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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司监督机制是现代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的发挥对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保护公司股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监督包括内部监督以及外部监督两种,本文就内、外部监督机制的基本情况、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作出了分析,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公司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外部监督;问题;建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执行力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是保证企业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要强化监督,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执行力。
一、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分类
公司经营需要有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两种监督制度从不同的方向对公司进行监督,各有其优点,两者共同监督企业,达到了互补的效果。
1、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即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是实施的监督,它是公司组织的一部分。是指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代理的相关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而设计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契约性监督,这种监督是建立在契约安排之上,体现出明显的自治性特征。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过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决策过程的始终。表现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性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监督体制的完善有助于公司的健康运行,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是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必备机制。
2、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即公司外部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可以分为公权监督和社会监督。前者主要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活动。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享有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就来自于公司外部的监督而言,主要有六个方面:债权人的监督、政府的监督、独立审计、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场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1]。公司外部监督是一种法定性监督,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公司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追偿。公司外部监督是一种结果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启动一般是在公司行为可能已经违反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由相应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则由证监会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罚。
二、我国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1、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机构的最高监督主体。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做出的规定是: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2]。
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做出的规定是: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内部人”现象严重,其来源决定了它本身很难独立[3]。人员的构成又导致监事会职能上的形同虚设,对董事会的依附性很强,监事会既没有行使职能的权力,也没有利益激励,地位非常尴尬。此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监事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对外部审计制度的监督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董事会执行股东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通过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在行使职责聘任和解雇经理人员,或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很多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又同时在公司管理部门兼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营者的影响。就目前情况看,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证监会的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但证监会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否能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论[4]。目前独立董事的选聘,大多数是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在“一股独大”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流于形式,削弱了獨立董事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功能,其结果只能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这就造成了外部审计制度监督的真空。
3、经营者
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设置有利于公司权力资源的公平配置,形成制衡监督机制,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并促进提高运营效率。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
许多改制后的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企业的多数决策经营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十分巨大。同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形成了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淡化了公司所有者最终控制权。
三、我国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缺乏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银行债权无法转变为股权。因此,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除按贷款协议扣押其抵押担保外,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其二,负债中还有不少企业是拖欠国家的税款,这部分按现行税法更不可能股权化[5]。
2、劳动者治理机制较为弱化
劳动者,即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从目前中国公司外部治理的现状来看,劳动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法律和法规上也规定员工享有管理权、监督权等公司治理的义务和职责,但还缺乏相关具体权力的规定,在很多公司治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比较弱化。
3、独立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我国是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现象普遍,上市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易受大股东控制,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作为下设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受到各种外来压力的影响,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其职权。由于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被大股东所包揽,中小股东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这就严重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很难掌握特定公司和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详细信息。因此,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也容易流于形式。
四,对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建议
1、加强对监事会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赋予监事会一定的经济权力,聘请专家等行使监督职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必要外,不得予以拒绝。其次在特定条件下,要赋予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如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在公司与董事、经理发生诉讼时,有权代表公司谈判签约;根据股东要求,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等。最后要赋予监事会财务状况监督权和业务状况调查权,弥补监事会的知情权。监事会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局限性比较大。应当赋予监事会业务状况调查权,对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可要求董事长、经理提出有关报告。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不仅有权要求其停止和予以纠正,而且还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就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说明。
2、广泛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可以从董事会的管理职能中分化出监督职能,通过独立董事对其他董事的制衡来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同时,我国公司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改进董事会的构成,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可以在与境外企业进行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方面更易于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广泛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目前来看固然主要是针对现有的股权结构,形成对大股东的有力制约,保证中小股东利益[6]。同时还应看到,就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而言,独立董事也是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必要补充。在这个意义上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强化监事会职能并不矛盾,在积极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还应继续发挥监事会股东监督和职工参与的特色。
3、积极发挥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健全债权人的监督,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债权人监督还没有真正实施,所以我国要健全相关的法规,逐步建立起债权人监督的体制。其次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独立审计,公權力的介入更有权威性,能够保障监督的力度。最后同样应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信息公开程度也大大加强,这为公司的运营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使得公众能够监督能够得到发挥,也让公司能够在众多的监督中发挥中健康发展。
注释:
[1]欧婷,《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现状分析》,载《科学管理》,2009年第2期。
[2]栾鑫,《公司监督机制改革七大思考》,载《中国经济导报》,2009年第5期。
[3]杨有红,《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模式选择及完善》,载《审计研究》,2009年第3期。
[4]栾鑫,《公司监督机制的七大思考》载《中国经济导报》,2009年第5期。
[5]段文鹏,《公司监督机制冲突与立法模式选择》载《企业与法》,2006年9月。
[6]奚祥英,《完善企业监督制约机制》载《武汉大学学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
关键词:公司监督机制;内部监督;外部监督;问题;建议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执行力将决定企业的兴衰成败。科学完善的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是企业高效运行的基础,加强监督管理是保证企业执行力有效推行的重要手段。因此,企业要强化监督,健全规章制度,提升企业执行力。
一、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分类
公司经营需要有内部和外部的双重监督两种监督制度从不同的方向对公司进行监督,各有其优点,两者共同监督企业,达到了互补的效果。
1、内部监督机制
内部监督机制即公司内部监督机构或监督人员所是实施的监督,它是公司组织的一部分。是指公司利益相关者对公司代理的相关行为,过程或决策等经营活动实施客观及时的监控而设计的一系列监督制度的总称。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契约性监督,这种监督是建立在契约安排之上,体现出明显的自治性特征。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过程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决策过程的始终。表现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公司内部监督是一种预防性监督,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做到防患于未然。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监督体制的完善有助于公司的健康运行,有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以及股东的利益,是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的必备机制。
2、外部监督机制
外部监督机制即公司外部对公司经营的监督,可以分为公权监督和社会监督。前者主要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组织在法定权限内对公司行为的监督活动。后者则是指社会公众依法享有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就来自于公司外部的监督而言,主要有六个方面:债权人的监督、政府的监督、独立审计、社会公众的监督、市场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1]。公司外部监督是一种法定性监督,这种监督权的行使来源于法律的规定。如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等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公司损害自己合法利益的行为进行追偿。公司外部监督是一种结果监督,这种监督机制的启动一般是在公司行为可能已经违反其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由相应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如上市公司出现虚假陈述,则由证监会对其展开调查和处罚。
二、我国内部监督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1、监事会
监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内部监督机构的最高监督主体。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做出的规定是: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2]。
我国《公司法》中对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做出的规定是: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的职能主要是“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和经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但是,改制后的上市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监事与公司存在紧密的利益关系,“内部人”现象严重,其来源决定了它本身很难独立[3]。人员的构成又导致监事会职能上的形同虚设,对董事会的依附性很强,监事会既没有行使职能的权力,也没有利益激励,地位非常尴尬。此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监事会不能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很难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对外部审计制度的监督权。
2、董事会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选举产生,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的委托,享有充分的权力,代表股东进行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着核心作用。董事会执行股东决议,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它有自己独立的职权,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决策权力,并通过任命经理来执行公司的日常经营事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监督表现在行使职责聘任和解雇经理人员,或通过制定重大和长期战略来约束经理人员的行为。但在现实中,许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其核心作用,很多执行董事作为董事会成员又同时在公司管理部门兼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现象非常普遍,董事会对注册会计师的选聘在很大程度上受经营者的影响。就目前情况看,虽然大多数上市公司已按证监会的要求配备了独立董事,但证监会希望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来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的目的是否能实现,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争论[4]。目前独立董事的选聘,大多数是由董事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在“一股独大”治理结构的情况下,实质上是大股东对独立董事的选择,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流于形式,削弱了獨立董事所应有的独立性和功能,其结果只能是独立董事听命于大股东,这就造成了外部审计制度监督的真空。
3、经营者
经理由董事会选聘并对董事会负责,经理的设置有利于公司权力资源的公平配置,形成制衡监督机制,有利于明确岗位职责并促进提高运营效率。我国《公司法》确认了对公司经理层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机制。
许多改制后的公司仍然以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经理层人员。这种做法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本不能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人员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之间层层产生、层层制衡负责的机制。企业的多数决策经营权实际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行为对企业的影响十分巨大。同时,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形成了自己对自己的监督,淡化了公司所有者最终控制权。
三、我国公司外部监督机制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债权人治理机制缺乏
债权人是公司借入资本即债权的所有者。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债权人作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力量在公司治理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是我国的银行债权无法转变为股权。因此,银行作为最大的债权除按贷款协议扣押其抵押担保外,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其二,负债中还有不少企业是拖欠国家的税款,这部分按现行税法更不可能股权化[5]。
2、劳动者治理机制较为弱化
劳动者,即公司员工作为公司人力资产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从目前中国公司外部治理的现状来看,劳动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并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法律和法规上也规定员工享有管理权、监督权等公司治理的义务和职责,但还缺乏相关具体权力的规定,在很多公司治理实践中,劳动者的权利还是比较弱化。
3、独立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我国是二元单层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的模式。目前的实际情况是董事会与管理层重叠现象普遍,上市公司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现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易受大股东控制,代表着大股东的利益。审计委员会作为下设于董事会的一个专门委员会,使审计委员会受到各种外来压力的影响,不能真正独立地行使其职权。由于审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由独立董事组成,而我国上市公司的“一股独大”现象又导致独立董事的选择权被大股东所包揽,中小股东利益很难得到体现,这就严重削弱了审计委员会的独立性。此外,作为外部监督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很难掌握特定公司和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详细信息。因此,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审核也容易流于形式。
四,对完善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建议
1、加强对监事会制度的建设
首先要赋予监事会一定的经济权力,聘请专家等行使监督职权所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除能证明其不必要外,不得予以拒绝。其次在特定条件下,要赋予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如当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代表公司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在公司与董事、经理发生诉讼时,有权代表公司谈判签约;根据股东要求,代表股东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等。最后要赋予监事会财务状况监督权和业务状况调查权,弥补监事会的知情权。监事会获取信息的渠道主要是列席董事会会议,局限性比较大。应当赋予监事会业务状况调查权,对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并可要求董事长、经理提出有关报告。对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不仅有权要求其停止和予以纠正,而且还有权要求董事、经理就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向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说明。
2、广泛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可以从董事会的管理职能中分化出监督职能,通过独立董事对其他董事的制衡来实现对管理层的监督。同时,我国公司通过独立董事制度改进董事会的构成,发挥独立董事的制衡和监督作用,可以在与境外企业进行交易时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控制机制方面更易于取得交易对方的理解和信任。广泛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目前来看固然主要是针对现有的股权结构,形成对大股东的有力制约,保证中小股东利益[6]。同时还应看到,就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而言,独立董事也是我国监事会制度的必要补充。在这个意义上讲,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与强化监事会职能并不矛盾,在积极建设独立董事制度的同时,还应继续发挥监事会股东监督和职工参与的特色。
3、积极发挥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要健全债权人的监督,由于目前我国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债权人监督还没有真正实施,所以我国要健全相关的法规,逐步建立起债权人监督的体制。其次要加强政府的监督和独立审计,公權力的介入更有权威性,能够保障监督的力度。最后同样应关注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监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信息公开程度也大大加强,这为公司的运营发展提供了一个公开的平台,使得公众能够监督能够得到发挥,也让公司能够在众多的监督中发挥中健康发展。
注释:
[1]欧婷,《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现状分析》,载《科学管理》,2009年第2期。
[2]栾鑫,《公司监督机制改革七大思考》,载《中国经济导报》,2009年第5期。
[3]杨有红,《试论我国上市公司监督机制的模式选择及完善》,载《审计研究》,2009年第3期。
[4]栾鑫,《公司监督机制的七大思考》载《中国经济导报》,2009年第5期。
[5]段文鹏,《公司监督机制冲突与立法模式选择》载《企业与法》,2006年9月。
[6]奚祥英,《完善企业监督制约机制》载《武汉大学学报》。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300;中国民航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