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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网络交易为人们带来了巨大的便利,但随着便利的出现有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比如电子合同意思表示错误,错误电子合同的撤销,国际贸易中电子合同欺诈等相关问题的出现成为了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巨大阻碍。因此,在立法上完善我国电子商务合同的相关法律制度成为了我国目前的重要目标,本文将对于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制度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在这个科技创新爆炸式出现的时代,人们通过创造和改变不断地提高着自己的生活质量,不同时期的人们生活水平都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带领着人类走向了全新的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学习方式更加多样化,工作更加简洁化,这种全新的生活方式被更多人所接受和依赖,电子商务就是其中之一。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
(一)无纸化
传统的合同一般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進行订立、变更和解除,双方可以通过见面交流,邮寄等方式将信息进行合理传递并最终达成合同。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重要特征就是“无纸化”。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电子通信完成的,在整个过程当中,计算机网络系统是电子合同的基础。相比传统的合同而言电子合同的订立更加省时、高效、便捷。
(二)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特征
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这种电子化的意思表示被称为 Data Message(我国《合同法》翻译为“数据电文”)。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2 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形式作广义解释,不但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新兴形式,还包括了电报、电传和传真。我国《合同法》也采类似规定。
(三)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的签名方式
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传统书面合同的成立,都要有签名。如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字是私印文件(与公证文书相对)证据力的唯一条件。[1]当事人采用手写的方式书写其姓名或者姓名缩写是传统的签名方式。显而易见的是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不再是首选的签名方式,所以电子签名应运而生。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形式的签名数据,该数据存在于某人以确认自己身份或者表示同意而使用的数据信息中,或者附属于数据,或者从逻辑上与数据信息有关。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能够实现与传统手书相同的作用,因而具有与传统手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电子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电子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该赋予任意的撤销权给电子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充分发挥法律行为制度的效力,法律不应容许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去随意的撤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过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来自于其本意或者是来自于认知有误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若不允许当事人撤销意思表示,会使该意思表示人处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这也是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冲突之处。因此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不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各国法律一般同意意思表示人撤销他的意思表示,用这种方式对其进行救济。所以,维护表意人的表意自由和行为责任之间的稳定平衡是撤销制度存在的价值。如果享有撤销权,那么其负缔约过失责任,若不享有撤销权,那么负的是违约责任。在格式条款中,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若认为该项法律条款的规定有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的可能性时,要求必须做出一定的提示,如果没有作出必要的提示,那该合同就可变为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二)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据性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纠纷中,很多时候人们都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使用,这一点其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电子数据被认定为证据种类的一种,法院是可以采纳的。但在实践操作中,电子合同中被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保证电子数据具有储存性,因为现代技术下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屏幕显示出来或者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而这些展现方式都不是理论意义上的证据原件,确切的说这只是证据的展现或者抄录,所以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都不会被当做证据原件,但这并不代表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性的事实; 第二个必要条件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价值稳定性差,在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为了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有必要采用第三方认证系统或者防篡改技术。
三、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一定有其相应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应该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完善和规制。
【参考文献】
[1] 《法国民法典》1322-1332 条.
[2] 张俊华.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7(9): 154-154.
作者简介:迟焱文(1993年),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在这个科技创新爆炸式出现的时代,人们通过创造和改变不断地提高着自己的生活质量,不同时期的人们生活水平都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科技带领着人类走向了全新的互联网信息化时代,互联网的出现和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学习方式更加多样化,工作更加简洁化,这种全新的生活方式被更多人所接受和依赖,电子商务就是其中之一。
一、电子合同的特征
(一)无纸化
传统的合同一般采用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進行订立、变更和解除,双方可以通过见面交流,邮寄等方式将信息进行合理传递并最终达成合同。电子合同不同于传统合同的重要特征就是“无纸化”。电子合同的订立是通过电子通信完成的,在整个过程当中,计算机网络系统是电子合同的基础。相比传统的合同而言电子合同的订立更加省时、高效、便捷。
(二)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特征
在《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这种电子化的意思表示被称为 Data Message(我国《合同法》翻译为“数据电文”)。根据《电子商务示范法》第 2 条:“数据电文”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
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商务示范法》对电子形式作广义解释,不但包括了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新兴形式,还包括了电报、电传和传真。我国《合同法》也采类似规定。
(三)电子签名取代了传统的签名方式
不论是国内贸易,还是国际贸易,传统书面合同的成立,都要有签名。如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当事人签字是私印文件(与公证文书相对)证据力的唯一条件。[1]当事人采用手写的方式书写其姓名或者姓名缩写是传统的签名方式。显而易见的是在电子商务中传统签名不再是首选的签名方式,所以电子签名应运而生。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形式的签名数据,该数据存在于某人以确认自己身份或者表示同意而使用的数据信息中,或者附属于数据,或者从逻辑上与数据信息有关。根据“功能等同原则”,电子签名能够实现与传统手书相同的作用,因而具有与传统手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电子合同制度的建议
(一)电子合同订立制度的完善
我国应该赋予任意的撤销权给电子合同当事人。为了达到充分发挥法律行为制度的效力,法律不应容许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作出之后去随意的撤销做出的意思表示。不过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来自于其本意或者是来自于认知有误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若不允许当事人撤销意思表示,会使该意思表示人处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况下,这也是对法律行为制度的冲突之处。因此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在不自由的状态下作出的,各国法律一般同意意思表示人撤销他的意思表示,用这种方式对其进行救济。所以,维护表意人的表意自由和行为责任之间的稳定平衡是撤销制度存在的价值。如果享有撤销权,那么其负缔约过失责任,若不享有撤销权,那么负的是违约责任。在格式条款中,格式合同的提供方若认为该项法律条款的规定有影响到消费者的权益的可能性时,要求必须做出一定的提示,如果没有作出必要的提示,那该合同就可变为可撤销合同,可以行使其撤销权。
(二)电子数据能否作为证据性问题
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证据性一直以来都是实践中备受争议的问题。在电子合同纠纷中,很多时候人们都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在使用,这一点其实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国《民事诉讼法》[1]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电子数据被认定为证据种类的一种,法院是可以采纳的。但在实践操作中,电子合同中被用作证据的电子数据是具有一定前提条件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就是保证电子数据具有储存性,因为现代技术下的电子数据可以通过屏幕显示出来或者通过打印机打印出来,而这些展现方式都不是理论意义上的证据原件,确切的说这只是证据的展现或者抄录,所以通常情况下电子证据都不会被当做证据原件,但这并不代表电子数据具有证据性的事实; 第二个必要条件是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性,由于电子数据本身具有虚拟性,价值稳定性差,在电子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存在被篡改的可能,为了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有必要采用第三方认证系统或者防篡改技术。
三、结语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一定有其相应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应该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完善和规制。
【参考文献】
[1] 《法国民法典》1322-1332 条.
[2] 张俊华.浅谈电子商务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职工法律天地,2017(9): 154-154.
作者简介:迟焱文(1993年),女,汉族,辽宁大连人,法律硕士,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