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危大工程管控是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服务的重要工作内容,如何开展危大工程监理工作是监理单位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本文通过对危大工程管理规定中关于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进行分析,从制度制定、清单跟踪、方案审查、过程监督、做好记录等几个方面入手,探讨如何开展危大工程各项监理工作。
关键词:危大工程;安全;监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于2018年先后印发了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下文简称37号令)和建办质(2018)31号文《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31号文),同时废止了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87号文)。上述文件的发布和废止,主要是为了解决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法律法规赋予了监理单位相应的法定安全监理职责,如何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更好的开展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重要工作。
一、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
37号令和31号文中涉及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管理、记录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而87号文虽然已废止,但其中对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如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清单管理等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仍可作为监理单位危大工程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
1、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37号令和31号文虽然已经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限于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在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的应用上又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为了解决在某个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问题,就需要参建各方建立一套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就监理单位而言,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编制主要用于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并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至少包括各级各专业监理人员的职责、危大工程清单的识别与跟踪、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要点、监理实施细则如何编制、专项巡视检查应该如何开展、检查哪些内容、验收的管理、记录的管理等,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将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纳入危大工程来管理。
2、清单的识别与跟踪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来说,施工规模大,分部分项工程多,涉及到的危大工程数量、种类均很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也很多。对监理工作来说,危大工程管理的难点、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出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监理识别和施工单位识别),然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应继续实行危大工程清单管理制度。收到设计图纸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危大工程进行识别,并建立清单,为后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好技术、时间上的准备。危大工程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定期汇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工序安排、机械设备配备计划、工艺方法等,再次识别危大工程,并纳入清单中跟踪。比如起重设备的选用、安装拆除,可能出现危大工程;不同的施工顺序和方法也可能出现危大工程,这些是用施工图纸不易或不能识别出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方案时,应首先根据方案所涵盖的施工内容概况、设备配置、施工工艺方法、施工顺序等,对是否属于危大工程做出判断,若属于危大工程,应补充到清单中,并按照本危大工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这是对清单的第二次补充,也是识别确认是否属于危大工程的最后一关。当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施工工艺等内容时,应重新识别危大工程。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37号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前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审查施工方案一直是监理单位行使建设工程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重点审查其审核审批程序的符合性、规范性,是否应进行专家论证;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识别出的每个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因素,制定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及实施要点;方案编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图纸、附图是否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验收要点和检查要求与方案的适用性,主要包括验收节点、方法、标准、组织安排及记录表式等,记录表式中的驗收要点应与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要点逐条对应,协调一致;潜在事故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措施的适宜性、可行性等内容,应急措施应针对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和事故类型、现场特点等具体制定,应急程序和响应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工程项目总体应急预案保持协调一致。参加专家论证会时,应根据专家论证情况,查询专家论证的依据性文件,包括专家提出的疑问、建议、要求等内容,并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相关的施工过程。
4、监理实施细则
3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这条规定的制定,就要求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不能像一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样仅包括一般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应该针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分析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内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包括如何开展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控制措施、事后监理控制手段、验收的内容和标准、流程、要点、如何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如何做好专项巡视检查记录等内容,应该能够具体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5、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危大工程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准备情况进行先决条件的检查,确认各项先决条件已落实到位,符合要求后再开始作业。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已做好人员登记工作;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周边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气象条件符合施工要求;已完成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等。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除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外,还应按照37号令的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的内容应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详细制定,并做好记录表式。专项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检查人员、警戒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机械设备检查及运转情况;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变化;需要监测的项目是否开展了施工监测、第三方监测,监测数据是否达到或超过警戒值等内容。专项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可以包括对人员、实物、管理、环境条件的验收,过程中程序性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验收要求应包括验收要点,主要验收节点、方法、标准,组织安排及记录表式等,应与转型施工方案相对应。验收内容及验收过程情况,专业监理人员应当在监理日志等记录文件中详细记录。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不符合项的要求进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6、记录
监理记录是监理工作的各项目活动、决定、问题及环境条件的全面记录,是监理工作重要基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监理工作和质量。监理记录可以用来任何时间对工程进行评估;或作为判断依据,解决各种纠纷和索赔;给施工单位定出了公平的报酬。对做出的产品质量有据可查,还有助于为设计人员及工程验收提供详实的资料。总之,监理记录既是监理单位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理工作被检查的自我保护,又是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监理人员应该按照既定的内容要求,如实、详细的记录监理工作内容。在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可能形成的监理文件,如监理实施细则、方案审查单、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质量安全处罚单、报告单、专项巡查记录表、验收记录等文件、表格,应随危大工程进展同步形成,并按照监理单位相关制度程序履行编审批手续,提交文档人员保存、组卷、归档,建立并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三、结束语
在危大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环节,是保障危大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都能够达到相应标准,保障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健环节,在房建工程施工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意义。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监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建筑项目的建设程序办事,科学地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精心管控,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关键词:危大工程;安全;监理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为规范和加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住建部于2018年先后印发了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下文简称37号令)和建办质(2018)31号文《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下文简称31号文),同时废止了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下文简称87号文)。上述文件的发布和废止,主要是为了解决近年来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监理单位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法律法规赋予了监理单位相应的法定安全监理职责,如何切实履行法定安全监理职责,更好的开展现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是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所面临的重要工作。
一、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
37号令和31号文中涉及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主要有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监理实施细则编制、专项巡视检查、验收管理、记录管理五个方面的内容。而87号文虽然已废止,但其中对监理单位职责的规定,如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清单管理等尚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仍可作为监理单位危大工程管理的重要工具。
二、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内容
1、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
37号令和31号文虽然已经对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但限于部门规章的严肃性,在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的应用上又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为了解决在某个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问题,就需要参建各方建立一套细化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就监理单位而言,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编制主要用于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现场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并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内容至少包括各级各专业监理人员的职责、危大工程清单的识别与跟踪、专项施工方案审查的要点、监理实施细则如何编制、专项巡视检查应该如何开展、检查哪些内容、验收的管理、记录的管理等,也可以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将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项目纳入危大工程来管理。
2、清单的识别与跟踪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来说,施工规模大,分部分项工程多,涉及到的危大工程数量、种类均很多,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也很多。对监理工作来说,危大工程管理的难点、关键点在于是否能够及时识别出这些分部分项工程(包括监理识别和施工单位识别),然后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因此,大型建设工程项目现场应继续实行危大工程清单管理制度。收到设计图纸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分别对危大工程进行识别,并建立清单,为后续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组织专家论证做好技术、时间上的准备。危大工程清单应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更新、定期汇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工序安排、机械设备配备计划、工艺方法等,再次识别危大工程,并纳入清单中跟踪。比如起重设备的选用、安装拆除,可能出现危大工程;不同的施工顺序和方法也可能出现危大工程,这些是用施工图纸不易或不能识别出的。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监理单位在审查施工方案时,应首先根据方案所涵盖的施工内容概况、设备配置、施工工艺方法、施工顺序等,对是否属于危大工程做出判断,若属于危大工程,应补充到清单中,并按照本危大工程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这是对清单的第二次补充,也是识别确认是否属于危大工程的最后一关。当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施工工艺等内容时,应重新识别危大工程。
3、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37号令第十一、十二条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前应当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并且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审查施工方案一直是监理单位行使建设工程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重点审查其审核审批程序的符合性、规范性,是否应进行专家论证;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识别出的每个危险源的安全风险因素,制定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及实施要点;方案编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图纸、附图是否满足指导施工的需要;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验收要点和检查要求与方案的适用性,主要包括验收节点、方法、标准、组织安排及记录表式等,记录表式中的驗收要点应与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要点逐条对应,协调一致;潜在事故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措施的适宜性、可行性等内容,应急措施应针对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和事故类型、现场特点等具体制定,应急程序和响应措施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与工程项目总体应急预案保持协调一致。参加专家论证会时,应根据专家论证情况,查询专家论证的依据性文件,包括专家提出的疑问、建议、要求等内容,并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过程中重点关注相关的施工过程。
4、监理实施细则
37号令第十八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这条规定的制定,就要求危大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不能像一般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样仅包括一般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应该针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分析工程特点、周边环境、施工工艺等内容,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详细的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包括如何开展事前控制、事中检查和控制措施、事后监理控制手段、验收的内容和标准、流程、要点、如何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如何做好专项巡视检查记录等内容,应该能够具体指导监理人员开展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工作。 5、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危大工程施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准备情况进行先决条件的检查,确认各项先决条件已落实到位,符合要求后再开始作业。检查内容至少要包括: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已做好人员登记工作;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周边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气象条件符合施工要求;已完成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等。
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除应按监理规范的要求开展各项监理工作外,还应按照37号令的要求实施专项巡视检查。专项巡视检查的内容应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详细制定,并做好记录表式。专项巡视检查过程中应重点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负责人、检查人员、警戒人员、专职安全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机械设备检查及运转情况;周边环境是否存在变化;需要监测的项目是否开展了施工监测、第三方监测,监测数据是否达到或超过警戒值等内容。专项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可以包括对人员、实物、管理、环境条件的验收,过程中程序性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验收要求应包括验收要点,主要验收节点、方法、标准,组织安排及记录表式等,应与转型施工方案相对应。验收内容及验收过程情况,专业监理人员应当在监理日志等记录文件中详细记录。验收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按照不符合项的要求进行处理。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6、记录
监理记录是监理工作的各项目活动、决定、问题及环境条件的全面记录,是监理工作重要基础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监理工作和质量。监理记录可以用来任何时间对工程进行评估;或作为判断依据,解决各种纠纷和索赔;给施工单位定出了公平的报酬。对做出的产品质量有据可查,还有助于为设计人员及工程验收提供详实的资料。总之,监理记录既是监理单位行政管理,内部管理的工具,也是监理工作被检查的自我保护,又是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的重要依据。因此监理人员应该按照既定的内容要求,如实、详细的记录监理工作内容。在危大工程实施全过程可能形成的监理文件,如监理实施细则、方案审查单、监理日志、监理通知单及回复单、工程暂停令、复工令、质量安全处罚单、报告单、专项巡查记录表、验收记录等文件、表格,应随危大工程进展同步形成,并按照监理单位相关制度程序履行编审批手续,提交文档人员保存、组卷、归档,建立并完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三、结束语
在危大工程施工中监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项环节,是保障危大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都能够达到相应标准,保障整个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健环节,在房建工程施工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與意义。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监理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因此,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建筑项目的建设程序办事,科学地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思想,精心管控,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37号令
[2]《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文
(作者单位:南华大学环境与安全工程学院/中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