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关于《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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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执行情况调研的工作安排,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情况,提高执法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省人大环资委集中在7月份听取了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工作汇报,制定调研方案,分三组赴杭州等9个市、15个县(市、区),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005年7月作了第一次修订以来,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加强测绘与地理信息统一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整合基础测绘资源、推进测绘成果和地理信息广泛应用等方面,为全省经济建设、领导决策、社会管理、防灾减灾、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以及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了大量测绘资料和测绘与地理信息技术保障服务。条例修订实施这五年来,全省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加快发展、工作能力持续增强、服务水平普遍提高。
  一是开展条例宣传培训,不断完善法规体系。每年利用 “8·29”测绘法宣传日,通过报纸专栏、电视专题片、设立宣传点等形式进行条例宣传教育,开展了标准“中国地图贴纸”发放、“爱我中华—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测绘法律法规知识有奖竞答等一系列活动。这些年来,还不定期举办了97期、5000余人次的测绘法律法规培训。同时积极做好法规政策配套工作,先后制定了《浙江省测量标志保护办法》、《浙江省地图管理办法》、《浙江省基础测绘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浙江省地理空间数据交换和共享管理办法》等规章,形成了贯彻执行《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工作气氛。
  二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基础测绘工作。全省约80%的市、县(市)基础测绘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完善了大地测量基准,建成了浙江省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获取、更新了覆盖全省的航空影像和高分辨率卫星影像数据,生产、更新了覆盖全省的1∶1万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1∶5万电子地图和基本覆盖全省城市建成区及规划区1∶500至1∶2000地形图及其数字化产品。36个县(市)建成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部分城市还开展了地下管线测绘。
  三是健全测绘成果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地理信息广泛应用。全省已建立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发布、提供、使用和对外提供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制度。“十一五”期间,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向国土、建设、农业、林业、交通、水利、环保等20多个系统提供各种比例尺地形图近30万幅、大地控制成果27000多点。全面完成了“一县一图”工程。开展了全省陆域面积、主要河流长度、主要湖泊面积等重要地理信息测算,这些数据经省政府批准,有的依法向社会公布,有的供政府部门内部使用。建成并开通了省公益性地图网站和省电子政务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应急管理地理信息平台及地理数据库在省市应急部门得到广泛应用。
  四是整合地理信息资源,不断推进共建共享。近年来,省市成立了由测绘、发改、财政等多个部门组成的地理空间信息协调机构,稳步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和省发改委共同开发了“浙江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空间信息服务平台”和“浙江省空间规划布局和重大项目选址辅助决策系统”,与省民政、林业、交通、水利、经信、公安、卫生等部门开发了区划地名、森林、水利、公路、无线电、警用、公共卫生、城管等专题地理信息系统,共建共享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省水利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库平台建设中,通过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为省财政节约建设资金4000多万元。继嘉兴市被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授予“国家数字城市建设示范市”后,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衢州、舟山、丽水等市和德清县已被列入国家“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试点。
  五是强化统一监管工作,不断规范测绘市场秩序。认真抓好测绘市场监管,严肃查处无证测绘、超资质超证载范围测绘、申报测绘资质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行为。认真开展测绘招投标监管,执行测绘项目备案制度。认真开展地图、地理信息市场的监管,对公开出版的地图、地球仪等产品、网站地图、广告地图进行专项和集中整治。定期开展测绘质量专项检查,先后组织了重大测绘项目成果质量检查、房产测绘成果质量检查。“十一五”期间,共查处测绘与地理信息违法案件674件。同时,全省测量标志得到了较好的保护。
  二、主要问题
  这些年,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但从行业的整体情况来看,发展还不平衡,尤其在基层一些地区对测绘与地理信息的认识和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
  1.一些市县基层领导对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认识不足。在执法调研中,普遍反映测绘工作太专业,没有什么印象。有的领导坦言不开展执法调研,还不知道有条例规定。
  2.建立基础测绘计划和财政投入机制的制度规定未能得到较好落实。对基础测绘工作职能理解含糊,混淆了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关系。一些县(市)基础测绘尚未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年度经费投入偏少,一些基础测绘项目得不到实施。
  3.一些县(市)测绘与地理信息执法主体责任不明。依法监管的机构不明确,人员力量配备不足,职责界定不清晰,条例赋予的监管职能未能得到有效落实。
  4.测绘成果的应用面不够广,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还不健全。测绘基准和数据标准不够统一,测绘成果的协调协作机制还不畅,部分地理信息资源难以共享,重复投入、重复测绘、重复建设的问题仍然存在。
  5.測绘与地理信息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市县招不到、留不住合适的专业人才,队伍结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三、几点建议
  测绘与地理信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社会管理、民生服务的重要手段。随着实施“两创”总战略和推进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工作的深入,对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切实推进测绘与地理信息事业发展,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不断增强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测绘发展规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好测绘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领导干部培训教育中,增设测绘与地理信息工作内容,以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意识,为测绘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进一步落实基础测绘工作要求,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支持。充分发挥基础测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法将市、县(市)基础测绘项目纳入政府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做好基础测绘与其他专业测绘的协调工作,加大经费投入,保障公共服务。并结合省级基础测绘的实施,给予经济欠发达地区基础测绘项目支持。
  (三)进一步明确条例执法主体责任,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机构建设,切实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按照今年市县机构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市县测绘与地理信息管理机构的“三定”规定,更好地行使和发挥执法主体的职能作用。加强执法工作,严查涉证、涉密、涉军、涉外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安全。
  (四)进一步推进“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测绘成果效益,实现共建共享。把“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推进经济社会信息化的重要载体。加强统一领导,加快协作机制建立,设立专项资金,进一步整合、集成各种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资源,形成大网络、大平台、大服务的共建共享机制。“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省、市、县“数字城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五)进一步发展地理信息产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抓住当前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制定产业专项政策,建设好省地理信息产业园区,引进更多国内知名地理信息企业落户浙江,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快速发展。
  (六)进一步开展地理国情监测,提升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抓好省地理国情监测试点工作,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出台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为地理国情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政策保障。
  (七)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把队伍建设作为测绘与地理信息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对行政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支懂业务、会管理的执法队伍。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对新知识、新技术的了解、掌握和应用。同时有计划地引进测绘与地理信息人才,不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以加快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测绘地理信息提出的新要求。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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