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中国古代礼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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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中国法律史中,没有比“礼与法”的关系更为重要的问题了。甚至可以说,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礼教下的社会,传统的中国法是一种礼教中的法。中国法律制度走向成熟的过程,可以说就是礼与法,由分离,对立,进而融合的过程。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和特有的中华文明。
  关键词:礼的起源与发展;法的起源与发展;利与法的关系
  
  
  礼与法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礼缺乏必要的探讨,我们就无从知晓中国传统法的精神,无法解释中国传统法的所以然。传统法中的“法”,多指制度面层,这一点在秦汉后更为突出。而礼,尤其是礼义则是传统法的价值追求与精神所在。礼法关系由分离到统一的演变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内在规律和基本逻辑。
  中国传统文化以整体和谐为最大特征。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和谐的体系。而礼就是这个体系的核心。古人以“中国有礼之大”而自豪,今人以为礼是传统文化的根本。外国学者更是被中国的礼文化深深吸引。
  因此,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法结合是不可避免的。从法的意义上说,礼从习惯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在法典到来时代,礼的制度有些被淘汰,有些幸存下来演变为社会制度。但礼所体现的精神自汉以后一直是法的价值取向,传统法的组成可以说就是礼与法的构建。所以,礼不但是中国古代法的渊源,更是法价值与精神的所在。
  
  一、法的演化
  
  (一)法的起源
  依据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日常交往的逐渐频繁,尤其是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而出现的。是社会实践的总结。
  (二)法的发展
  最初法就是用来惩处有过错的人,其公平如水。而法的公平性就是依靠法的神力来实现的。虽然之后延续了这一说法,但重心却发生了转移。清代的段玉裁认为法字所具有的“刑”之意如同各种器物的规范一样,法是人的规范”。从许慎带有神判色彩的解释到段玉裁的规范解释,我们可以看出,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的内延和外涵也发生的很大的变化。法的规范性得到重视,而神判的观念日趋淡薄。对法律只有将礼与法结合起来考察,才有完整的意义。在秦之后,法的实用性,强制性日益明显,法主要成为规范性条文,其价值理念和精神最求逐渐退色。当神意淡化后,法的价值和灵魂何在?法的精神如何传承?历史将我们引向了“礼”。
  
  二、礼的演化
  
  礼虽然最早起源于宗教仪式,但由于它适应了宗法伦理氛围隆重的社会,因而进入阶级社会后,便被统治阶级改造成为体现等级次序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统治手段。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仅起源早,而且贯穿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影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一)礼的起源
  礼的本义是指盛放祭祀供品的器具。古人使用礼器举行祭祀活动,逐渐形成了一些祭神敬祖祈福的典礼仪式,这种祭祀活动与典礼仪式便成为礼的引申义。礼最初起源于普通的饮食供奉活动,作为原始祭祀礼仪活动的一种朴素形式,其最初的仪式规则只是一些简单的习惯性规范,人们是发自内心虔诚自觉遵守的。礼由最初物质交换仪式发展为精神约束,进而上升为社会行为规范的。这是原始社会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不成文的习惯法。
  (二)礼的发展
  随着原始社会的瓦解,奴隶制国家的确立,礼的性质发生变化,由习惯推则开始变为政治制度和治理国家的规范,成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间经历了礼的神化过程。夏商之后,在保留习惯法性质的同时,礼治的许多内容转化为成文法的条款。除国家制定颁行的律外,中国传统法中关于诉讼,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制度都可以在礼制中找到相应的规定。
  在中国古代社会,礼教提倡的价值观浸透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也浸透于法律规范之中,传统法中的礼与法的关系颇似西方法中正义与法的关系。礼义是人们心中的大法,而法制只是实施这个大法的一个渠道,而教化,包括国家的正规教育、民间教育,更重要的是社会潜移默化的环境熏陶、社会舆论的诱导等等,这是礼义更重要的渠道。因为礼教的约束对象是全社会,帝王将相亦在其中,所以它的威力较具体的法制、律典更为强大。
  
  三、引礼入法
  
  在中国历史上,礼与法的关系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把这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一)西周时期,礼法是浑然一体的。学术界一般的看法是,周礼包含着法和刑的内容,是礼、法的统一体。此时的法仅作为礼制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俞荣根等认为,以宗法制、分封制和世袭制为基本内容的周礼,严格规定了奴隶主贵族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和不可僭越的等级秩序。
  (二)春秋战国时代
  春秋战国至秦是礼治体系逐步崩溃,法治迅速确立并发展的时代。春秋以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新兴的地主阶级和封建贵族,土地国有的井田制及建立于其上的宗法分封制逐渐瓦解。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必然在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上得到反映,不仅使夏商以来神权法的思想受到进一步的冲击,即使是周公所制的礼,也逐渐失去了权威。在这种情形下,法家实用主义以及强调强权统治、崇尚实力的思想必然能能够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
  随着礼崩乐坏——以周礼为代表的传统社会体制的瓦解,礼法的内涵及两者相互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这种变化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在制度层面上,法脱离礼制体系,成为独立的社会规范系统;其二是在思想层面上,出现了儒家的礼治主义和法家的法治主义两种对立思想。春秋至秦统一,“王道”屈尊“霸道”儒法两家之争,以法家的胜利而告终。这场争论对中国法律发展最具有意义之处,在于原本依附于礼治的法获得了独立发展的机会。
  (三)汉朝以后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至秦的发展,法的制度日益成熟,但上文提到的固有缺陷也显露无遗。法家理论中只追求实用主义,而缺乏法律精神,法律价值的体系弊端也开始暴露。在当时的一些学者看来,法制,如果没有礼的精神,就如同失去了灵魂。这一缺陷,为引礼入法,礼法融合留出了空间。
  礼法合流是从战国末期开始的。荀子开创了礼法结合的思想潮流。荀子吸收了春秋以来法家思想的成果,改造、充实了传统礼学,克服了儒家之礼与法家之法的对立,使两者在政治层面和法律层面上交融。汉儒以引经注律、经义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融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这个过程经过魏晋八议入律、服制定罪,以及南北朝时期官当、存养、十恶入律,至唐律“一准乎礼”而告完成。此后,经宋迄明清,中国法律就基本定型于“德礼为本、刑罚为用”的正统体制,在近代以前就没有再发生全局性的重大变化。总之,中国法律之儒家化可以说是始于魏晋,成于北魏、北齐,隋唐采用后便成为中国法律的正统。从一定意义上说,封建法律制度的完善过程就是礼的法律化、制度化过程。历代封建王朝通过不断的立法活动,将礼义道德规范逐步转化为法律规范,使经典与法典、伦理与法理相互结合,到隋唐时期,最终实现了礼律合一。
  
  四、结语
  
  总之,以礼为主导,依法为准据;以礼移民于隐微,以法张善恶于明显;以礼夸张恤民的仁政,以法渲染治世的公平;以礼减少推行法律的阻力;依法明礼使礼具有禀人的权威;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法由止恶而兼劝善;以法附礼使道德法律化,出礼而入刑。礼法的结合,可以有效的地推动国家机器的运转,维持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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