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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世界通例,但司法监督的范围、方式各国的法律规定略有差异。我国法律对仲裁的司法监督采取内外有别、撤销与不予执行并存的立法体例。不管使涉外仲裁的撤销与不予执行司法审查理由一致,还是国内仲裁的实体与程序双重审查并重,抑或是存在撤销与不予执行并列程序,存在着诸多弊端,需要在仲裁法律上作出相应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