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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的快速发展,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通讯工具对人们生产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随着微信的使用越来越普及,侵权事件问题也层出不穷。本文首先介绍了微信和微信著作权侵权的定义,分析了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完善对策,以期能够改善这种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微信;侵权法;著作权;微信著作权
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软件的产生于发展,极大地催生了人人可为作者,可为媒体人的时代器械,然而,因为法律意识欠缺和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自媒体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对微信著作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各界相关人士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微信及微信著作权
(一) 微信
微信是可进行语音、视频、图片、文字进行交流互动的一款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只要注通过册,人人可在微信软件中发布、传播信息,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也可以复制、分享他人发布的信息到自己微信朋友圈和好友中。
(二)微信著作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根据微信的特性与特征,微信作品可以理解为在微信中传播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形式不一,但都以微信为载体平台的智力成果。微信著作权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可以根据图书著作权加上经济利益等方面来界定,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微信著作权问题中侵权主体与行为的认定
(一)微信公众号
微信平台领域著作权问题涉及三方主体:微信公众号、微信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单位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经过申请、审核得到的一个可以应用账号。这个账号审核通过后就注册成功,个人或单位组织者就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放一些用于宣传的文字信息、宣传图片,有的还有语音功能,这样便于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产生,是由于有的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用户和流量,推送一些具有爆点和量点的文章,但自身文章源有限,所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自行发布其他公众号或者其他平台上的已经公布的信息,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在此分析一项影响较大的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原告“A广告”,被告“B广告”运营方,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了原告向微信用户推送的多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文章未经许何任何公众号不得私自转载、抄袭”。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无视原告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提示,还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的文章转载了。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微信用户
微信用户著作侵权行文是有的个人用户,通过复制、转发、分享的形式,擅自将他人发布的东西进行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先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处置其作品,很有可能会涉及侵权他人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根据用户的意图不同,可以大致将情况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尚未发生侵权行为,用户仅仅是纯粹将作品进行转发与分享,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不正当目的,且原文中并未注明不得转达,所以该用户的转发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一类是如果用户为了获取利益,在转发的同时将原作品署名为自己,则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权利。还有一类是用户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者的微信作品随意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腾讯公司
每个微信公众号和用户在注册账号的时,只有同意了腾讯微信软件的许可及服务协议才能注册成功,这个协议包括用户与腾讯公司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注意事项、行为规范、
知识产权声明等一系列内容,用户在界面上勾选了“同意”这个框,即代表默认了会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并且会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协议中表明了你成为微信公众号或者用户之后,是默许同意其他账号对其发布的作品可以进行转载,当然,转发人需要注明原作者和作品来源,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协议的存在,是腾讯公司监管措施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微信著作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是否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是连带责任也是值得探讨的。腾讯公司作为软件的获益者和提供商,有承担监管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应为被侵权人取证提供服务。
三、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易发生原因
随着微信的推出,微信走进千家万户走进寻常百姓家,老少皆宜的微信平台也越发火爆,发现微信被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很多人不经授权就直接转载、抄袭他人原创作品放到微信公众号,想引来网友点击量来牟利,还有某些人或单位企业不经同意就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这种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侵权主体随意性、侵权人难确定
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以及大量性,使得信息迅速、大量地蔓延式传播,微信上的一篇文章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公众阅读转发,并且微信上的传播是散发式,,一旦文章传播开来,被侵权人就很难找到侵权人。这种情形下,侵权人难以被确定,或者说侵权人数过多,可能有数百人对该信息进行了传播,是否这些人士都是侵权人,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维权意识薄弱、维权途径少
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都是容易被忽视的一项权利,很多权利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意识并不强,并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一方面公民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公民维权的途径较少,导致维权难。微信平台虽然有举报的通道,但官方往往不对这种举报做出回应,舆论较热的几次微信著作权侵权事件都进入到了法院判决阶段,其他微信著作权侵权事件则如石沉大海。 (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有的用户因一时忽视,转发传播了权利人表明禁止转载的一段话,但是并没有获得不当得利,如果权利人起诉侵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稿费标准,也许只是不到百元的标,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诉讼价值有限,付出的少于得到的赔偿,这也是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泛滥的一大原因。
(四)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查出难度大
微信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包括权利人,侵权人,网络治理商。权利人和侵权人可以是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微信公众号编辑人员,网络治理商涉及到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腾讯公司和管理者等。侵权行为可能非常广泛和随性,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很大。
(五)技术限制、执法难度大
微信平臺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网络计算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一方面网络的世界是未知的,勘察技术并一定能够对网络犯罪和网络取证有效,另一方面是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无法可依是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困境,这对管理者和立法部门都是一大挑战。
四、如何规避微信著作权的侵权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网络安全也越加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微信平台在2015年前后也出台了相关规范细则与声明,即严厉禁止抄袭行为,禁止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然而,这些还远远不够,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是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总体性把握,需要逐步建立网民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实名制登记信息进行网络身份管理,同时也要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
(一)完善网络传播法律规定
首先,在微信上应明确管理者,用来规范微信使用者的行为和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界定微信著作权和规范微信使用行为是首要途径,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解释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法律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事物新事件层出不穷,所以要根据微信的特性重新考虑“合理使用制度”。微信成长之快,用户之多,是建立在人们对信息分享的快乐上,分享信息是很多用户注册微信的初衷,甚至有的微信用户希望他的原创作品被广为转载和转发。那么转载、转发者如何来判断作者真实意图呢?过建立 “默示许可制度”也是有效方式之一,默示许可制度就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公平原则,如果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则可以主张默示许可制度。微信协议中有相关规定,但因从文字表达上予以明确和详细的解释,而且要清晰地告知用户,这样如有使用者在朋友圈发布了信息,也就是他本人 “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不对其他用户合理合法的转发行为有异议。
(二)提高公民权利与维权意识
微信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要靠外法律震慑、部门监管、行业保护,同时也要靠微信著作权人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和行为,微信著作权人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另一方面是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微信平台也要提高著作权意识,首先要从管理层面做好把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要严格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助长歪风邪气,其次要在技术层面做好防控工作,建议腾讯微信等运营商可以实行“原创”认证,通过认证的原创作品进行明确标注保护。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
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在电视播放公益广告,在高校开设网络著作权相关社会实践,在地铁站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等,教育广大网民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对自己的转发行为负责,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才能真正的保护微信著作权,同时避免侵权行为,才能促进网络微信健康、有序的发展,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好网民。
五、结论:
微信作为目前广受大众欢迎的一款交流通信软件,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以此同时,因为侵权主体随意性、侵权人难确定,维权意识薄弱、维权途径较少,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技术限制、执法难度大等原因,使得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本文提出从完善网络传播法律规定,提高公民权利与维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等方面出发,以期能够有效整治与规避微信著作权的侵权现象,打造一个不断推陈出新、推动社会进步的微信良性生态体系。
关键词:微信;侵权法;著作权;微信著作权
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软件的产生于发展,极大地催生了人人可为作者,可为媒体人的时代器械,然而,因为法律意识欠缺和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自媒体中侵犯著作权的现象问题较为严重,甚至对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为了改变这种现象,更好地维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角度对微信著作权予以保护已经成为各界相关人士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微信及微信著作权
(一) 微信
微信是可进行语音、视频、图片、文字进行交流互动的一款跨平台的通讯工具,只要注通过册,人人可在微信软件中发布、传播信息,表达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也可以复制、分享他人发布的信息到自己微信朋友圈和好友中。
(二)微信著作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对“作品”的定义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3】。根据微信的特性与特征,微信作品可以理解为在微信中传播的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形式不一,但都以微信为载体平台的智力成果。微信著作权在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但是可以根据图书著作权加上经济利益等方面来界定,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微信著作权问题中侵权主体与行为的认定
(一)微信公众号
微信平台领域著作权问题涉及三方主体:微信公众号、微信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
微信公众号是个人或单位组织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经过申请、审核得到的一个可以应用账号。这个账号审核通过后就注册成功,个人或单位组织者就可以在微信平台上发放一些用于宣传的文字信息、宣传图片,有的还有语音功能,这样便于全方位沟通、互动。微信公众号中的文章属于网络文字作品,也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的产生,是由于有的微信公众号为了吸引用户和流量,推送一些具有爆点和量点的文章,但自身文章源有限,所以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者自行发布其他公众号或者其他平台上的已经公布的信息,且在此过程中并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
在此分析一项影响较大的微信公众号著作权侵权案。原告“A广告”,被告“B广告”运营方,被告没有征得原告的情况下私自转载了原告向微信用户推送的多篇文章,文章均载明“文章未经许何任何公众号不得私自转载、抄袭”。法院认为,原、被告微信公众号所推送信息有高度相似性,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无视原告载明不允许其他微信公众号转载的提示,还是擅自将原告在微信上发表的文章转载了。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等著作人身权及财产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微信用户
微信用户著作侵权行文是有的个人用户,通过复制、转发、分享的形式,擅自将他人发布的东西进行传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事先没有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就处置其作品,很有可能会涉及侵权他人复制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根据用户的意图不同,可以大致将情况分为三大类,一类是尚未发生侵权行为,用户仅仅是纯粹将作品进行转发与分享,并不构成不当得利,没有不正当目的,且原文中并未注明不得转达,所以该用户的转发行为并不构成侵权。一类是如果用户为了获取利益,在转发的同时将原作品署名为自己,则侵犯了原作者的署名权权利。还有一类是用户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者的微信作品随意修改,侵犯了原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腾讯公司
每个微信公众号和用户在注册账号的时,只有同意了腾讯微信软件的许可及服务协议才能注册成功,这个协议包括用户与腾讯公司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注意事项、行为规范、
知识产权声明等一系列内容,用户在界面上勾选了“同意”这个框,即代表默认了会遵守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并且会为自己的违规行为负责。协议中表明了你成为微信公众号或者用户之后,是默许同意其他账号对其发布的作品可以进行转载,当然,转发人需要注明原作者和作品来源,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协议的存在,是腾讯公司监管措施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微信著作侵权行为的发生,但是当侵权行为发生后,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是否要承担侵权的责任,或者说是连带责任也是值得探讨的。腾讯公司作为软件的获益者和提供商,有承担监管和制止侵权行为发生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应为被侵权人取证提供服务。
三、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易发生原因
随着微信的推出,微信走进千家万户走进寻常百姓家,老少皆宜的微信平台也越发火爆,发现微信被侵权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很多人不经授权就直接转载、抄袭他人原创作品放到微信公众号,想引来网友点击量来牟利,还有某些人或单位企业不经同意就利用微信平台发布信息,这种侵犯他人名誉权、商誉的侵权现象也屡见不鲜。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侵权主体随意性、侵权人难确定
网络信息的共享性以及大量性,使得信息迅速、大量地蔓延式传播,微信上的一篇文章可以在短时间内被大量公众阅读转发,并且微信上的传播是散发式,,一旦文章传播开来,被侵权人就很难找到侵权人。这种情形下,侵权人难以被确定,或者说侵权人数过多,可能有数百人对该信息进行了传播,是否这些人士都是侵权人,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二)维权意识薄弱、维权途径少
在现实生活中,著作权都是容易被忽视的一项权利,很多权利人保护自己的著作权的意识并不强,并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更不用说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一方面公民维权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公民维权的途径较少,导致维权难。微信平台虽然有举报的通道,但官方往往不对这种举报做出回应,舆论较热的几次微信著作权侵权事件都进入到了法院判决阶段,其他微信著作权侵权事件则如石沉大海。 (三)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
有的用户因一时忽视,转发传播了权利人表明禁止转载的一段话,但是并没有获得不当得利,如果权利人起诉侵权人,按照我国现行稿费标准,也许只是不到百元的标,不仅工作量大而且诉讼价值有限,付出的少于得到的赔偿,这也是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泛滥的一大原因。
(四)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查出难度大
微信侵权行为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包括权利人,侵权人,网络治理商。权利人和侵权人可以是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微信公众号编辑人员,网络治理商涉及到电信运营商、接入服务商、腾讯公司和管理者等。侵权行为可能非常广泛和随性,侵权行为也更加隐蔽,查处难度很大。
(五)技术限制、执法难度大
微信平臺是建立在计算机技术、移动通讯技术、网络计算快速发展的基础上,一方面网络的世界是未知的,勘察技术并一定能够对网络犯罪和网络取证有效,另一方面是网络立法的滞后性,无法可依是目前网络侵权案件的困境,这对管理者和立法部门都是一大挑战。
四、如何规避微信著作权的侵权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 国家对网络安全也越加重视,出台了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微信平台在2015年前后也出台了相关规范细则与声明,即严厉禁止抄袭行为,禁止微信著作权侵权行为。然而,这些还远远不够,加强国家网络安全是减少网络侵权行为的总体性把握,需要逐步建立网民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实名制登记信息进行网络身份管理,同时也要加大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加大震慑力度。
(一)完善网络传播法律规定
首先,在微信上应明确管理者,用来规范微信使用者的行为和保护原创者的著作权。界定微信著作权和规范微信使用行为是首要途径,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解释采用的是列举式的法律规定,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新事物新事件层出不穷,所以要根据微信的特性重新考虑“合理使用制度”。微信成长之快,用户之多,是建立在人们对信息分享的快乐上,分享信息是很多用户注册微信的初衷,甚至有的微信用户希望他的原创作品被广为转载和转发。那么转载、转发者如何来判断作者真实意图呢?过建立 “默示许可制度”也是有效方式之一,默示许可制度就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公平原则,如果可以推定作者同意他人使用,则可以主张默示许可制度。微信协议中有相关规定,但因从文字表达上予以明确和详细的解释,而且要清晰地告知用户,这样如有使用者在朋友圈发布了信息,也就是他本人 “默示”许可了其他用户有权转发,不对其他用户合理合法的转发行为有异议。
(二)提高公民权利与维权意识
微信著作权的保护不仅要靠外法律震慑、部门监管、行业保护,同时也要靠微信著作权人有一定的保护意识和行为,微信著作权人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对于侵害自己著作权的行为绝不姑息,勇于通过各种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在遭受侵害时积极维权。另一方面是微信公众号的运营商、微信平台也要提高著作权意识,首先要从管理层面做好把控,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要严格处理,严惩不贷,不能助长歪风邪气,其次要在技术层面做好防控工作,建议腾讯微信等运营商可以实行“原创”认证,通过认证的原创作品进行明确标注保护。
(三)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
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在电视播放公益广告,在高校开设网络著作权相关社会实践,在地铁站开展“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等,教育广大网民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对自己的转发行为负责,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同时提高维权意识和守法意识,才能真正的保护微信著作权,同时避免侵权行为,才能促进网络微信健康、有序的发展,做一名合格的中国好网民。
五、结论:
微信作为目前广受大众欢迎的一款交流通信软件,给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以此同时,因为侵权主体随意性、侵权人难确定,维权意识薄弱、维权途径较少,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参与主体的多样性,技术限制、执法难度大等原因,使得微信著作权侵权问题频发,本文提出从完善网络传播法律规定,提高公民权利与维权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形成良好氛围等方面出发,以期能够有效整治与规避微信著作权的侵权现象,打造一个不断推陈出新、推动社会进步的微信良性生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