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德之财难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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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人在政治、思想、文化、社会管理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实生活中,确有部分婚姻当事人在婚外与他(她)人产生新感情,甚至婚外同居的现象也不在少数。这种畸形、反常态的两性关系难免存在利益纷争,不乏出现在同居前后或者同居期间向对方赠与财产,或之后支付补偿的社会现象。法院受理的被赠与方或被补偿方要求对方履约的案件,也时有发生。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司法实务上,都有必要进一步讨论这类争议的处理。婚姻法应该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司法实践又应该如何处理变化中存在的问题,成为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的大问题。
  1980年3月,家住某省农村的王睿进城打工,后来在几个工友的支持鼓动下,组建了一个小包工队,经过多年的努力,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成为了一名腰缠万贯的老板。经济生活宽裕后,王睿生活作风发生了变化,在外拈花惹草。一个偶然的机会,王睿认识了剧团年轻漂亮的演员张静。王睿为俘获张静芳心,常常一掷千金,两人就发展成了“露水夫妻”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王睿陆续赠送张静财产近100万元。王睿的妻子孙宁发现了王睿与张静的不正当关系后,要求王睿与张静断绝往来。王睿找到张静,表示为了家庭和孩子欲与张静断绝关系,并写下欠条一份:同意补偿张静50万元。
  之后,王睿一直没有兑现与张静的补偿协议,张静一怒之下,将王睿告上法院。
  庭审中,张静诉称:其与王睿相识后同居,得知王睿已经结婚,与王睿断绝关系。因此,王睿为弥补张静,写下欠条一份,同意补偿张静50万元,但王睿一直未兑现承诺。因此,张静请求法院判令王睿给付欠款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睿婚外与张静的关系有悖社会公德,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协议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系无效合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判决驳回张静的诉讼请求。
  但此事并未完结。王睿之妻孙宁后来在王睿口中又得知王睿曾经在两人交往过程中赠送张静100万元,孙宁让其夫王睿直接向张静要回赠送的100万元。但王睿不肯,并认为是自愿赠与她的,孙宁无权要求返还。孙宁难掩气愤,遂向法院起诉,主张王睿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张静返还100万元。
  庭审过程中,孙宁认为,王睿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处理共同财产必须意见一致。意见不一致按多数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共同财产,否则是违法、无效的。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应撤销,财产应返还。法院应支持孙宁的诉讼请求,张静应返还100万元予孙宁。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睿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财产共有人孙宁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张静返还王睿、孙宁人民币100万元。
  
  律师解析
  由于本案涉及的赠与对象,是一个被人们称为不道德的,甚至遭人唾弃的“二奶”,离奇案情引发了诸多法律争议。那么,张静是否有获得赠与的权利?张静接受赠与,是否侵害现任妻子的权益?
  在第一个诉讼中,原、被告订有经济补偿协议一份,从被告立场考察,此合同签订不外乎两个目的:一是为补偿原告;二是为断绝与原告的不正当关系。因此,此合同系被告给付原告一定数额金钱,原告单方受有金钱不需支付对价的合同。该合同具有两个特征:一是以财产之终局转移为目的;二是不需要原告履行任何义务。这两个特征正是赠与合同的特征,本案所涉及的合同,是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有因合同,赠与合同的有效与否,必须考察合同成立的原因是否违反了公序良俗。本案中赠与合同的起因,系已婚之被告与未婚女子发生婚外性行为。双方当事人两厢情愿,不存在欺骗等行为。对婚外性行为的发生和保持,双方都是故意为之,此种婚外性行为违反性道德,违背公序良俗,对即存在的合法婚姻亦是一种破坏。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这种不道德行为的发生均负有过错,故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虽然被告给付对方一定的金钱补偿是处于自愿,但其目的是为了断绝不正当的关系,即该协议产生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正当性行为。赠与合同产生原因之不法,自会导致结果的不法,当事人间订立的这一赠与合同无效,合同中约定的给付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张静的诉讼请求。
  在第二个诉讼中,焦点也是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
  从赠与财产的性质上看,由于王睿赠与张静的100万元,是王睿与其妻子孙宁的共同财产,而不是王睿自己的财产。根据民法原理,共同共有不分份额,共同共有财产在共有关系终止前是不能分割份额的,因而不存在分出或转让自己份额的问题。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是不能单方处分共有财产的,否则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認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条明确规定,除非第三人取得符合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规定,否则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张静取得100万元,不是善意、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规定,因而王睿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在合同法理论上称为无权处分。
  
  律师提醒
  在民事活动中,根据当事人自治原则,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效力。在法律没有 “当事人不能接受已婚者给付财产”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本案中王睿赠与张静财产的行为被认定无效,我们不得不讨论本案中的另一个焦点问题就是二奶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
  首先必须对二奶的含义进行界定,其次必须对二奶的权利进行界定,最后才能谈论二奶的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问题。
  对于二奶的含义,从媒体披露来看,二奶是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提供金钱等物质利益,供养婚外异性并与其保持较为长期的异性关系的行为。这种定义的二奶,包养人与二奶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之列。法律与道德,目标本质是一致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还必须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王睿与孙宁系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王睿与张静系婚外感情,长期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第三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规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王睿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张静,是基于其与张静有婚外同居关系,这种赠与行为,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而且,王睿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夫妻间的忠实与扶助义务,将财产赠与其婚外同居的张静,实质上损害了妻子孙宁合法的财产权,破坏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败坏了社会风气。总而言之,王睿将财产赠与张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
  如果王睿与张静只是一般的情人关系,即不是持续地、稳定地同居在一起,只是偶尔在一起,然后男女一方送一些价值很小的礼物给另一方,则是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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