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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起因于美国次贷危机的金融海啸席卷全球,基本上所有的国家都受到波及和损失,而深陷金融危机的冰岛是全球范围内负债水平最高的国家之一,因此也成为受到本轮危机冲击最严重的国家。有关统计显示,冰岛银行的债务已攀升至该国经济的约12倍,冰岛克朗对美元汇价在过去30天累计下跌31%。市场愈加担心信贷危机会严重冲击该国银行,导致冰岛出现“全国性破产”。
一、冰岛“破产“简介
冰岛共和国(英语:The Republic of Iceland)是北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代码IS,简称冰岛,位于格陵兰岛和英国中间,首都雷克雅未克。地理概念上,冰岛经常被视为是北欧五国的一份子。今日的冰岛已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排名第五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世界排名第一的人类发展指数。
目前,冰岛是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北欧理事会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会员国,但是并未加入欧洲联盟。
冰岛经济主要依靠海洋渔业。2005年家庭最终消费增长11.9%以及固定资产构成增长34.5%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主要原因。进口28.4%的增长导致经常帐户贸易赤字达1620亿克朗(24.3亿美元),占GDP的16.3%,贸易赤字严重影响了GDP增长。因为金融海啸,冰岛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破产国家。
二、破产制度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语Fallitux,其意思是指失败(Failure)。我国古代就有“破产”一词,《后汉书》齐武王传中说:“倾身破产,交结天下雄峻。”这里的破产就是竭尽家财的意思。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有两种含义:一是事实上的破产,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事实意义上的破产,又称为真正的破产,主要包括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清偿债务和因“财务危机”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两种情形。二是法律上的破产,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破产法》,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以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起源于罗马时期的债务执行制度,公元前451年至45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据《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两种执行制度,一是对人的执行,一是对财产的执行,而其中关于扣押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的规定,就是破产法的萌芽。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中世纪地中海的城市威尼斯于1244年制定了《威尼斯条例》,米兰在1341年制定了《米兰条例》,直至1415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佛罗伦萨条例》,这三者正式确定了完全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但是这些条例都只是适用于商人。这一时期的破产制度有其鲜明的特征:第一,仅仅只适用于商人;第二,实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第三,重点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很少顾及债务人利益;第四,对债务人的破产和欺诈行为予以重罚;第五,奉行破产不免责主义。
时至今时今日,在经济发展的不断要求下,破产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世界各国都订立了破产法。如英国法律就规定破产“是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变价,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日本则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第二条也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冰岛破产的非法律意义性
一个人口只有32万的迷你型国家,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产业,该国金融业在这次全球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如今其金融业外债已经超过1383亿美元,而冰岛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93.7亿美元!一个企业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产一条路可走。那么,理论上濒临“国家破产”的冰岛会不会破产呢?
自有破产法以来,纵观各国的破产法法例,其都有着近乎一致的法律特征:第一,破产制度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第二,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偿债制度;第三,破产制度以公平受偿为宗旨;第四破产制度必须有法院介入并主持。下面,笔者将就破产制度这几大特征分析冰岛“破产“这一说法的非法律意义性。
(一)主体不合格
破产法的主体是无法清偿其债务的债务人,我国的破产法所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而作为在法律健全道路上走得更远的英美国家,也只是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个人的身上。
冰岛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他的存在并不是像企业一样以登记开始,其所拥有的土地和人民也无法像企业的财产一般被变卖或者被收购,国家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的独立财产,由于这一届政府的经营不利,导致国家财政的危机,虽然需要全民的共同承担,却不能因此就使这个国家消失,更何况,企业被注销,其机构以及员工就脱离与它的关系了,但是国家即便把国名摒弃了,他的国土,国民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领导人或者政府机构。就冰岛国内的局势看来,作为当届政府,也要受到民众意愿的约束,冰岛国内曾经就是否赔偿英国和荷兰的债权而进行全民公投,公投的结果是民众几乎的全员反对。因此,国家无法作为破产制度的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存在。
(二)无有权管辖机构
前文已经说到破产制度是一种法院介入的程序,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如果冰岛作为一个国家要执行破产程序的话,哪个组织或者机构可以作为管辖他的法院呢?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破产案例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系营业法人时,由债务人主营业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冰岛是一个国家,其本身具有完整的法院系统,但是凌驾于他之上,可以对国家执行破产程序的法院是否存在呢?如果把整个地球看做一个地球村,那么,每个国家就是这个地球村的村民,而现在被各个村民共同承认和接受的地球村法院是联合国下的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冰岛虽然负债累累,但是并不是对所有国家负债,其主要债权国是英国、荷兰以及最近借给其巨债的俄罗斯,因此,他很难在当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冰岛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债务纠纷做出仲裁或者判决。
而破产程序最重要的步骤在于执行,联合国是唯一有权采取国际行动的国际组织,但是这种权力是建立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前提下的,而冰岛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纠纷显然不足以引发世界和平问题或者影响世界继续发展,因此,联合国下的国家法院也无法对冰岛采取任何破产程序所需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就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没有合格的管辖法院,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就无法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三)债权人地位无法平等
破产程序很大程度是作为民商事法律存在的,民商事法律的宗旨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院介入的目的就是实现债权人之间在债权先后的顺序下的债权权利公平实现受偿。
如笔者前述,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缺乏一个适格的管辖法院,因为没有法院的介入和控制,就很难保证同样是国家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如前所述,冰岛的债权人主要是英国,荷兰,以及俄罗斯等,这三个国家之间明显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地球村里的村民们从来就是以实力说话的,俄罗斯虽然经济大不如前,但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仍让其有着在地球村大声说话的权利,而英国多年来跟在美国后面,也是常年指手画脚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面前,荷兰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几个国家坐在一起谈判解决债务问题,荷兰的发言权势必被削弱。因此,债权人之间无法实现平等,就无法实现破产法存在的意义。
因此,对冰岛而言,“国家破产”更像是一个形容词,以体现一国经济形势之危急;而不是一个动词,并不预示着一个国家马上就会吹灯拔蜡、改换门庭。就拿冰岛来说,纵然外债远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但是依然可以在现有的国际秩序框架内找到克服时艰的途径,比如向俄罗斯这样的大国借债,还可以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援助。
综上所述,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其言论上所提及的“破产”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支持,只能是作为经济意义或者事实意义上的破产存在,而不能是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谈及冰岛“破产”,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性。
参考文献:
[1]郑选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士元.企业法[M].法律出版社,2006.
[3]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4]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颜秋香,(1985-)女,汉族,湖南怀化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王晓红,(1984-)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
一、冰岛“破产“简介
冰岛共和国(英语:The Republic of Iceland)是北大西洋中的一个岛国,代码IS,简称冰岛,位于格陵兰岛和英国中间,首都雷克雅未克。地理概念上,冰岛经常被视为是北欧五国的一份子。今日的冰岛已是一个高度发展的发达国家,拥有世界排名第五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以及世界排名第一的人类发展指数。
目前,冰岛是联合国、北大西洋公约组织、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欧洲经济区、北欧理事会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会员国,但是并未加入欧洲联盟。
冰岛经济主要依靠海洋渔业。2005年家庭最终消费增长11.9%以及固定资产构成增长34.5%是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的主要原因。进口28.4%的增长导致经常帐户贸易赤字达1620亿克朗(24.3亿美元),占GDP的16.3%,贸易赤字严重影响了GDP增长。因为金融海啸,冰岛成为全世界第一个破产国家。
二、破产制度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语Fallitux,其意思是指失败(Failure)。我国古代就有“破产”一词,《后汉书》齐武王传中说:“倾身破产,交结天下雄峻。”这里的破产就是竭尽家财的意思。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破产有两种含义:一是事实上的破产,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状态,事实意义上的破产,又称为真正的破产,主要包括因“资不抵债”而不能清偿债务和因“财务危机”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两种情形。二是法律上的破产,即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依据《破产法》,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以便全部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律制度。
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破产程序起源于罗马时期的债务执行制度,公元前451年至450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制定了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据《十二铜表法》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有两种执行制度,一是对人的执行,一是对财产的执行,而其中关于扣押债务人财产以清偿债务的规定,就是破产法的萌芽。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中世纪地中海的城市威尼斯于1244年制定了《威尼斯条例》,米兰在1341年制定了《米兰条例》,直至1415年佛罗伦萨制定了《佛罗伦萨条例》,这三者正式确定了完全意义上的破产制度,但是这些条例都只是适用于商人。这一时期的破产制度有其鲜明的特征:第一,仅仅只适用于商人;第二,实行债权人的自力救济主义;第三,重点强调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很少顾及债务人利益;第四,对债务人的破产和欺诈行为予以重罚;第五,奉行破产不免责主义。
时至今时今日,在经济发展的不断要求下,破产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世界各国都订立了破产法。如英国法律就规定破产“是强制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并予以变价,按债权的先后顺序把债务人的财产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的一种程序。”日本则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以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为目的的审判上的程序。”而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章第二条也规定,“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偿债务。
三、冰岛破产的非法律意义性
一个人口只有32万的迷你型国家,金融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远远超过其他产业,该国金融业在这次全球信贷危机中损失惨重,如今其金融业外债已经超过1383亿美元,而冰岛国内生产总值仅为193.7亿美元!一个企业倘若身陷此等困境,唯有破产一条路可走。那么,理论上濒临“国家破产”的冰岛会不会破产呢?
自有破产法以来,纵观各国的破产法法例,其都有着近乎一致的法律特征:第一,破产制度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前提;第二,破产制度是一种法定的特殊偿债制度;第三,破产制度以公平受偿为宗旨;第四破产制度必须有法院介入并主持。下面,笔者将就破产制度这几大特征分析冰岛“破产“这一说法的非法律意义性。
(一)主体不合格
破产法的主体是无法清偿其债务的债务人,我国的破产法所适用的对象是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而作为在法律健全道路上走得更远的英美国家,也只是把破产法的适用对象扩展到个人的身上。
冰岛作为一个独立主权国家,拥有独立自主处理其内外事物的最高权利,他的存在并不是像企业一样以登记开始,其所拥有的土地和人民也无法像企业的财产一般被变卖或者被收购,国家并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构的独立财产,由于这一届政府的经营不利,导致国家财政的危机,虽然需要全民的共同承担,却不能因此就使这个国家消失,更何况,企业被注销,其机构以及员工就脱离与它的关系了,但是国家即便把国名摒弃了,他的国土,国民仍然存在,只是改变了领导人或者政府机构。就冰岛国内的局势看来,作为当届政府,也要受到民众意愿的约束,冰岛国内曾经就是否赔偿英国和荷兰的债权而进行全民公投,公投的结果是民众几乎的全员反对。因此,国家无法作为破产制度的当事人,特别是债务人存在。
(二)无有权管辖机构
前文已经说到破产制度是一种法院介入的程序,破产程序是在法院的主导下进行的,如果冰岛作为一个国家要执行破产程序的话,哪个组织或者机构可以作为管辖他的法院呢?纵观世界各国的破产立法,一般都明确规定,破产案例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系营业法人时,由债务人主营业地所在地法院管辖。冰岛是一个国家,其本身具有完整的法院系统,但是凌驾于他之上,可以对国家执行破产程序的法院是否存在呢?如果把整个地球看做一个地球村,那么,每个国家就是这个地球村的村民,而现在被各个村民共同承认和接受的地球村法院是联合国下的海牙国际法院,国际法院的主要功能是对各国所提交的案件做出仲裁,或在联合国大会及联合国安理会的请求下提供咨询性司法建议。它还可以审理涉嫌违反国际法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只有当事国一致同意提交国际法院的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才能做出裁决。冰岛虽然负债累累,但是并不是对所有国家负债,其主要债权国是英国、荷兰以及最近借给其巨债的俄罗斯,因此,他很难在当事国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对冰岛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债务纠纷做出仲裁或者判决。
而破产程序最重要的步骤在于执行,联合国是唯一有权采取国际行动的国际组织,但是这种权力是建立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前提下的,而冰岛与其他国家的经济纠纷显然不足以引发世界和平问题或者影响世界继续发展,因此,联合国下的国家法院也无法对冰岛采取任何破产程序所需要的强制执行措施。这样,就无法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因此,没有合格的管辖法院,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就无法适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问题。
(三)债权人地位无法平等
破产程序很大程度是作为民商事法律存在的,民商事法律的宗旨就是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院介入的目的就是实现债权人之间在债权先后的顺序下的债权权利公平实现受偿。
如笔者前述,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存在,缺乏一个适格的管辖法院,因为没有法院的介入和控制,就很难保证同样是国家的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受偿。如前所述,冰岛的债权人主要是英国,荷兰,以及俄罗斯等,这三个国家之间明显就不可能实现平等。地球村里的村民们从来就是以实力说话的,俄罗斯虽然经济大不如前,但其强大的军事实力仍让其有着在地球村大声说话的权利,而英国多年来跟在美国后面,也是常年指手画脚的国家,在这两个国家面前,荷兰明显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几个国家坐在一起谈判解决债务问题,荷兰的发言权势必被削弱。因此,债权人之间无法实现平等,就无法实现破产法存在的意义。
因此,对冰岛而言,“国家破产”更像是一个形容词,以体现一国经济形势之危急;而不是一个动词,并不预示着一个国家马上就会吹灯拔蜡、改换门庭。就拿冰岛来说,纵然外债远超过其国内生产总值,但是依然可以在现有的国际秩序框架内找到克服时艰的途径,比如向俄罗斯这样的大国借债,还可以寻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援助。
综上所述,冰岛作为一个国家,其言论上所提及的“破产”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支持,只能是作为经济意义或者事实意义上的破产存在,而不能是法律意义上的“破产”,谈及冰岛“破产”,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性。
参考文献:
[1]郑选民.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
[2]张士元.企业法[M].法律出版社,2006.
[3]汤维建.优胜劣汰的法律机制——破产法要义[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
[4]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简介:颜秋香,(1985-)女,汉族,湖南怀化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王晓红,(1984-)女,汉族,江西上饶人,贵州大学法学院08级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