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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的发展给予了持续的关注和支持,使得部分优质的且具发展潜力的农业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茁壮成长,但是在资本市场刚刚起步的中国,在借助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强大的过程中,不少农业企业出现财务造假的事件,如绿大地、新大地、万福生科等财务造假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既扰乱了资本市场的正常运作秩序,严重破坏了我国的经济生活,也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令投资者对农业类上市或IPO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产生怀疑。本文以振隆特产为例,研究其财务舞弊手段并分析我国农业类企业财务造假案例频发的原因,并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及建议,达到对造假行为的预防和遏制的目的。
一、前言
农业上市公司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務业,即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据统计,截止至2017年7月,我国共有农业上市公司72家,占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的2.15%。在这些公司中,总股本为704.16亿。其中有21家农业上市公司股本在10亿以上,占比29.16%。而在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有284家,仅仅4家为农业上市公司。从相关统计数据上能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甚少,但鉴于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地位特殊,致使农业产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二、振隆特产案例
(一)案例背景
振隆特产,以加工籽仁、果仁等作为主营业务。前身为阜新振隆土特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口自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10月,2011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更名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到2015年间,它曾向证监会陆续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并于2014年4月23日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保荐机构是信达证券。这是正常的IPO套路,但却因为振隆特产那做得过于漂亮的业绩书而受到关注,最后被发现是一个看来“天衣无缝”的财务造假案例。它的造假,从审计到投行,从专业人士到媒体,全部被蒙骗。直到最后监管层介入,真相才陆续被揭开。
(二)案例分析
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发现,振隆特产IOP提交的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
1、销售端造假,虚增收入
振龙特产利用它的优势--境外销售而且是向贸易商销售,通过虚增销售单价来实现。2012—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收入8268万。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万、1,813万、5,792万,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虚增收入之后,对应的现金流用应收账款补上。但当连续几年造假后,应收账款总是要收回来的,这时振隆充分利用其境外销售的优势,用第三方汇款,通过第三方汇款冲抵应收账款,以此缩短账龄。而且振隆虚增收入不是用虚构的合同,而是虚增销售价格,这样使得无论是证券商还是审计机构在核查时都增加了不少难度。
2、采购端造假,虚减成本
振隆特产作为准上市企业,在出成率方面多次提及自己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升了出成率,那么,生产同样一批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就少了,那结转的成本自然就少了,存货也会相应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振隆的原材料都是在每年第四季度到次年二月集中采购,众多的原材料,还都是南瓜籽、果仁等,放在仓库里很容易变质。这个变质的损失,如果是正常范围内,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不正常的范围,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俩科目,最终影响的是净利润。但是,振隆特产的财务数据中,几乎没有计提存货损失,2013年,振隆的营业外支出仅有300元,而管理费用中的盘亏损失,也只有9.77万。通过不确认存货损失,振隆又虚增了一部分存货。
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虚增收入,又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虚减支出,双管齐下,虚增的利润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3、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三、农业类企业频繁造假的原因
(一)交易零散且不易核查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件规定开户单位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时能使用现金。对于农业类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采购通常直接面向用户或小型农民合作组织,交易对象分散,且多用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付款,其现金流和业务流不像其他工业企业能有清晰严格的交易品种,还会出现坐支情况,几乎难以从现金角度来追查直接的使用痕迹。正如振隆特产,原材料是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一般在第四季度至次年二月集中采购,而且大多是直接向农户购买,所以部分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振隆特产获得了造假的有利机会。
(二)存货核查难度大
由于农业类企业的资产多为土地资产和生物性资产,因此,其存货的价值评估和监盘都存在较大的困难,从而给企业留下了调控的空间。首先,农业类企业多处于二、三线城市甚至乡镇级别的区域,在处理土地所有权交易时,可能会因为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交易相对随意,从而使土地交易金额缺乏真实性。再而,土地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同时,土壤的结构、土质成分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土地价值,作为非专业评估的证券商或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而言,判断其真实价值是有难度的。
一、前言
农业上市公司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及其服務业,即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据统计,截止至2017年7月,我国共有农业上市公司72家,占沪深两市的上市公司中的2.15%。在这些公司中,总股本为704.16亿。其中有21家农业上市公司股本在10亿以上,占比29.16%。而在2017年沪深上市公司有284家,仅仅4家为农业上市公司。从相关统计数据上能看出,我国农业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所占份额甚少,但鉴于农业作为我国第一产业,地位特殊,致使农业产业发展一直备受关注。
二、振隆特产案例
(一)案例背景
振隆特产,以加工籽仁、果仁等作为主营业务。前身为阜新振隆土特产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出口自营权的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0年10月,2011年9月完成股份制改造并更名为辽宁振隆特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到2015年间,它曾向证监会陆续报送过4次招股说明书,并于2014年4月23日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保荐机构是信达证券。这是正常的IPO套路,但却因为振隆特产那做得过于漂亮的业绩书而受到关注,最后被发现是一个看来“天衣无缝”的财务造假案例。它的造假,从审计到投行,从专业人士到媒体,全部被蒙骗。直到最后监管层介入,真相才陆续被揭开。
(二)案例分析
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查发现,振隆特产IOP提交的4份招股说明书均存在虚假记载。
1、销售端造假,虚增收入
振龙特产利用它的优势--境外销售而且是向贸易商销售,通过虚增销售单价来实现。2012—2014年,振隆特产以虚增合同销售单价的方式累计虚增出口收入8268万。其中,2012年、2013年、2014年分别虚增收入662万、1,813万、5,792万,虚增利润金额分别占振隆特产当年账面利润总额的8.61%、20.81%、67.33%。
虚增收入之后,对应的现金流用应收账款补上。但当连续几年造假后,应收账款总是要收回来的,这时振隆充分利用其境外销售的优势,用第三方汇款,通过第三方汇款冲抵应收账款,以此缩短账龄。而且振隆虚增收入不是用虚构的合同,而是虚增销售价格,这样使得无论是证券商还是审计机构在核查时都增加了不少难度。
2、采购端造假,虚减成本
振隆特产作为准上市企业,在出成率方面多次提及自己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提升了出成率,那么,生产同样一批产品,消耗的原材料就少了,那结转的成本自然就少了,存货也会相应增加。更为重要的是,振隆的原材料都是在每年第四季度到次年二月集中采购,众多的原材料,还都是南瓜籽、果仁等,放在仓库里很容易变质。这个变质的损失,如果是正常范围内,则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是不正常的范围,则计入营业外支出。这俩科目,最终影响的是净利润。但是,振隆特产的财务数据中,几乎没有计提存货损失,2013年,振隆的营业外支出仅有300元,而管理费用中的盘亏损失,也只有9.77万。通过不确认存货损失,振隆又虚增了一部分存货。
振隆特产通过虚增合同销售单价虚增收入,又通过调节出成率、调低原材料采购单价、未在账面确认已处理霉变存货损失虚减支出,双管齐下,虚增的利润分别占2012年、2013年、2014年利润总额的34.13%、53.66%、99.76%。
3、虚假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振隆特产绝大部分成品松籽仁、南瓜籽仁是通过直接采购“仁”加工出来的,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采购的“籽”加工为“仁”的整个过程;大部分开心果未经加工直接销售,而在账面上却虚构了由原料开心果加工为成品开心果的整个过程,故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工艺流程、采购原材料种类、生产模式和产品产量以及与产量相关的产能利用率等各项重要内容均存在虚假。
三、农业类企业频繁造假的原因
(一)交易零散且不易核查
根据我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件规定开户单位可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时能使用现金。对于农业类企业,尤其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而言,采购通常直接面向用户或小型农民合作组织,交易对象分散,且多用现金或个人银行账户付款,其现金流和业务流不像其他工业企业能有清晰严格的交易品种,还会出现坐支情况,几乎难以从现金角度来追查直接的使用痕迹。正如振隆特产,原材料是营业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一般在第四季度至次年二月集中采购,而且大多是直接向农户购买,所以部分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在这种情况下,使得振隆特产获得了造假的有利机会。
(二)存货核查难度大
由于农业类企业的资产多为土地资产和生物性资产,因此,其存货的价值评估和监盘都存在较大的困难,从而给企业留下了调控的空间。首先,农业类企业多处于二、三线城市甚至乡镇级别的区域,在处理土地所有权交易时,可能会因为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而导致交易相对随意,从而使土地交易金额缺乏真实性。再而,土地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土地性质,是商业用地,工业用地,还是住宅用地,同时,土壤的结构、土质成分等都会直接影响到土地价值,作为非专业评估的证券商或审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而言,判断其真实价值是有难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