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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以博弈理论为基础,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进行了探讨。构建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博弈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分析,提出我国日益严重的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力度的对策。
【关键词】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城市空气污染 利益博弈
空气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形成了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和京津冀环勸海城市群等为代表性的区域城市群。但是,现在这些城市群的空气污染却日益严重。城市环境保护在国家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两大公共组织系统,都应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地方政府独立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和巩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弃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公共物品的生态环境,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往往导致“公地悲剧”——过度使用,由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指使用者不可能或者很难被排斥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往往导致“搭便车”心理——供给不足。我国空气污染治理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空气污染控制体系。实践证明,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往往是有效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机制之一。但是,在对待空气污染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明显的行为差异。这使得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环境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所有这些情况都给大气防治政策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导致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中央政府颁布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时,地方政府会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该政策对本地区有利,且执行该政策能够获得晋升时,就会积极实施执行;而当执行某些政策时,地方政府尽管能够获得晋升,但自身利益却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执行,使得这些政策走形甚至失效。这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就会产生。
中央政府放权让利措施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对资源支配权与经济决策权的掌握力度,地方政府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和地位日渐凸现。地方政府不但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信息互通的中介和桥梁,同时也是他们的双重利益代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之间扮演着双重代理角色: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表者,实行对本地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中央政府通过定期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来评定其是否尽职;地方政府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代理者,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追求本区域利益最大化。
地方政府的双重代理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展本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生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但随着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扩大地方政府已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指令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地方微观主体的利益代表,是地方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它必须对地方选民负责,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福利和公共设施等事业,以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地方政府的这种双重代理角色将地方政府推入了两难境地:地方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层次,它要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帮助中央政府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而作为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它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所追求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弃关系。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将本区域GDP的增长视为其政绩和利益的体现,这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本区域的空气污染治理。
利益是处在生产力和人类需要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生存与社会活动的客观条件;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而社会资源则是利益的载体和具体内容【3】。利益博弈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及他们对利益差别的追求。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差别的客观存在,才导致了他们的利益博弃行为,形成政策博弃。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博弈形成的根源。
在本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中,有如下几点假设:
a.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人格化的理性的个体。
b.中央政府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地区利益的最大化。
c.假定中央政府制定的环保政策都是正确的,只要地方政府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就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d.地方政府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e.企业是理性的,总是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有可能,不会对环境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静态博弃模型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行为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战略选择。
中央政府监督与否,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C2-C3),还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F1 F2)。在(C2-C3)—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负相关。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越大,其监督的积极性就越低。因为高奖励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高罚金对地方政府是一种威慑。在奖惩力度一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C2-C3)正相关。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越大,地方政府越不愿意治理,这时中央政府就更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的高低,是由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和奖惩力度决定的。当中央政府奖惩力度一定时,中央政府监督成本越高,中央政府越倾向于“不监督”,这时,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就越低。当中央政府监督成本一定时,增大奖惩力度都会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这与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的现实是一致的。对于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自然希望出现地方政府主动对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而中央政府无需监督的理想局面,即均衡点为(治理,不监督)。为此,可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双方的支付函数,如中央政府可给予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补贴,加大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奖惩力度等,则地方政府从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获益,从而自觉主动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那些不进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放任排污企业的地方政府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央政府加大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积极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模型的改进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加大对不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放任排污企业的某些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并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地方政府自主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那对整个社会效益而言,都将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中央政府应当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并且加大对违规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促使社会总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胡涛,张凌云.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
[2]张晓亮.排污权交易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
[3]贺庆鸿.利益博弈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
【关键词】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 城市空气污染 利益博弈
空气污染对人类生存和生活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逐渐形成了以珠江三角洲城市群和京津冀环勸海城市群等为代表性的区域城市群。但是,现在这些城市群的空气污染却日益严重。城市环境保护在国家环境保护中的地位日趋重要,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是城市环境保护的一个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作为两大公共组织系统,都应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以及地方政府独立利益主体地位的不断强化和巩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弃是不可避免的。
作为公共物品的生态环境,由于消费的非竞争性(指一个人的消费并不减少它对其他使用者的供应)往往导致“公地悲剧”——过度使用,由于消费中的非排他性(指使用者不可能或者很难被排斥对该物品的消费之外)往往导致“搭便车”心理——供给不足。我国空气污染治理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空气污染控制体系。实践证明,政府管制和政府买单往往是有效解决空气污染问题的有效机制之一。但是,在对待空气污染问题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存在着明显的行为差异。这使得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出现了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地方政府环保意识薄弱,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环境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中央与地方之间管理职责不清;环境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所有这些情况都给大气防治政策的执行造成了严重的阻碍,导致政策执行力度不强。
中央政府颁布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政策时,地方政府会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如果地方政府认为该政策对本地区有利,且执行该政策能够获得晋升时,就会积极实施执行;而当执行某些政策时,地方政府尽管能够获得晋升,但自身利益却受到损失时,地方政府会采取消极的态度予以执行,使得这些政策走形甚至失效。这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就会产生。
中央政府放权让利措施和“分灶吃饭”财政体制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地方政府对资源支配权与经济决策权的掌握力度,地方政府独立的利益主体意识和地位日渐凸现。地方政府不但是中央政府与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信息互通的中介和桥梁,同时也是他们的双重利益代表,也就是说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和地方微观经济主体之间扮演着双重代理角色: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的代表者,实行对本地区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中央政府通过定期考核地方政府政绩来评定其是否尽职;地方政府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代理者,是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追求本区域利益最大化。
地方政府的双重代理角色决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目标间既存在一致性,又存在差异性。一方面,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发展本区域范围内的经济生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但随着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扩大地方政府已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不仅仅是中央政府指令的执行者,更重要的是,它还是地方微观主体的利益代表,是地方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它必须对地方选民负责,发展本地区的经济、文化、福利和公共设施等事业,以改善当地人民的生活。地方政府的这种双重代理角色将地方政府推入了两难境地:地方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中间层次,它要完成中央政府下达的指标任务,帮助中央政府实现国民经济发展战略;而作为地方微观经济主体的利益代表,它是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所追求的是本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弃关系。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政策实施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往往简单地将本区域GDP的增长视为其政绩和利益的体现,这就可能导致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本区域的经济发展,而忽略了对本区域的空气污染治理。
利益是处在生产力和人类需要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人们生存与社会活动的客观条件;需要是利益的自然基础,而社会资源则是利益的载体和具体内容【3】。利益博弈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差别及他们对利益差别的追求。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正是由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利益差别的客观存在,才导致了他们的利益博弃行为,形成政策博弃。因此,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博弈形成的根源。
在本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分析中,有如下几点假设:
a.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是人格化的理性的个体。
b.中央政府追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地方政府追求地区利益的最大化。
c.假定中央政府制定的环保政策都是正确的,只要地方政府按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就能够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d.地方政府在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e.企业是理性的,总是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有可能,不会对环境进行保护。
下面我们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静态博弃模型进行分析.地方政府在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的行为决定了中央政府的战略选择。
中央政府监督与否,取决于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C2-C3),还取决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F1 F2)。在(C2-C3)—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负相关。也就是说,中央政府的奖惩力度越大,其监督的积极性就越低。因为高奖励会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而高罚金对地方政府是一种威慑。在奖惩力度一定的情况下,中央政府的监督概率与(C2-C3)正相关。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时支付的成本与不治理时支付成本之差越大,地方政府越不愿意治理,这时中央政府就更应该加大监督力度。地方政府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积极性的高低,是由中央政府的监督成本和奖惩力度决定的。当中央政府奖惩力度一定时,中央政府监督成本越高,中央政府越倾向于“不监督”,这时,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就越低。当中央政府监督成本一定时,增大奖惩力度都会提高地方政府治理的积极性,这与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的现实是一致的。对于城市空气污染的治理问题,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自然希望出现地方政府主动对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而中央政府无需监督的理想局面,即均衡点为(治理,不监督)。为此,可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双方的支付函数,如中央政府可给予地方政府治理城市空气污染补贴,加大对城市空气污染治理的奖惩力度等,则地方政府从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中获益,从而自觉主动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这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于那些不进行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放任排污企业的地方政府来说,要加大惩罚的力度。另一方面,可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中央政府加大环保宣传教育的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一种重视环境保护、地方政府积极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的良好氛围。
通过对模型的改进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如果加大对不治理城市空气污染、放任排污企业的某些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并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地方政府自主地对城市空气污染进行治理,那对整个社会效益而言,都将是一种帕累托改进。因此中央政府应当设计合理的激励机制,并且加大对违规地方政府的惩罚力度,促使社会总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胡涛,张凌云.我国城市环境管理体制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环境科学研究
[2]张晓亮.排污权交易中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博弈研究[D].湖南:中南大学
[3]贺庆鸿.利益博弈视角下公共政策执行偏差问题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