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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政治版图上,女性始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近几年的腐败丑闻中,女性贪官也开始占据媒体报道的头条,引起公众高度关注。她们或是党委或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是在人事管理部门卖官鬻爵,或是在管理公共项目时中饱私囊,或是与男性官员同谋半推半就。
升迁渠道:
档案洗白与色相上位
综合媒体曝光的资料,我们发现,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背景材料整体“洗白”,成为包括女性干部在内的一些地方干部谋求上位的“潜规则”。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個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河北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而造假者多为女性。
当前干部管理和人事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多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有些条件不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即便明知有暴露和被查处的风险,却依然将“洗档案”当成火线上位的“关键”。
党煦燕案,是“色相上位”的一个典型案例。党煦燕原系社会闲散人员,2000年还没有工作,经人介绍,高新区一位领导把她招到下辖一家公司打工,后招聘为该公司职工。2003年,党煦燕被借到高新区管委会上班,随后踏上了升迁之路。2004年至2007年三年内党煦燕由借用人员提为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管委会主任助理、管委会副主任,三年连升四级。根据群众反映,党煦燕和管委会主任张兴华长期姘居,多次在张办公室吵闹打架。其中一次发生在2008年12月30日下午,党煦燕得知张要提拔一名年轻女同志,就冲到张办公室,大打出手,扬言要跳楼,并大声哭叫:“老娘陪你睡了七年,你这个大流氓,谁和你睡你就提拔谁”。有人说,党煦燕这个女人很有魄力,的确有些道理。试想,有哪位陪睡过领导的女官员敢于曝光自己的陪睡史?
通过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案件查处”栏目进行数据统计,将所有通报的女性官员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不少落马女性官员提拔迅速,其仕途进展之顺利令人叹服,多名落马女官员腐败案件涉及“权色交易”。其中“与他人通奸”,首次出现在女性官员的调查情况介绍中,也引起了舆论对于一些落马女官员“以色谋权”的腐败新特点的探讨。
这些与领导有性交易的女官员,应该是“性观念”相对开放的,她们通过和领导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是直接带来非法物质利益,就是非法谋取职务上的升迁,至少可以带来工作上的便利。在她们看来,“陪领导睡”的投入产出比很高,是一件划得来的事情。
犯罪心理:
贪慕虚荣与情感缺失
最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该院处理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情况显示,女性职务犯罪虽然占所查出的职务犯罪总比例不算高,但上升态势明显,从罪名上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占比26%,高于全市职务犯罪比例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所占的8%,在年龄、学历上并无明显规律,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优秀,可打上“好母亲”标签。从犯罪原因上分析,“她们往往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对贪腐行为缺乏一种明确的抗拒意识和能力,侥幸之下,也跟着操作甚至加入‘团队’。”而为公众所关注的情感世界,则“让人五味杂陈”,有的被告人将赃款用于孝敬父母,有的被告人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主动地位,想留住感情而将赃款用于家庭开销。
上海某区法院的调查同样显示,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罪名相对集中于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从犯罪现象上看,“女性特有的耐心、细腻以及社会对女性的宽容,使女性职务犯罪大多呈现出长期性特点,较为隐蔽和具有欺骗性”。在女性职务罪犯中,从事财务工作的占54.83%。从犯罪原因上看,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女性工作人员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通常来说,多数女性比男性更注重生活品质和外在形象,虚荣心、时尚消费欲望也比较强。此外,夫妻关系冷漠、家庭失调,“守财”癖好也成为不少女性职务犯罪的诱因。该份报告同时指出,工作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是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应当看到,女性与男性相比较,存在如下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女性更注重生活品质和外在形象,对服装、发饰、装饰品等外在提升形象的物质更为偏爱。
第二,虽然我国一向重视“男女平等”,也重视女官员的培养,有数据显示,2007年时,全国女干部的比例已经接近40%,但隐形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工作上取得同样的成绩,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另外,我国长期实行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的政策,由此导致女性的“年轻化”的压力更大。
第三,中国传统上认为女性应当更侧重于家庭,因此,亲情、爱情更容易成为其生活重心,为了爱情和亲情铤而走险的案例较为常见。
第四,社会对男女工作上的评价存在不同,在现阶段,相夫教子、贤妻良母仍然是大多数人评价“好女人”的标准,因此,在工作上取得业绩的女性难免忽视家庭,由此导致很多女性在取得事业成功的同时往往付出了家庭破裂的代价。失去亲人慰藉,但女性对此有着比男性更为强烈的需求,最终导致其另寻寄托,最终走上犯罪深渊。
社会原因:
同情弱者与额外容忍
透过舆论对于落马女性官员的评论,可以发现,相较于对男性贪官“利欲熏心,为所欲为”的愤懑,舆论对于女性贪官的评论似乎更多地透露出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无奈。
那么,舆论为何表现出对女性贪官额外的宽容?
首先,从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尽管“男女平等”的口号已经呐喊了多年,且“女权主义”的呼声也日渐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职场,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女性仍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存在于社会的观念之中。而这种弱者形象也为女性贪官博取了足够的同情分。
其次,从女性的社会形象而言,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作为孕育生命的本源,社会也更期许女性是一个“善”的角色,因此,无论是在文学作品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多以“贴心的女儿”、“贤淑的母亲”、“温婉的妻子”、“慈祥的祖母”等角色出现,因此,即便女性官员的贪腐行为东窗事发,其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社会标签却也因根深蒂固而一时间难以扭转。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社会标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舆论观念中对于女性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知。
举例而言,在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一案中,若隐去案件的背景信息,仅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以“在水杯中下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客观言语进行描述,相信舆论更会倾向于行为人泯灭人性。
然而,若是对案件背景进行更为细化的描述,即“一个母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不受威胁,无奈之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信更多的人会以一声叹息来表达内心的惋惜与同情。
因此,女性与生俱来的“善良”、“慈祥”等角色标签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舆论对于其贪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基于对于女性“向善”的期许,舆论给予了女性贪官更多的容忍。
最后,从贪腐手段而言,女性贪腐往往数量较少,权力也较小;从改造后果上看,女性贪官的悔改率较高。在贪腐行为被发现后,女性官员更希望最大化地降低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响,也更乐意维护自身在亲友心中的美好形象,因此,更愿意积极悔改。
(《检察风云》2015年第13期)
升迁渠道:
档案洗白与色相上位
综合媒体曝光的资料,我们发现,在档案中修改年龄、增删履历,将背景材料整体“洗白”,成为包括女性干部在内的一些地方干部谋求上位的“潜规则”。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况中,巡视涉及的20個省份中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其中河北处理了11名身份造假的干部,而造假者多为女性。
当前干部管理和人事组织部门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多方面都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要求,有些条件不够的干部为了“占位子”、“争帽子”,即便明知有暴露和被查处的风险,却依然将“洗档案”当成火线上位的“关键”。
党煦燕案,是“色相上位”的一个典型案例。党煦燕原系社会闲散人员,2000年还没有工作,经人介绍,高新区一位领导把她招到下辖一家公司打工,后招聘为该公司职工。2003年,党煦燕被借到高新区管委会上班,随后踏上了升迁之路。2004年至2007年三年内党煦燕由借用人员提为局长助理、副局长、局长,管委会主任助理、管委会副主任,三年连升四级。根据群众反映,党煦燕和管委会主任张兴华长期姘居,多次在张办公室吵闹打架。其中一次发生在2008年12月30日下午,党煦燕得知张要提拔一名年轻女同志,就冲到张办公室,大打出手,扬言要跳楼,并大声哭叫:“老娘陪你睡了七年,你这个大流氓,谁和你睡你就提拔谁”。有人说,党煦燕这个女人很有魄力,的确有些道理。试想,有哪位陪睡过领导的女官员敢于曝光自己的陪睡史?
通过对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的“案件查处”栏目进行数据统计,将所有通报的女性官员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发现,不少落马女性官员提拔迅速,其仕途进展之顺利令人叹服,多名落马女官员腐败案件涉及“权色交易”。其中“与他人通奸”,首次出现在女性官员的调查情况介绍中,也引起了舆论对于一些落马女官员“以色谋权”的腐败新特点的探讨。
这些与领导有性交易的女官员,应该是“性观念”相对开放的,她们通过和领导发生不正当的两性关系,不是直接带来非法物质利益,就是非法谋取职务上的升迁,至少可以带来工作上的便利。在她们看来,“陪领导睡”的投入产出比很高,是一件划得来的事情。
犯罪心理:
贪慕虚荣与情感缺失
最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份该院处理的女性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情况显示,女性职务犯罪虽然占所查出的职务犯罪总比例不算高,但上升态势明显,从罪名上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占比26%,高于全市职务犯罪比例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所占的8%,在年龄、学历上并无明显规律,大多数人在日常生活中表现优秀,可打上“好母亲”标签。从犯罪原因上分析,“她们往往具有较强的从众心理,对贪腐行为缺乏一种明确的抗拒意识和能力,侥幸之下,也跟着操作甚至加入‘团队’。”而为公众所关注的情感世界,则“让人五味杂陈”,有的被告人将赃款用于孝敬父母,有的被告人为在家庭生活中拥有更主动地位,想留住感情而将赃款用于家庭开销。
上海某区法院的调查同样显示,女性职务犯罪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罪名相对集中于职务侵占罪和受贿罪。从犯罪现象上看,“女性特有的耐心、细腻以及社会对女性的宽容,使女性职务犯罪大多呈现出长期性特点,较为隐蔽和具有欺骗性”。在女性职务罪犯中,从事财务工作的占54.83%。从犯罪原因上看,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女性工作人员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通常来说,多数女性比男性更注重生活品质和外在形象,虚荣心、时尚消费欲望也比较强。此外,夫妻关系冷漠、家庭失调,“守财”癖好也成为不少女性职务犯罪的诱因。该份报告同时指出,工作机制不完善,尤其是相关制度规范不健全,是引发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应当看到,女性与男性相比较,存在如下特点:
第一,一般而言,女性更注重生活品质和外在形象,对服装、发饰、装饰品等外在提升形象的物质更为偏爱。
第二,虽然我国一向重视“男女平等”,也重视女官员的培养,有数据显示,2007年时,全国女干部的比例已经接近40%,但隐形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与男性相比,女性在工作上取得同样的成绩,往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另外,我国长期实行女性退休年龄早于男性的政策,由此导致女性的“年轻化”的压力更大。
第三,中国传统上认为女性应当更侧重于家庭,因此,亲情、爱情更容易成为其生活重心,为了爱情和亲情铤而走险的案例较为常见。
第四,社会对男女工作上的评价存在不同,在现阶段,相夫教子、贤妻良母仍然是大多数人评价“好女人”的标准,因此,在工作上取得业绩的女性难免忽视家庭,由此导致很多女性在取得事业成功的同时往往付出了家庭破裂的代价。失去亲人慰藉,但女性对此有着比男性更为强烈的需求,最终导致其另寻寄托,最终走上犯罪深渊。
社会原因:
同情弱者与额外容忍
透过舆论对于落马女性官员的评论,可以发现,相较于对男性贪官“利欲熏心,为所欲为”的愤懑,舆论对于女性贪官的评论似乎更多地透露出一种“哀其不幸,怒其不争”的无奈。
那么,舆论为何表现出对女性贪官额外的宽容?
首先,从女性的社会地位而言,尽管“男女平等”的口号已经呐喊了多年,且“女权主义”的呼声也日渐提高,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职场,尤其是在政治领域,女性仍作为一个弱势群体而存在于社会的观念之中。而这种弱者形象也为女性贪官博取了足够的同情分。
其次,从女性的社会形象而言,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人之初,性本善”,作为孕育生命的本源,社会也更期许女性是一个“善”的角色,因此,无论是在文学作品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多以“贴心的女儿”、“贤淑的母亲”、“温婉的妻子”、“慈祥的祖母”等角色出现,因此,即便女性官员的贪腐行为东窗事发,其本身所具有的上述社会标签却也因根深蒂固而一时间难以扭转。
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上述社会标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舆论观念中对于女性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知。
举例而言,在薄谷开来故意杀人一案中,若隐去案件的背景信息,仅从事实认定的角度,以“在水杯中下毒,杀害尼尔伍德”的客观言语进行描述,相信舆论更会倾向于行为人泯灭人性。
然而,若是对案件背景进行更为细化的描述,即“一个母亲,为了保护自己的儿子不受威胁,无奈之下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相信更多的人会以一声叹息来表达内心的惋惜与同情。
因此,女性与生俱来的“善良”、“慈祥”等角色标签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舆论对于其贪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认知,基于对于女性“向善”的期许,舆论给予了女性贪官更多的容忍。
最后,从贪腐手段而言,女性贪腐往往数量较少,权力也较小;从改造后果上看,女性贪官的悔改率较高。在贪腐行为被发现后,女性官员更希望最大化地降低自己的违法行为对于家庭,尤其是子女的影响,也更乐意维护自身在亲友心中的美好形象,因此,更愿意积极悔改。
(《检察风云》2015年第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