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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清末民初,在中国宪政文化及其制度建设上,借鉴与移植外国宪法文化成为了一股潮流。清末立宪在宪政出洋考察与模式选择上照搬日本立宪经验,而日本宪政也是结合“法、德”宪政思想和制度改良而来。所以,大陆法系成为清末明初法制改革的必然之选。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各国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并攫取了一系列特权。六十年的风风雨雨,既刺激了中国民众,也刺激了中国统治者,继续原有的统治方式,不仅在国与国的较量中屡次败北,而且将导致国内秩序的混乱,政权将面临着重大国家危机。借鉴西方国家实行的政权结构和政治方针,对现存的政治制度实施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以扩大统治基础,稳定摇摇欲坠的政权大厦,对于清统治者来说,已经是不得不正视的事。然而,维持统治,稳定政权,这仍然是清统治者实施变革必然要遵循的基本前提。清政府选择大陆法系做为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清政府派出的考察大臣们对大陆法系的认同
清政府派考察大臣们到各国考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对日本、德国、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倾向性。出洋考察大臣们走出国门,首先到达日本,深深地为日本仿效欧洲大陆国家变法修律所产生的效果而折服,而有取法日本之意,载泽等在奏折中称“查,日本维新以来,一切政治取法欧洲,复斟酌于本国人情风俗之异同,以为措施之本。”“其富强之效,得力于改良律法。”戴鸿慈等人在到德考察之后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中国近多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源,正当以德为借镜。”对于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出洋考察大臣也是称赞有加。出洋考察大臣对于英美的政治法律制度虽然予以肯定,但表示难效法。甚至在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时,明显扬大陆法抑英美法,称“一切政治规模与东方各国大有异同,考其政治之法,实数百年积渐修改,条理烦索,仓猝未易。”
二、日俄战争,日本由弱变强对中国的刺激
日本通过取法大陆法系国家而立宪和变法修律,由弱变强,以小胜大的历史经验,深深地刺激了清末主持变法修律的人们。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是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和影响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日本自17世纪30年代起,实行了长达200多年的闭关锁国的政策。1854年至1860年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胁迫日本打开闭关自守的大门。德川幕府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炮舰的威逼下,先后同美、英、法、俄、荷等国签订将日本推向半殖民地化的不平等条约。明治维新后,日本新政府便将修改这些不平等条约列入重要议程。在修改条约的过程中,西方帝国主义列强提出,日本必须将实行“泰西主义”即郊仿西方国家的立法作为修改条约的前提,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下,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组织法律起草委员会,聘请西方法学家为顾问,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拟订各种法典。
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以小胜大,大败俄国。清朝朝野目睹了帝国主义列强在我国土地上进行的这场战争,深受刺激。他们认为,小国日本之所以能够战胜大俄国,主要是因为日本变法修律和进行立宪的结晶。
三、外国专家的作用
在受聘担任清朝政府变法修律顾问的外国法律专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著名者有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这些日本法律专家在作顾问期间,积极推崇和大量传授日本法律制度,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于是《钦定宪法大纲》问世,它基本上是照搬日本模式。
清王朝灭亡后,民国新政权对清末的改制基本继承下来。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又掀起了学习、移植外国宪政文化的热潮。民国建立后,南京政府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所确立的引进大陆法系的原则,并吸取了从清末法制改革到南京临时政府及历届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之后,找到适应当时国情的与大陆法系结合的方法。在法律体系方面,逐步形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六法”体系。司法组织亦延用大陆法系并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级法院三级组成;将检查机关附设于法院内但是独立行使职权,隶属于司法行政部;行政审判制度方面,设立专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
(作者单位:河北省赤城县县委党校)
从第一次鸦片战争开始,西方各国以坚船利炮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并攫取了一系列特权。六十年的风风雨雨,既刺激了中国民众,也刺激了中国统治者,继续原有的统治方式,不仅在国与国的较量中屡次败北,而且将导致国内秩序的混乱,政权将面临着重大国家危机。借鉴西方国家实行的政权结构和政治方针,对现存的政治制度实施一定程度上的改变,以扩大统治基础,稳定摇摇欲坠的政权大厦,对于清统治者来说,已经是不得不正视的事。然而,维持统治,稳定政权,这仍然是清统治者实施变革必然要遵循的基本前提。清政府选择大陆法系做为改革方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清政府派出的考察大臣们对大陆法系的认同
清政府派考察大臣们到各国考察后,对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对日本、德国、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具有倾向性。出洋考察大臣们走出国门,首先到达日本,深深地为日本仿效欧洲大陆国家变法修律所产生的效果而折服,而有取法日本之意,载泽等在奏折中称“查,日本维新以来,一切政治取法欧洲,复斟酌于本国人情风俗之异同,以为措施之本。”“其富强之效,得力于改良律法。”戴鸿慈等人在到德考察之后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中国近多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源,正当以德为借镜。”对于法国的政治法律制度,出洋考察大臣也是称赞有加。出洋考察大臣对于英美的政治法律制度虽然予以肯定,但表示难效法。甚至在比较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时,明显扬大陆法抑英美法,称“一切政治规模与东方各国大有异同,考其政治之法,实数百年积渐修改,条理烦索,仓猝未易。”
二、日俄战争,日本由弱变强对中国的刺激
日本通过取法大陆法系国家而立宪和变法修律,由弱变强,以小胜大的历史经验,深深地刺激了清末主持变法修律的人们。日本近代的法律制度是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和影响下确立和发展起来的。日本自17世纪30年代起,实行了长达200多年的闭关锁国的政策。1854年至1860年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胁迫日本打开闭关自守的大门。德川幕府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炮舰的威逼下,先后同美、英、法、俄、荷等国签订将日本推向半殖民地化的不平等条约。明治维新后,日本新政府便将修改这些不平等条约列入重要议程。在修改条约的过程中,西方帝国主义列强提出,日本必须将实行“泰西主义”即郊仿西方国家的立法作为修改条约的前提,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的压力下,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组织法律起草委员会,聘请西方法学家为顾问,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拟订各种法典。
1904年日俄战争,日本以小胜大,大败俄国。清朝朝野目睹了帝国主义列强在我国土地上进行的这场战争,深受刺激。他们认为,小国日本之所以能够战胜大俄国,主要是因为日本变法修律和进行立宪的结晶。
三、外国专家的作用
在受聘担任清朝政府变法修律顾问的外国法律专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著名者有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这些日本法律专家在作顾问期间,积极推崇和大量传授日本法律制度,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于是《钦定宪法大纲》问世,它基本上是照搬日本模式。
清王朝灭亡后,民国新政权对清末的改制基本继承下来。辛亥革命以后,中国又掀起了学习、移植外国宪政文化的热潮。民国建立后,南京政府继承了清末法制改革所确立的引进大陆法系的原则,并吸取了从清末法制改革到南京临时政府及历届北洋政府法制建设的成果和经验。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之后,找到适应当时国情的与大陆法系结合的方法。在法律体系方面,逐步形成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大类法律为主体的“六法”体系。司法组织亦延用大陆法系并进一步完善。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级法院三级组成;将检查机关附设于法院内但是独立行使职权,隶属于司法行政部;行政审判制度方面,设立专理行政诉讼的行政法院。
(作者单位:河北省赤城县县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