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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共享单车这一出行方式来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文章通过对沈阳市民对共享单车这一新生事物的认识和使用中的问题,制作了调查问卷并进行了街头随机采访,希望通过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完善共享单车的运行模式,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
一、调查背景
共享单车实质上是采用了一种新型盈利模式,即“共享经济”模式。我们在这里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以借贷为目的的融资模式。据权威机构调查2017年6月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6月,ofo共享单车、摩拜单车和酷骑单车分别以51.9%、45.2%、4.6%分别占据中国共享单车App活跃用户覆盖率的前三名用户数量分别为分别以1584.4万人、1312.0万人、171.8万人。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投放了三款单车投放辆超过100万辆的共享单车,今年计划再投放800万~1000万辆的共享单车,进入200多座城市。另外,酷骑单车为了抢占市场,吸引眼球推出来“黄金版”酷骑单车(自带语音解锁、自动调节车座、无线充电手机架等)其成本在1500元左右,同时定价也高出同行:押金为298元,价格为1.5元/小时。
二、共享单车出现的几点法律思考
1.将共享单车上私锁
我们之所以研究此类问题,是因为这种问题已经在本次调查中被提问最频繁的问题之一,至于共享单车上私锁如何定性。以上述“黄金版”酷骑单车为例,其成本在1500元,很多人为了再次使用共享單车而上私锁,其他预约该单车的人到底该如何解决?
2.恶意毁坏共享单车二维码
受访者向我们反馈,在找到共享单车后将要扫描二维码时发现二维码经常被损毁喷涂,或者在扫描二维码后发现并不是使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而是个人的微信号,或者是一些网页链接。上面的关于二维码的情况我们在这里分别分两种情况讨论。
(1)二维码被损毁、喷涂。这种情况看似只是违背道德,并没有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然而并不是我们大家所猜想的那样简单。由于共享单车上的数码锁需要扫码才能打开,如果二维码被损毁,喷涂可以直接导致数码锁无法使用,共享单车公司更换数码锁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二维码被替换。这种情况除了会导致上述的情形外,此类行为还会触犯到刑法条文中的其他罪名,很可能因为一个恶搞行为来招致刑法的严惩,然而很多受害人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
这种情况也是十分多发的事件之一,很多受访者反应共享单车不是座位坏了,就是脚蹬坏了,地图上看到有很多车然而却没有几个辆可用的,完好率非常低。
4.骑行共享单车时的事故责任问题
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出现了事故,该如何认定,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也成了一个社会上所关注的问题。例如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未满12周岁的男孩骑行ofo共享单车与客车相撞死亡。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起诉肇事机动车公司及ofo,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八百七十八万元,最后由共享单车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
三、解决方案
1.关于将共享单车上私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有一个女护士用私锁“共享单车”上锁的案例就被行政机关拘留5日。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以上述“黄金版”酷骑单车为例其成本在1500元左右,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就为“数额较大”。用户上私锁,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我们认定次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二维码
(1)损毁、喷涂二维码的行为。多次毁损,喷涂毁坏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有关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种情况应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有关部门申请提起诉讼。
(2)替换二维码的行为。这种情况除了会导致上述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情形外,此类行为还会触犯到“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天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被替换成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的二维码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就可认定为抢劫罪。所以针对此类情况也可以依抢劫罪请有关机关提起公诉。
3.关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
损坏多部共享单车,除了违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违反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共享单车既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又可以认定为生产资料,说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其行为已经纳入法律的管理范畴中。
4.关于骑行共享单车时的事故责任问题
关于类似情况共享单车也是有所准备的,各个平台都为用户购买了用车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险若达到赔偿条件就会最高获得赔偿金额一万元。同时也为用户购买了旅行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三十万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但是,由于车锁并不能认识或识别出用户的年龄,所以很多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却很难落实。针对用户的使用资格的认定这一问题,智能手机的兴起使监护人的监管也变得困难起来,况且这不光是监护人的责任更主要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要想解决就要设置防止儿童开启的锁,并且在车身明显处贴上“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骑行”等字样。
通过调查在移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共享经济法律问题,以共享单车作小的切入点更深入地了解了共享经济的优劣,其继续发展下去的力量源泉,而且在智能手机如此发达的今天,如何规范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尽法律人应有的义务向受访者解释共享经济的营运模式,虽然力量很小,但希望我们可以为这个社会做一些什么。也同时希望这篇论文可以为更多的人带来一些帮助,包括共享单车的企业或是广大消费者。
参考文献:
[1]李立娟.共享单车迎来监管潮[J].法人,2017(3).
[2]刘亚楠.共享单车发展研究分析[J].时代金融,2017(8).
一、调查背景
共享单车实质上是采用了一种新型盈利模式,即“共享经济”模式。我们在这里可以将其定义为一种以借贷为目的的融资模式。据权威机构调查2017年6月中国共享单车市场统计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6月,ofo共享单车、摩拜单车和酷骑单车分别以51.9%、45.2%、4.6%分别占据中国共享单车App活跃用户覆盖率的前三名用户数量分别为分别以1584.4万人、1312.0万人、171.8万人。
到目前为止,全国共投放了三款单车投放辆超过100万辆的共享单车,今年计划再投放800万~1000万辆的共享单车,进入200多座城市。另外,酷骑单车为了抢占市场,吸引眼球推出来“黄金版”酷骑单车(自带语音解锁、自动调节车座、无线充电手机架等)其成本在1500元左右,同时定价也高出同行:押金为298元,价格为1.5元/小时。
二、共享单车出现的几点法律思考
1.将共享单车上私锁
我们之所以研究此类问题,是因为这种问题已经在本次调查中被提问最频繁的问题之一,至于共享单车上私锁如何定性。以上述“黄金版”酷骑单车为例,其成本在1500元,很多人为了再次使用共享單车而上私锁,其他预约该单车的人到底该如何解决?
2.恶意毁坏共享单车二维码
受访者向我们反馈,在找到共享单车后将要扫描二维码时发现二维码经常被损毁喷涂,或者在扫描二维码后发现并不是使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而是个人的微信号,或者是一些网页链接。上面的关于二维码的情况我们在这里分别分两种情况讨论。
(1)二维码被损毁、喷涂。这种情况看似只是违背道德,并没有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然而并不是我们大家所猜想的那样简单。由于共享单车上的数码锁需要扫码才能打开,如果二维码被损毁,喷涂可以直接导致数码锁无法使用,共享单车公司更换数码锁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二维码被替换。这种情况除了会导致上述的情形外,此类行为还会触犯到刑法条文中的其他罪名,很可能因为一个恶搞行为来招致刑法的严惩,然而很多受害人却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3.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
这种情况也是十分多发的事件之一,很多受访者反应共享单车不是座位坏了,就是脚蹬坏了,地图上看到有很多车然而却没有几个辆可用的,完好率非常低。
4.骑行共享单车时的事故责任问题
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出现了事故,该如何认定,出现问题该如何解决也成了一个社会上所关注的问题。例如2017年3月26日,上海一未满12周岁的男孩骑行ofo共享单车与客车相撞死亡。据《中国青年报》报道,7月19日,事故受害人的父母起诉肇事机动车公司及ofo,要求其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索赔八百七十八万元,最后由共享单车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
三、解决方案
1.关于将共享单车上私锁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之前有一个女护士用私锁“共享单车”上锁的案例就被行政机关拘留5日。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认定为盗窃。以上述“黄金版”酷骑单车为例其成本在1500元左右,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就为“数额较大”。用户上私锁,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我们认定次行为构成盗窃罪。
2.关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二维码
(1)损毁、喷涂二维码的行为。多次毁损,喷涂毁坏设备破坏生产经营,其行为可能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有关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这种情况应该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向有关部门申请提起诉讼。
(2)替换二维码的行为。这种情况除了会导致上述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情形外,此类行为还会触犯到“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天规定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使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被替换成个人、企业、其他组织的二维码骗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就可认定为抢劫罪。所以针对此类情况也可以依抢劫罪请有关机关提起公诉。
3.关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
损坏多部共享单车,除了违反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相关规定,还可能违反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相关规定。对于共享单车既可以认定为公共财产,又可以认定为生产资料,说明恶意毁坏共享单车零部件并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其行为已经纳入法律的管理范畴中。
4.关于骑行共享单车时的事故责任问题
关于类似情况共享单车也是有所准备的,各个平台都为用户购买了用车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险若达到赔偿条件就会最高获得赔偿金额一万元。同时也为用户购买了旅行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身故或残疾,可申请按国家标准赔偿,经判定,若符合被保条件,可获得最高三十万元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驾驶人必须年满12周岁。但是,由于车锁并不能认识或识别出用户的年龄,所以很多未满12周岁的儿童骑行共享单车,所以法律明文规定却很难落实。针对用户的使用资格的认定这一问题,智能手机的兴起使监护人的监管也变得困难起来,况且这不光是监护人的责任更主要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要想解决就要设置防止儿童开启的锁,并且在车身明显处贴上“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骑行”等字样。
通过调查在移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的共享经济法律问题,以共享单车作小的切入点更深入地了解了共享经济的优劣,其继续发展下去的力量源泉,而且在智能手机如此发达的今天,如何规范市场秩序,这些都是我们所关注的问题。在进行调查的同时尽法律人应有的义务向受访者解释共享经济的营运模式,虽然力量很小,但希望我们可以为这个社会做一些什么。也同时希望这篇论文可以为更多的人带来一些帮助,包括共享单车的企业或是广大消费者。
参考文献:
[1]李立娟.共享单车迎来监管潮[J].法人,2017(3).
[2]刘亚楠.共享单车发展研究分析[J].时代金融,20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