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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为适应互联网时代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民法总则》第127条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为司法实践留下两个疑问:一是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二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图通过对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对其产生进行阐述,并对其产生进行分析,探析其法律属性,回答《民法总则》留下的第一个疑问。
关键词:虚拟财产;互联网;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90-03
作者简介:陈思羽(199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在读。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新的经济现象越来越进入人们的视野——虚拟财产。事实上,虚拟财产早就不是新的概念了,对虚拟财产的讨论也早已产生,只是在最近几年,网络的普及、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提高、互联网中相关问题的出现,虚拟财产这一话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而产生的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不少人要求法律确立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为解决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虽然这些年来国家也确实对虚拟财产进行了一些规范,甚至在制定的《民法总则》中也提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个规定显然只是原则性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目前也没有多少,而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也是低层次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变化复杂的虚拟财产问题的需要,因而,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规范,依旧是个漫长而艰巨的工程。本文试图通过一种新的视角,从虚拟财产的产生这一层面探析虚拟财产的起源。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界不同学者的研究切入,确定虚拟财产的边界范围;第二部分试图从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入手,探究虚拟财产产生的本质;第三部分结合当前国家的一些法律规范、典型互聯网公司的用户协议、学理争论,论述虚拟财产的性质。
一、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
进行虚拟财产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何为虚拟财产,或者说虚拟财产的范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虚拟财产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虽然在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都对虚拟货币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但其范围仅限于虚拟货币,而非虚拟财产。
当前,学者们对虚拟财产如何界定也有许多争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1]其中,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三是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认为:广义虚拟物品既包括网络空间中模拟物理世界物品的各种事物(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也包括用户存储的各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物品(图片、音乐、文档、电影等),甚至也包括构成虚拟世界基本架构的软件产品[2];在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
关键词:虚拟财产;互联网;法律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90-03
作者简介:陈思羽(1998-),男,汉族,河南郑州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在读。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一种新的经济现象越来越进入人们的视野——虚拟财产。事实上,虚拟财产早就不是新的概念了,对虚拟财产的讨论也早已产生,只是在最近几年,网络的普及、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制观念提高、互联网中相关问题的出现,虚拟财产这一话题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而产生的这些问题也亟待解决。不少人要求法律确立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为解决因虚拟财产而产生的问题提供法律依据。虽然这些年来国家也确实对虚拟财产进行了一些规范,甚至在制定的《民法总则》中也提到了“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这个规定显然只是原则性的,具体的法律法规目前也没有多少,而这些仅有的法律法规也是低层次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不能满足解决日益变化复杂的虚拟财产问题的需要,因而,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和规范,依旧是个漫长而艰巨的工程。本文试图通过一种新的视角,从虚拟财产的产生这一层面探析虚拟财产的起源。文章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学界不同学者的研究切入,确定虚拟财产的边界范围;第二部分试图从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入手,探究虚拟财产产生的本质;第三部分结合当前国家的一些法律规范、典型互聯网公司的用户协议、学理争论,论述虚拟财产的性质。
一、界定:虚拟财产的范围
进行虚拟财产的研究,首先要明确何为虚拟财产,或者说虚拟财产的范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虚拟财产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虽然在文化部制定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颁布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都对虚拟货币进行了这样的规定:“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外,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兑换工具。”但其范围仅限于虚拟货币,而非虚拟财产。
当前,学者们对虚拟财产如何界定也有许多争议。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立新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本身和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1]其中,存在于网络上的虚拟财产又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是网络游戏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二是虚拟社区中的网络虚拟财产,包括网络虚拟社区中的账号、货币、积分、用户级别等;三是其他存于网络的虚拟财产,包括OICQ号码、电子信箱及其他网络虚拟财产等;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副教授胡凌认为:广义虚拟物品既包括网络空间中模拟物理世界物品的各种事物(例如网络游戏装备和虚拟货币),也包括用户存储的各种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物品(图片、音乐、文档、电影等),甚至也包括构成虚拟世界基本架构的软件产品[2];在由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编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