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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鉴前苏联相关制度基础上建构的我国现行证据种类并不具有科学合理性,应以证据信息说为基础,以证据载体之不同作为证据种类划分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人证和物证两大类,对其他证据作“降格处理”。将人证分为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两个基本类型,将物证分为实体物证和书证两个基本类型,而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视听资料归入物证中的书证范畴,以此构建新的证据种类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