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旅游法》之包价旅游合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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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包价旅游,是指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开始前即将全部或部分旅游费用预付给旅行社,由旅行社根据同旅游者签订的合同,相应地为旅游者安排旅游途中的吃、住、行、游、购、娱等活动。又可分为团体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小包价旅游和零包价旅游。半包价旅游指在全保护旅游的基础上,扣除中晚餐费用的一种包价形式。
  我国《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合同签订业务操作产生了较大影响,立法进一步加大了游客、导游群体的保护力度,比如:合同中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要列明导游服务费用等。《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如买卖合同、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等,但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比较特殊,并不完全属于《合同法》中任何一种有名合同,由于没有具体有名合同的法条引导,实践中,因旅游合同约定不清而导致游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概率较高。为此,《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且进一步明确了旅游合同中必须具备的14项条款内容。如果旅行社未在合同中载明这些内容,将受到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旅游法》第五十八条要求包价旅游合同应包括9条必备条款。通过对比研究,并结合《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笔者认为在《旅游法》框架下,旅行社在签订包价旅游合同中应载明以下条款,规避风险发生。
  一、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2010年5月国家旅游局发布的《关于试行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旅行社可以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的旅游者。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为组团社,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为代理社。
  组团社应当具有线路产品,并已就接待旅游者的事项与其他服务提供者签订了合同,或与地接社签订了委托接待合同。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双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通知的有关规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就委托代理事项的内容、形式、代理费及其支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组团社委托代理社招徕旅游者的,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同时,向代理社出具《委托招徕授权书》,并报主管组团社和代理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招徕授权书》应当载明组团社和代理社名称、委托招徕的具体内容、委托期限,样式规格应当便于放置和识认,并注意防止伪造,具体由组团社确定。
  组团社可以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代理社:(1)招徕宣传;(2)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咨询;(3)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4)收取旅游费用;(5)向旅游者通知有关行程事项。
  代理社接受委托从事代理招徕活动时,必须将《委托招徕授权书》与许可证、营业执照一起放置于经营服务场所的显要位置,明示其为组团社招徕。所有宣传招徕资料、广告、行程和线路计划材料上,都必须标明为接受组团社委托的代理招徕以及组团社的名称,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旅游者和社会公众。代理社应当在相关资料上同时标明组团社的许可证编号、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包括旅行社和代理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代理社的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代理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和印章,也可以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或者使用代理社的合同和印章。使用组团社的合同加盖代理社印章的,应当在盖章处标明代理社名称和“委托代章”字样。代理招徕出境旅游者,使用代理社合同和印章的,必须使用按照《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委托招徕专用)》制定的合同。
  代理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论是使用组团社的合同,还是使用代理社的合同,都必须在合同中列明“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就诉讼地提出“原告所在地”和“合同签订地”两个选项,供旅游者选择。
  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根据《旅游法》的有关规定,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旅行社依照《旅游法》的上述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地接社的基本信息包括地接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地接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地接社应当严格按照与组团社的约定安排旅游行程、旅游景点、服务项目等,不得因与组团社团款等纠纷擅自中止旅游服务;未经组团社书面同意,地接社不得以任何方式将组团社组织的旅游者与其他旅游者合并接待,或者转交任何第三方接待;地接社应选择具有相应经营资质和接待能力的旅游辅助服务者;地接社应积极配合组团社做好接待服务质量测评工作,按约定通报团队动态和反馈接待服务质量信息。
  三、在包价旅游合同中应当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导游人员是指依照《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曾被吊销导游证的。
  取得了导游证,导游人员才有资格从事导游活动。导游活动是指导游人员受旅行社委派,陪同旅游者旅行、游览,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和其他旅途服务。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未经旅行社委派,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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