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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2年4月1日,搜狐财经,2012博鳌亚洲论坛专题报道,央视经济频道主持人芮成钢在博鳌亚洲论坛的青年领袖圆桌会议,议题为“定义幸福和幸福社会”讨论上表示,姚明做NBA运动员的收入每年应该是4000-5000万人民币,而扬州市委书记谢正义年收入应该不到20万,大家同样辛苦、同样工作,最后的反差非常大。姚明回应称,我和谢书记的比较不太对,这是两个体制,两种分配方式的问题。
芮成钢随后列出另外一个事实,他的两位好朋友,一位是李稻葵,一位是胡祖六,他们两位是清华的同学,都是哈佛的经济学博士,同班同学。毕业之后一位选择了在清华做大学教授,一位选择了在高盛做投行。20年之后,胡的收入是李的100倍,以此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姚明认为,投行冒那么多风险,挣那么高的收入是符合高风险高回报原理的,也是公正合理的。
吴雅凝也给出了一个姚明高新合理的辩护:姚明同志不是拿中国人的税收,谢书记的工资从公民税收而来,问题不是谢书记的工资公不公平,而是中国人民愿不愿意多纳税,如果中国人民多纳税,谢书记的工资就可以增高,中国人不愿意纳税,谢书记只能奉献自己。
之后,两种观点的支持者在网络上也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以期望战胜对方。本文并不打算附合主流观点与大众情绪,在两种观点及其辩护中作出某种折中或者选择,而是以此为契机做关于极大极小原则下一个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讨论。
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在确定合乎伦理的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上起着关键作用。现在讨论一个新的社会福利函数:
W = Min ( U1 , U2 , … , Un )
上式是根据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提出的极大极小准则(maximin criterion)而构造的,这个观点认为社会福利仅取决于效用最低的那一组(个)人的效用,即最大化具有最小效用的群体(个人)是增进社会福利的办法。
乍一看,有人可能会认为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非常激进的绝对平均。实际上并非如此,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公平的概念,即要使社会福利最大确实是应该使收入分配绝对的平均,除非,偏离绝对公平的差异分配能增加最差境况人群(个人)的福利。举例来说,姚明是年收入1亿元的高收入者,他每年支付10万元雇佣了一个低收入者——作者本人。芮成钢认为这种收入的初次分配无疑是不公平的,于是建议政府对姚明征收4000万税收,并以工资补贴方式转移支付给作者本人,以达到更加平均的收入分配和更高的社会福利。但是,姚明面对如此之重的税负(实际上并不特别重,综合税率在40%,只是税负数额巨大),很可能不再那么努力的打球或者工作,减少收入之后也减少各种支出,比如支付给本文作者的10万元——作者因此被解雇,也得不到巨额的工资补贴,收入为零了。现在的情况是令人难堪的,每一个人的收入都减少,社会福利也减少——陷入绝对平均主义之中——这不是罗尔斯极大极小准则的本意,要正确理解罗尔斯的观点,就要允许收入差距的存在,即差别的公正。
极大极小准则受到相当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罗尔斯的论点以他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观念为基础,这是一种现实世界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初始状态下人们对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什么位置并不清楚。那个假想世界中的社会成员在被罗尔斯称为“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接着每个人被假设都是风险厌恶者,因此对分配目标的看法是不偏不倚的。这样就导出人民必将接受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仅仅是因为只有这个函数不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安全。在人们都担心自己会处于收入的最底层,因而希望尽可能提高最底层人的收入。
罗尔斯的结论和分析都引起了争议。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在假想的初始状态下所做出的决策,是否具有伦理上的优越性?在初始状态下,人们不道德和自私的观点为什么要被赋予特殊的伦理意义?如果是不道德和自私的人群,能否接受极大极小准则,也是很不清楚的。此外,罗尔斯的分析中人群是如此的厌恶风险,以至于他们不会冒任何风险作出决策,这在现实世界充满风险偏好者和风险中立者的情况很不相符合。比如,彩票的风险很大,可如果都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决策人,肯定不会冒风险买彩票的,而事实上彩票销售是很普遍的。所以,现实中如果有获得高收入的小概率事件存在,总会有人甘愿去承受变穷的风险,这就与罗尔斯的决策人群本质的不一样了。
对极大极小准则还有一种批评非常值得一提。
假设社会是由5个人组成的,其效用分别为:U1=100,U2=100,U3=100,U4=1,U5=100,容易看出来,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W = Min ( Ui ) = U4 = 1。
现在有一种新的机会导致:U’1=300, U’2=32,U’3=32,U’4=5, U’5=32。现在应用极大极小准则,新的社会福利W‘ = 5,远大于初始状态的社会福利。于是,极大极小准则建议社会应该追求这种新的机会进行收入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结果使得第一个人变得极为富有,境况最差的人稍有改善,让更多人的境况明显变差了,分明加剧了不公平的程度。
这种批评不仅仅限于直觉上的不妥,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说,这种情况下的极大极小准则似乎是不得人心的。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在差异公平的前提下是相当温和的功利主义了。
上述种种功利主义哲学的观点都与本文开篇引用的辩论中芮成钢的观点有着某种关联——都想当然的认为,个人收入是一种共同财产,只要“社会”或者其代理人政府认为恰当,就可以进行再分配。但为什么“社会”或者政府是高于个体权利的?其伦理学依据在哪里?柏拉图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案例。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将普通公民比作一群被囚禁在洞穴里的囚犯。囚犯们所见到的所有影像都是墙上的影子,是他们永远不能理解的事物的投影。在这里,只有哲学家能够从洞穴中走出,来到阳光之下,从而见识到事物的真实面貌。苏格拉底认为,如果囚犯们能够把哲学家再次诱骗至他们所生活的黑暗之中,那么由于哲学家看到了太阳,因而只有他才适合统治那些穴居的囚犯。 柏拉图的意思是:要抓住公正(以及公平)的含义以及善良生活的伦理本质,我们就必须超越偏见和日常生活的惯例。
笔者认为柏拉图所主张是对的,却不是全部。柏拉图的实体正义观点很容易被肆意推广到精英统治而忽视弱势群体的诉求。哲学家的存在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和结果,柏拉图没有关注哲学家的超凡见地是如何形成的。
于是,人们开始思考程序正义以及个体权利——而不是“社会”天然的对个人收入拥有支配权。即,有人提出了收入公平是由初始禀赋与分配的过程决定的,至于分配结果具体如何,一定都是公平的。
现在回到本文开头的那段争论,罗尔斯会站在哪一边?从字面上的极大极小原则理解,罗尔斯无疑是会对芮成钢的观点进行辩护的——优先考虑低收入者的福利以及那个群体的效用最大化——无疑是充满人性化关怀的。可是罗尔斯的差异化公平准则又支持了姚明和吴雅凝的观点,本文先前那个虚拟的案例——笔者给姚明打工,政府对姚明征税对笔者进行补贴,最终导致了笔者和姚明的效用都降低——对芮成钢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税收对劳动供给的负面激励,是一个现实而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我们在考虑任何收入再分配政策时候,都不得不予以足够的重视。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就是任何政府的行为,包括了税收,除了对劳动供给量的扭曲,还有本身行政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总量的无谓损失。一旦社会无谓损失——也称作超额负担——超过了收入再分配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那么意愿再良好的再分配政策,都是得不偿失的,走入极端的情况甚至是绝对平均主义的。
在允许差异化公正的前提下,极大极小原则无疑是很好的再分配理论辩护,但在新中国曲折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中,人们对绝对平均主义抱着警惕和某种赞同的复杂心态。如何量化和评估,是极大极小原则的一个实践难题。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6.
[2]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1972.
[3]迈克尔.桑德尔.公正[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4]哈维.罗森等.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王桂胜.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劳动保障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翟小满(1976-),男,汉族,河南南阳人,讲师,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刘影)
芮成钢随后列出另外一个事实,他的两位好朋友,一位是李稻葵,一位是胡祖六,他们两位是清华的同学,都是哈佛的经济学博士,同班同学。毕业之后一位选择了在清华做大学教授,一位选择了在高盛做投行。20年之后,胡的收入是李的100倍,以此支持自己的观点。但姚明认为,投行冒那么多风险,挣那么高的收入是符合高风险高回报原理的,也是公正合理的。
吴雅凝也给出了一个姚明高新合理的辩护:姚明同志不是拿中国人的税收,谢书记的工资从公民税收而来,问题不是谢书记的工资公不公平,而是中国人民愿不愿意多纳税,如果中国人民多纳税,谢书记的工资就可以增高,中国人不愿意纳税,谢书记只能奉献自己。
之后,两种观点的支持者在网络上也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以期望战胜对方。本文并不打算附合主流观点与大众情绪,在两种观点及其辩护中作出某种折中或者选择,而是以此为契机做关于极大极小原则下一个社会福利函数理论的讨论。
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在确定合乎伦理的政府收入再分配政策上起着关键作用。现在讨论一个新的社会福利函数:
W = Min ( U1 , U2 , … , Un )
上式是根据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71)提出的极大极小准则(maximin criterion)而构造的,这个观点认为社会福利仅取决于效用最低的那一组(个)人的效用,即最大化具有最小效用的群体(个人)是增进社会福利的办法。
乍一看,有人可能会认为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非常激进的绝对平均。实际上并非如此,罗尔斯还提出了差别公平的概念,即要使社会福利最大确实是应该使收入分配绝对的平均,除非,偏离绝对公平的差异分配能增加最差境况人群(个人)的福利。举例来说,姚明是年收入1亿元的高收入者,他每年支付10万元雇佣了一个低收入者——作者本人。芮成钢认为这种收入的初次分配无疑是不公平的,于是建议政府对姚明征收4000万税收,并以工资补贴方式转移支付给作者本人,以达到更加平均的收入分配和更高的社会福利。但是,姚明面对如此之重的税负(实际上并不特别重,综合税率在40%,只是税负数额巨大),很可能不再那么努力的打球或者工作,减少收入之后也减少各种支出,比如支付给本文作者的10万元——作者因此被解雇,也得不到巨额的工资补贴,收入为零了。现在的情况是令人难堪的,每一个人的收入都减少,社会福利也减少——陷入绝对平均主义之中——这不是罗尔斯极大极小准则的本意,要正确理解罗尔斯的观点,就要允许收入差距的存在,即差别的公正。
极大极小准则受到相当广泛的关注与讨论,罗尔斯的论点以他的初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观念为基础,这是一种现实世界并不存在的假想情况,初始状态下人们对他们在社会中处于什么位置并不清楚。那个假想世界中的社会成员在被罗尔斯称为“无知之幕”的状态下,接着每个人被假设都是风险厌恶者,因此对分配目标的看法是不偏不倚的。这样就导出人民必将接受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仅仅是因为只有这个函数不会导致灾难性后果,保证了每一个人的安全。在人们都担心自己会处于收入的最底层,因而希望尽可能提高最底层人的收入。
罗尔斯的结论和分析都引起了争议。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人们在假想的初始状态下所做出的决策,是否具有伦理上的优越性?在初始状态下,人们不道德和自私的观点为什么要被赋予特殊的伦理意义?如果是不道德和自私的人群,能否接受极大极小准则,也是很不清楚的。此外,罗尔斯的分析中人群是如此的厌恶风险,以至于他们不会冒任何风险作出决策,这在现实世界充满风险偏好者和风险中立者的情况很不相符合。比如,彩票的风险很大,可如果都是罗尔斯意义上的决策人,肯定不会冒风险买彩票的,而事实上彩票销售是很普遍的。所以,现实中如果有获得高收入的小概率事件存在,总会有人甘愿去承受变穷的风险,这就与罗尔斯的决策人群本质的不一样了。
对极大极小准则还有一种批评非常值得一提。
假设社会是由5个人组成的,其效用分别为:U1=100,U2=100,U3=100,U4=1,U5=100,容易看出来,罗尔斯社会福利函数W = Min ( Ui ) = U4 = 1。
现在有一种新的机会导致:U’1=300, U’2=32,U’3=32,U’4=5, U’5=32。现在应用极大极小准则,新的社会福利W‘ = 5,远大于初始状态的社会福利。于是,极大极小准则建议社会应该追求这种新的机会进行收入再分配。这种再分配的结果使得第一个人变得极为富有,境况最差的人稍有改善,让更多人的境况明显变差了,分明加剧了不公平的程度。
这种批评不仅仅限于直觉上的不妥,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可能性。进一步说,这种情况下的极大极小准则似乎是不得人心的。
总的来说,罗尔斯的极大极小社会福利函数体现着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怀,在差异公平的前提下是相当温和的功利主义了。
上述种种功利主义哲学的观点都与本文开篇引用的辩论中芮成钢的观点有着某种关联——都想当然的认为,个人收入是一种共同财产,只要“社会”或者其代理人政府认为恰当,就可以进行再分配。但为什么“社会”或者政府是高于个体权利的?其伦理学依据在哪里?柏拉图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案例。
柏拉图的《理想国》中,苏格拉底将普通公民比作一群被囚禁在洞穴里的囚犯。囚犯们所见到的所有影像都是墙上的影子,是他们永远不能理解的事物的投影。在这里,只有哲学家能够从洞穴中走出,来到阳光之下,从而见识到事物的真实面貌。苏格拉底认为,如果囚犯们能够把哲学家再次诱骗至他们所生活的黑暗之中,那么由于哲学家看到了太阳,因而只有他才适合统治那些穴居的囚犯。 柏拉图的意思是:要抓住公正(以及公平)的含义以及善良生活的伦理本质,我们就必须超越偏见和日常生活的惯例。
笔者认为柏拉图所主张是对的,却不是全部。柏拉图的实体正义观点很容易被肆意推广到精英统治而忽视弱势群体的诉求。哲学家的存在是一个既定的事实和结果,柏拉图没有关注哲学家的超凡见地是如何形成的。
于是,人们开始思考程序正义以及个体权利——而不是“社会”天然的对个人收入拥有支配权。即,有人提出了收入公平是由初始禀赋与分配的过程决定的,至于分配结果具体如何,一定都是公平的。
现在回到本文开头的那段争论,罗尔斯会站在哪一边?从字面上的极大极小原则理解,罗尔斯无疑是会对芮成钢的观点进行辩护的——优先考虑低收入者的福利以及那个群体的效用最大化——无疑是充满人性化关怀的。可是罗尔斯的差异化公平准则又支持了姚明和吴雅凝的观点,本文先前那个虚拟的案例——笔者给姚明打工,政府对姚明征税对笔者进行补贴,最终导致了笔者和姚明的效用都降低——对芮成钢的观点进行了有力的反驳。税收对劳动供给的负面激励,是一个现实而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我们在考虑任何收入再分配政策时候,都不得不予以足够的重视。还有一点需要补充的,就是任何政府的行为,包括了税收,除了对劳动供给量的扭曲,还有本身行政成本造成社会福利总量的无谓损失。一旦社会无谓损失——也称作超额负担——超过了收入再分配带来的社会福利增加,那么意愿再良好的再分配政策,都是得不偿失的,走入极端的情况甚至是绝对平均主义的。
在允许差异化公正的前提下,极大极小原则无疑是很好的再分配理论辩护,但在新中国曲折的建设历史经验教训中,人们对绝对平均主义抱着警惕和某种赞同的复杂心态。如何量化和评估,是极大极小原则的一个实践难题。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理想国[M].北京:商务出版社,1986.
[2]Rawls,A Theory of Justice [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1972.
[3]迈克尔.桑德尔.公正[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1.
[4]哈维.罗森等.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5]曼库尔.奥尔森.国家兴衰探源[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6]王桂胜.福利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劳动保障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翟小满(1976-),男,汉族,河南南阳人,讲师,河南信阳师范学院汉语言文学本科,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责任编辑:刘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