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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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陈骥,籍贯四川泸州,1968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处长,市场管理专家,现在国家工商总局工作。曾获得国务院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颁发的毒鼠强专项整治先进个人、中央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委颁发“自行车被盗专项治理行动”全国先进个人和工商总局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先后主管过粮食、棉花、农资、旅游、农村食品等市场监管工作,曾担任国家肥料评审委员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评审委员会、国家农药评审委员会专家(或顾问)。
  在勤勉工作之余,陈骥笔耕不辍,获得过国家新闻出版署“十佳经济读物”奖、中国发展研究奖、中国图书奖等奖励。先后在《经济日报》、《中国日报》、《财贸经济》、《中国投资》、《中华工商时报》、《农民日报》等核心报刊杂志上发表了多篇文章,主要作品有:《市场管理史略》(专著)、《融入民生》(专著)、《期货市场理论与实务》(专著)、《金融期货市场及发展》(合著)、《基层工商所管理创新与规范执法》(执行主编)、《经纪人》(合著)、《生产要素市场管理》、《证券及房地产管理》、《粮食市场管理手册》、《围歼毒鼠强》等,累计发表文字500万字。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关系企业信誉,关系国家形象,必须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和配套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都明确规定了相关行政管理机关核发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的职责。由于流通环节上连生产领域,下接消费领域,所以流通环节食品流通许可各类市场主体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社会各界关切、领导同志关怀。应广大读者之邀,本刊特地约请有关同志撰写了食品流通许可专题研究材料。
  为切实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加大规范食品流通许可工作的力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赋予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之职责,依法保护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食品市场秩序。要达到这一目的,实行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重要的手段,它对于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关,规范食品市场主体资格、为食品市场输送高素质的市场主体非常重要。鉴于食品流通许可是一项崭新的工作,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食品流通许可探究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比较典型的行政许可形式。根据《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食品流通许可的有关管理办法之要求,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食品流通许可具有以下特征:
  
  (一)食品流通许可的含义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明确: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在探讨和最终颁布实施的《条例》中,立法机构和立法专家经过深入的探讨,基本达成了较为一致的意见,这些意见在《条例》和《办法》中得到了最终体现,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流通许可后,办理工商登记。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条例》的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总体要求是“先证后照、证照分离”,即: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未获得许可机关的食品流通许可和营业执照,该经营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的特征
  食品流通许可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食品流通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作为行政相对方的食品经营者针对特定的事项向食品流通许可机关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被许可人无申请,则许可机关不能对该申请人作出准予食品流通许可的决定。
  2 食品流通许可是许可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换句话说,行政许可体现为许可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必须作出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内容。食品流通许可事项中的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两种类别核定;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许可机关之所以具有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能够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源自于行政许可法和《食品安全法》、《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授权。
  3 食品流通许可的本质是允许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人(被许可人)只有在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条件的前提下,才能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通常情况下,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许可机关必须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申请人)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赋予其能够实施某项特定行为的权利。食品经营者欲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清物。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强调和重申了上述要求。
  4 食品流通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作为行使公权力的行政许可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应当以明示书面许可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许可应当有正规的许可文书、许可机关印章等予以认可和证明。食品流通许可的实现形式通过《食品流通许可证》来体现。《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三)食品流通许可的对象及豁免
  什么样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食品流通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经营者,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但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人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对象应该是谁?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探究。
  1 流通环节
  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将食品经营活动界定在“流通环节”内。但是,这个“流通环节”是通常状态下的流通环节,如对铁路、民航等特殊行业,并不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监管。我们知道,经济学意义上的“经营”外延比较宽泛,含义也很广,包括为获取利润而开展的销售、餐饮服务以及相关相关活动等行为,甚至于“生产”也被涵盖在“经营活动”中。《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所指的“经营”,是狭义上的“经营活动”,不包括生产,但是包括销售、餐饮服务等行为。鉴于《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已经明确食品生产许可由质检部门实施监管,餐饮服务许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管,因此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将取得食品流通许可限定在“在流通环节”中从事食品经营的(单位或个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虽然也属于流通环节,但《食品安全法》留下的口子是,尚未确定究竟由谁对其实施监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铁路运营中食品安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该法制定。《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进行处罚,但没有规定相应的监管部门。下一步在国务院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专门的管理办法中,有望将铁路、民航以及物流运输谁是主管部门最终确定。
  2 豁免对象
  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主要是指流通环节中某些市场主体的特定经营行为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的销售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应当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专项法律法规进行调整。所以按照笔者的理解,食品流通许可豁免对象总共有上述四种情形,即:前三种情形按照行为纳入,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按照品种纳入。
  3 豁免中值得探讨的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食品流通许可,在《食品安全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笔者认为,对这些规定可以反向推定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不是其生产的食品”、“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不是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仍然需要获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而在实践中如果这样做,有可能导致工厂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同时领取几个许可证件的情形,又很可能导致交叉管理、重复管理之情形。但是,比如某餐饮服务提供者开设了食品经营专柜销售食品,某商场(超市)开设了经营馒头等“主食厨房”,除在本商场(超市)销售外,还将馒头等主食定型包装给其他经营者,还有面饼屋、面包房销售食品,现制现售的冰激凌、蛋糕等,其经营者是否也需要食品流通许可呢?还将类似的有关具体问题还很多,如果不进行食品流通许可,则对其他食品经营者显失公平。今后,有关部门将根据理论研讨和实际工作实践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否则,这类经营者面临的“尴尬”处境难以解决。
  此外,还值得一提的是,强调“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无需获得食品流通许可”之目的在于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但是,我们不能照前述例子反向推断为“其他主体销售食用农产品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这一点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遵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总体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规定,应当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体现全程监管的理念并保持体例的完整性,《食品安全法》在条款中增加了一些食用农产品的具体监管规定,但这些条款仍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一致的。因此,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体制、监管措施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等仍然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非《食品安全法》。
  鉴于此,将食用农产品纳入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进行监管是不妥当的。对于上述这些问题的探索正确与否,还有待于实践的检验,相关的政策也将根据实践的发展而逐步完善。
  
  (四)食品流通许可的程序
  食品流通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步骤。
  1 普通程序
  申请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但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的除外。
  受理程序。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时,应当对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五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程序。许可机关应当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以及食品流通许可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按照法定的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订。
  批准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特别程序
  (1)听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 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流通重大许可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变更与延续。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食品流通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流通许可有效期届满的法定时限内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二、关于《食品流通许可证》之研究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食品流通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为3年。
  
  (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表现形式
  《食品流通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食品流通许可证》正本、副本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相关申请文书的印制和管理。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是指食品流通许可机关赋予食品经营者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从一般意义上,《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当以字母,数字,或者字母+数字等区别于其他食品经营者的编号、符号等标识或标志来表示。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中明确以“字母+数字”的形式来表示《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具有如下特征: (1)唯一性。《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在全国范围内是唯一的,任何一个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只能拥有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任何一个《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只能赋给一个市场主体。(2)终身不变性。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保持不变。(3)附随性。附随性是指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被注销后,该《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编码)应被保留,不能赋给其他市场主体。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初步考虑,可以由两个字母+十六位数字组成,即:字母SP+六位行政区划代码+两位发证年份+一位主体性质+六位顺序号码+一位计算机校验码。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码)的具体表示形式如下图所示。
  《食品流通许可证》编码的代码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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