪总人数的48.9%,同比上升63.3%。由此可见,“一把手”职务犯罪呈逐年递增之势。
二是窝案窜案突出。如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局长王启奋、副局长王传军贪污、受贿窝案,酉阳县运管所原所长张玉光、副所长王中富等受贿窝案。
三是涉案领域广。涉及交通、国土、农林、水利、电力、城建、環保、教育、卫生、金融、邮政、通讯、工商、烟草、社保、公安、民政以及重点建设工程等经济热点领域,公共服务部门和党政机关亦不例外,尤其是与民生息息相关的农网改造、退耕还林、移民补偿、征地拆迁、城市旧房改造、社会保障、土地转让、农村医保等领域较突出。
四是作案手段隐蔽,智能化程度较高,反侦查能力强。特别是在贿赂犯罪中,行贿人、受贿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往往采取入“干股”、打“业务牌”等方式实施犯罪。如王启奋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承揽工程,然后以入“干股”的形式获取非法利益40余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
五是大要案比例高。52人中,副县(处)级以上“一把手”28人,占53.7%;犯罪金额10万元以上的44人,占84.3%。“一把手”位高权重,动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而且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社会危害甚烈。
■ 是什么击倒了众多“一把手”
一是众多“一把手”思想蜕化、道德滑坡,陷入官场“潜规则”不能自拔。在社会转型期,各种腐朽没落思想和价值观念不断侵蚀“一把手”的头脑,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不捞白不捞、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如2007年9月,石柱县检察院查办的石柱县水利局原局长隋中华,在即将退休的年龄,赶上“末班车”——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0万元,被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手段高明,赃证藏匿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如曾担任过原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颇有几分“风险意识”的冉崇华,暗地收下行贿人的豪装住房,明里却与行贿人签订租房协议,还到处叫穷。
三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一把手”腐败的根本原因。“一把手”处于一个机关、单位的统领地位,集人、财、物于一身,位高权重,尽管名义上是集体领导,但实际上往往是个人说了算,久而久之,容易导致权力被滥用,进而滋生腐败。如2008年4月查处的秀山县水利局原局长邬吉强利用发包工程等职务之便,受贿37万元,挪用公款200万元借给行贿人进行营利活动,就是权力过于集中的典型案例。
四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给“一把手”腐败以可乘之机。从渝东南地区检察机关近年查办的“一把手”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多数发案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民主管理、财物公开等制度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内部职工对本单位一些重大事项无法知情、无法参与,更无法监督,导致部分“一把手”为所欲为。
■ 合理配置权力与政务公开是防治“一把手”腐败的关键
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部分“一把手”之所以容易腐败,就是因为权力过于集中,缺乏有效监管,因此,合理配置与监督“一把手”的权力,用制度管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是预防“一把手”职务犯罪的关键。
适当分解“一把手”的权力。权力具有一定的排他性,一般来说,掌权的人都不想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受到他人干涉,决策时个人意志体现得越充分,越说明有权威,主观上有腐败动机的人,就会利用这一机会以权谋私。因此,应从制度上考虑避免权力过于集中,特别是人事权和财权要适当分开,坚持权力制约原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同时,要探索建立“职权剥夺”制度。人是有两面性的,即使用人制度再完善,考核再严格,也难免使不称职的人被选中,或任用时虽具备资格条件,但上任后发生变化,这就要求探索建立“职权剥夺”制度,对出现腐败苗头的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及时调整其岗位,剥夺其职权,消除腐败的条件,这既可以保证权力在任何环节和过程都掌握在党和人民放心的人手中,对那些出现犯罪苗头的干部,也是一种保护。
确保“一把手”的权力运作公开透明。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只有权力运作过程透明,才能保证权力不被异化。应督促“一把手”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制度,除重要保密事项外,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应当公开,增加透明度;加强纪检监察部门、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拓展监督的领域和范围,把监督的触角延伸到“一把手”的“八小时”之外。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研究室 供稿图:无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