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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中对环境侵权规定了不可抗力、第三人过错、受害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战争四种免责事由。其立法缺陷在于立法形式上的缺陷,包括各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与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不一致,各污染防治单行法规定不一线免贵事由内容上的缺陷,包括不可抗力外延不统一,受害人过错适用范围狭窄。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应从我国环境侵权免责事由的立法形式选择及其制度安排入手,对环境侵权免责事由实行严格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