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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消费者向记者反映,“华佗”牌大补酒涉嫌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记者在消费者提供的某报上看到如下宣传:上海冠生园华光酿酒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华佗”牌十全酒(原“华佗”牌十全大补酒)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因配方独特,功效显著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创始至今畅销不衰,引誉国内外市场,是上海市名牌产品。该产品源自宋代传统配方“十全大补汤”,它是以十多味地道药材配之口感纯正的滴珠糯米酒,精心酿制而成。药借酒势,酒助药行,使各种成分充分作用于人体经络血脉,通过补气益血、滋养肝肾、健脾和胃、调节平衡,从而达到祛病强身的目的。经功能测试证明:本品酒性柔和,具有抗疲劳的保健功能,特别适合中、老年人和妇女饮用。时隔几天,记者又在该报纸上看到想似的内容,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是孝心篇,而记者看到的却是助寿篇,一篇告诫消费者送父母,一篇告诫消费者送朋友。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华佗”牌十全酒的保健功能只有抗疲劳一项,2004年2月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撤销了上海冠生园华光酿酒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华佗”牌十全酒根本不可能是药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是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的名义生产销售;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记者在消费者提供的某报上看到如下宣传:上海冠生园华光酿酒药业有限公司出品的“华佗”牌十全酒(原“华佗”牌十全大补酒)已有四十多年的历史,因配方独特,功效显著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创始至今畅销不衰,引誉国内外市场,是上海市名牌产品。该产品源自宋代传统配方“十全大补汤”,它是以十多味地道药材配之口感纯正的滴珠糯米酒,精心酿制而成。药借酒势,酒助药行,使各种成分充分作用于人体经络血脉,通过补气益血、滋养肝肾、健脾和胃、调节平衡,从而达到祛病强身的目的。经功能测试证明:本品酒性柔和,具有抗疲劳的保健功能,特别适合中、老年人和妇女饮用。时隔几天,记者又在该报纸上看到想似的内容,消费者提供的资料是孝心篇,而记者看到的却是助寿篇,一篇告诫消费者送父母,一篇告诫消费者送朋友。
根据记者调查了解到,“华佗”牌十全酒的保健功能只有抗疲劳一项,2004年2月3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撤销了上海冠生园华光酿酒有限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因此“华佗”牌十全酒根本不可能是药品。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第十三条规定:普通食品、特殊营养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保健作用。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是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第十六条: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的名义生产销售;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第二十五条:未经卫生部按本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食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方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广告法无相应处罚条款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