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监察法》的实施,检察机关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与监委的沟通协调,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判决。本文从检察机关办理新形式下的职务犯罪案件时,对证据、审查等方面,及与检察委对接等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特别是《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司法改革;证据审查;审查起诉;存在问题;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1]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处于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新旧办案体制机制存在一定差异,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机制有待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标准的建立和统一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
首先,从证据的审查上来看,应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经得起庭审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等。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实质上是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工作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法法衔接的核心内容。案件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审查调查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具体应当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标准、注重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
第二,检察机关要重视解决监检衔接问题,加强协调沟通,严格规范办案程序。
先是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在配置方面,检察院一般配备员额检察官1至2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若干组成办案组,由检察官办案组轮案办理或专门办理。再次为优化案件管理,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实现“线上”高效流转。加强对办案工作运行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督和事后评价。与监察委在案件的移送上做好事先沟通,实现无缝衔接。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各地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都应该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新出台的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选派办案人员参加为其安排组织的专门培训,为实现监委案件的顺利衔接做好法律准备。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办案、衔接等相关机制。
首先建立內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确保权力可控,防止用权任性。层层严格把关,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监委及时会商,确立了提前介入的程序和条件,即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由监委向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函,再由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对已有证据进行研判,并就侦查方向、完善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转换等问题共同商讨并提出书面建议,确保案件诉得出。
第三,提升职务犯罪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要提升职务犯罪工作的效率与质量,首先是严格把握强制措施。不论案件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均能在移送案件当天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及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二是认真审查后谨慎起诉。对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依法审查、严格把关,努力把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第四,监委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中的困惑和问题及建议。
如《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衔接作任何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实际操作中遭遇难题、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难以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缺少可操作性规定等都亟待解决。
对此,有以下建议: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立案衔接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是迅速出台退回补充调查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规定,第三是进一步明确监委移送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结束语
《监察法》的制定实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2]在实施之初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的衔接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让反腐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EB/OL].(2018-12-15)
[2]夏伟,刘艳红.程序正义视野下监察证据规则的审查[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117-129.
关键词:司法改革;证据审查;审查起诉;存在问题;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新的起点上持续深化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为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重要制度保障。[1]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处于监察与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新旧办案体制机制存在一定差异,高效顺畅的监检衔接机制有待建立。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标准的建立和统一问题在一段时间内将持续存在。
首先,从证据的审查上来看,应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形成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经得起庭审检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6年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应当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要求规范法庭调查程序,确保诉讼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上出示,依法保障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利等。按照庭审标准对职务犯罪调查工作中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实质上是监察机关调查处置工作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也是法法衔接的核心内容。案件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庭审标准,对审查调查部门收集调取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具体应当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准确把握证据审查标准、注重审查证据收集合法性。
第二,检察机关要重视解决监检衔接问题,加强协调沟通,严格规范办案程序。
先是组建专业化办案机构和办案组织。在配置方面,检察院一般配备员额检察官1至2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若干组成办案组,由检察官办案组轮案办理或专门办理。再次为优化案件管理,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实现“线上”高效流转。加强对办案工作运行的过程控制、实时监督和事后评价。与监察委在案件的移送上做好事先沟通,实现无缝衔接。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各地的监察委与检察机关都应该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新出台的监察法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选派办案人员参加为其安排组织的专门培训,为实现监委案件的顺利衔接做好法律准备。
三、建立合理有效的办案、衔接等相关机制。
首先建立內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务犯罪检察权行使的有效监督,确保权力可控,防止用权任性。层层严格把关,确保办案质量。二是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与监委及时会商,确立了提前介入的程序和条件,即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前,根据案情的难易程度,由监委向检察机关发出提前介入函,再由检察机关派员提前介入,对已有证据进行研判,并就侦查方向、完善证据、案件定性、法律适用、证据转换等问题共同商讨并提出书面建议,确保案件诉得出。
第三,提升职务犯罪工作的效率与质量。
要提升职务犯罪工作的效率与质量,首先是严格把握强制措施。不论案件是否采取留置措施,检察机关均能在移送案件当天作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决定。对于有逮捕必要的案件依法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对于无逮捕必要的案件及时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二是认真审查后谨慎起诉。对监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在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依法审查、严格把关,努力把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办成经得起历史、人民和法律检验的“铁案”。
第四,监委与检察机关办案衔接中的困惑和问题及建议。
如《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没有对“立案”衔接作任何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实际操作中遭遇难题、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难以实行、非法证据排除缺少可操作性规定等都亟待解决。
对此,有以下建议:首先是进一步完善立案衔接相关法律规定,第二是迅速出台退回补充调查和检察机关自行侦查规定,第三是进一步明确监委移送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
结束语
《监察法》的制定实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2]在实施之初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的衔接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让反腐工作不断走向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从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EB/OL].(2018-12-15)
[2]夏伟,刘艳红.程序正义视野下监察证据规则的审查[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1):11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