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关系视角下的中国基层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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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一书引起了中国法学界关于中国法制建设以及法学研究走向的大讨论。他在书中讨论了基层司法和陪审委员会制度,提出中国的法制化进程需要大规模的基层司法建设这一观点,他力图以经验事实为基础,来回答为什么司法、为什么送法下乡,为什么以解决纠纷为核心等问题,但他不自觉将中国的现代法治进程理解为“从了解规则到解决纠纷”的实用主义技巧,认为中国司法建设需要同情式的理解地方知识。其论证过程中逻辑上的疏漏和理论视角局限使其做出的推论并不完全符合实际。
  关键词送法下乡国家社会关系基层司法合法性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73-01
  
  苏力在书中指出“今天的司法下乡是为了保证或者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这一见解笔者是认同的。从中国改革开放的历程上看,社会急剧的转型,思想的极大解放,利益群体的迅速分化,使得新中国建立初的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合法性逐渐衰微,民众对国家合法性的认知逐渐建立在经济绩效与政府道德表现上,八十年代末的“政治风波”对政府来说是个巨大的警告。自此之后,政府逐渐加强自身的行政控制,推动国家的法治化进程,以图建立一整套完成的司法体系来实现国家控制。《送法下乡》分析了司法走进农村基层政权在政治上的意义。尽管送法下乡,民间的乡土习惯依然在与国家权力的纠缠中生存得很好, 国家权力的渗透远远不如想象中的那么强大。不过,推动法治化也带来了法治思想的传播,使得基层社会的司法途径参与率大大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并非苏力所说的国家法律权威在礼俗社会的完全“碰壁”。
  国家权力在乡村社会有没有失效呢?苏力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他以基层法官下乡收贷案为例,指出基层法官没有按照正规的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而是采用了类似于习俗的“地方性知识”来解决纠纷。不过这只能说明国家权力不如当地习俗更加有效,无法证明国家权力的失效。因为采用国家强制力来解决纠纷的成本远远大于利用当地传统权威,出于理性选择,基层法官肯定会选择后者。当地的习俗本身就是一种类似于韦伯所讲的传统型权威,它的权力来源于传统社会中的社会网络关系。在国家现代化的进程中,一旦乡村社会的组织方式被打破,那么原有的基于传统的习俗、伦理可能都会失效。因此,苏力其实遗漏了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国家法治化的进程不可能单独进行,其间必然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和组织方式的重构,因此,苏力所说的中国基层司法的“习俗化”,很有可能只是一个暂时的、地方性的现象,而远没有成为普适性的经验。
  苏力在书中引用了 “一对老年夫妇起诉四个儿子”的案例,以此说明基层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努力解决纠纷,而不是确认法律规则。由于这种对解决纠纷的关注,法官忘记了一些司法的基本规则。因此,所谓的“法治”在基层被异化成以结果为导向的实用主义。苏力对于这一问题的见解无疑是深刻的。他明白,基层法官对潜在规则有着深入的了解,他们在审判时也是遵循结果导向的,努力使自己的判决更加符合社会的认可,以此减小法律判决的阻力。
  从国家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一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层次的原因。除去中国传统文化中强调“人治”与道德自律的做法外,国家将自身的合法性置于经济绩效基础上,使得整个国家在不改变政治制度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快法治化进程来增强自身的合法性。中国法治化的一个很重要的目标是加强社会控制,让国家从各种琐碎的社会生活中抽身而退,以减小对绩效合法性的冲击。
  笔者想说的是,苏力所提出的这个问题绝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而是与中国政治体制、国家社会关系相关联的社会问题。基于此,我们可以很自然的明白中国法治化与西方社会的不同之处。西方民主国家的合法性建立在民众对法律程序的认同,是一种形式合法性,即使出现政府失责,最多也只是导致这届政府的下台以及政局的重组,不会导致要求变更社会制度的革命。而合法性建立在绩效基础上的政体,其法治化程度再高,一旦出现经济衰退,民众仍然会将责任归咎于政体本身。因此,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已开始就扮演着“采取规则化的手段维持社会秩序”的角色,这就使得直接与民众打交道的基层法官不得不采取实用主义态度司法,变成调解纠纷的仲裁人,而非是维护法律正义的卫道士。
  中国的法治化建设有着很强的国家控制与社会基层裂痕重建的意味。民众对基层司法的认知与国家精英对法律的认知间的趋同或对立,塑造了国家社会关系。当代中国,国家精英们早已形成了对法律精神的高度认可与法律原则的充分承认,但是,基层民众则认为国家的合法性来源于国家的绩效表现,一旦经济出现滑坡,民众就会将责任归咎于国家,同时对国家制订的法律也充满怀疑,使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遭到质疑。这一点体现在基层司法运作中,就会出现这样结果:当国家社会关系稳定,精英与民众对于国家合法性认知趋同时,基层司法往往是以结果为导向的“解决纠纷式”的法律模式;一旦国家社会关系对立,精英与民众对于国家合法性出现重大认知差异时,基层的司法必然会受到强大的行政干扰,更加以“解决纠纷,加强社会控制”为主要目标,此时民众则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非正义感,并试图去打破它。中国的所谓“法治”,并不能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要移植西方的法律体系,那么就必须具备类似于西方的国家社会关系,否则会产生“水土不服”。苏力先生的《送法下乡》中对中国基层社会司法的观察与思考,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路径,尽管有许多逻辑上的疏漏和论证前提的非存在性,但是,这本书仍然充满了想象力,激发着我们将法律放在社会变迁、结构重组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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