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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权力。但是,随着职务犯罪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传统的技术侦查手段早已不能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的工作需要。为此,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到职务犯罪侦查中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技术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加之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职务犯罪显现出更加隐秘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增加了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难度。然而,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手段显得十分单一,已不能满足当前侦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引起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已显得尤为必要。因此,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检察机关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同时,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亟需通过立法增强检察机关在职务侦查中引进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提升职务犯罪的侦破能力,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和特征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技术侦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采取专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方式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的特征
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侦查方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可以在遵守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允许主管机关在本国领域内采取诸如电子等监视方式和特工方式进行秘密侦查。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技术侦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秘密性
技术侦查的秘密性要求侦查机关严格保守侦查工作的秘密,具体包含了侦查对象,侦查目的,侦查方式,侦查人员身份以及侦查地点和时间等等。可以这样说,保守侦查秘密是技术侦查措施成果实施的重要前提保障。一般侦查措施虽有秘密性特征,但大多时候是公开进行的,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测等。
2.技术性
技术性是技术侦查的最重要特征,体现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专业侦查技术和侦查设备的运用。比如,监听电话必须依靠监听电子设备,秘密拍照需要专门的电子拍照器材等。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规定
技术侦查是将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领域中,是实现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大量实践证明,技术侦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务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加之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单一,使得技术侦查措施难以满足现实职务犯罪侦查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滞后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事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最早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因犯罪侦查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因犯罪侦查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仅有两部法律对此进行了简单规定。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第八节共五条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也只是从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大纲式的规定。相比当前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式,我国技术侦查立法还较为滞后。
(二)技术侦查效能低,难以满足职务犯罪侦查需要
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行使权,仅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行使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规定,对经济案件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手段。之后,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手段的权能。为了弥补技术侦查立法方面的缺陷,2012年《刑事诉讼法》148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在立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职权。但在使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相比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行使技术侦查的效能更低,大多情况下,只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很难满足现实侦查职务犯罪的需要。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
当前,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含了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以及秘密录音等等,但检察机关不可能适用到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目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主要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此防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的可能,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但除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外,根据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征,现阶段迫切需要引进通讯监听技术和测谎技术。
(一)通讯监听技术
通讯监听技术是采用电子监听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的言词信息,以此作为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这种技术最早运用在军事方面。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侦查机关很难获得直接证据。比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事先通过通讯工具确定好作案地点,作案时间,随后才采取行动,检察机关很难发现。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中,采取通讯监听技术可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并且,由于监听技术的隐蔽性,可以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材料,甚至直接证据。
(二)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是采取测谎仪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真伪辨别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国外对于测谎技术的运用已经十分普通,我国关于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也有近20年的历史,但其主要是运用在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当中。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测谎技术势在必行。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智商普通较高,反侦查能力也很强,使用测谎技术可以很好地辨别真伪;另一方面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采取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测谎技术可以获得比较满意的口供,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技术侦查;职务犯罪;技术创新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改革和发展,加之法制建设的相对滞后,职务犯罪显现出更加隐秘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增加了检察机关侦办职务犯罪的难度。然而,相比之下,我国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手段显得十分单一,已不能满足当前侦办职务犯罪的需要,引起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已显得尤为必要。因此,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手段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检察机关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同时,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亟需通过立法增强检察机关在职务侦查中引进技术侦查措施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以提升职务犯罪的侦破能力,从而更好地打击犯罪。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和特征
(一)技术侦查的内涵
技术侦查是刑事侦查的一种特殊类型,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通过法定程序,采取专门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方式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的专门侦查手段。
(二)技术侦查的特征
技术侦查是一种特殊侦查方式,《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第1款规定:为了有效打击腐败,各缔约国可以在遵守国际公约和本国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允许主管机关在本国领域内采取诸如电子等监视方式和特工方式进行秘密侦查。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得知,技术侦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秘密性
技术侦查的秘密性要求侦查机关严格保守侦查工作的秘密,具体包含了侦查对象,侦查目的,侦查方式,侦查人员身份以及侦查地点和时间等等。可以这样说,保守侦查秘密是技术侦查措施成果实施的重要前提保障。一般侦查措施虽有秘密性特征,但大多时候是公开进行的,比如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测等。
2.技术性
技术性是技术侦查的最重要特征,体现在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对专业侦查技术和侦查设备的运用。比如,监听电话必须依靠监听电子设备,秘密拍照需要专门的电子拍照器材等。
二、我国现行立法关于职务犯罪中技术侦查的规定
技术侦查是将专业技术和专业设备运用到刑事案件侦查领域中,是实现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客观需要。大量实践证明,技术侦查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职务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加之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单一,使得技术侦查措施难以满足现实职务犯罪侦查的现实需要。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滞后
关于技术侦查措施,我国刑事法律对此进行了相关规定。《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最早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国家安全法》第10条规定,因犯罪侦查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国家安全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因犯罪侦查需要,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之前,仅有两部法律对此进行了简单规定。因此,《新刑事诉讼法》第八节共五条对技术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但也只是从使用范围,使用条件等方面进行了大纲式的规定。相比当前职务犯罪的严峻形式,我国技术侦查立法还较为滞后。
(二)技术侦查效能低,难以满足职务犯罪侦查需要
检察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出台前,在立法层面上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行使权,仅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行使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通知》上规定,对经济案件可以行使技术侦查手段。之后,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也只是规定了公安机关行使技术侦查手段的权能。为了弥补技术侦查立法方面的缺陷,2012年《刑事诉讼法》148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立案后,对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在立法上赋予了检察机关技术侦查的职权。但在使用何种技术侦查措施,使用程序等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相比国家安全部门、公安部门,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过程中行使技术侦查的效能更低,大多情况下,只能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技术侦查。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措施很难满足现实侦查职务犯罪的需要。
三、职务犯罪侦查中技术侦查措施
当前,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含了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以及秘密录音等等,但检察机关不可能适用到所有的技术侦查手段。目前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主要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以此防止犯罪嫌疑人、证人翻供的可能,也防止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但除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外,根据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征,现阶段迫切需要引进通讯监听技术和测谎技术。
(一)通讯监听技术
通讯监听技术是采用电子监听设备秘密获取有线或无线通讯的言词信息,以此作为证据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这种技术最早运用在军事方面。随着现代技术的快速发展,职务犯罪越来越隐蔽,侦查机关很难获得直接证据。比如在贿赂犯罪中,行、受贿双方往往事先通过通讯工具确定好作案地点,作案时间,随后才采取行动,检察机关很难发现。因此,职务犯罪侦查中,采取通讯监听技术可以获取有价值的线索。并且,由于监听技术的隐蔽性,可以获得证明犯罪事实的原始材料,甚至直接证据。
(二)测谎技术
测谎技术是采取测谎仪器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真伪辨别的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国外对于测谎技术的运用已经十分普通,我国关于测谎技术的研制和使用也有近20年的历史,但其主要是运用在公安机关侦破的刑事案件当中。笔者认为,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测谎技术势在必行。一方面,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智商普通较高,反侦查能力也很强,使用测谎技术可以很好地辨别真伪;另一方面我国职务犯罪侦查通常采取的是“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使用测谎技术可以获得比较满意的口供,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