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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廉租住房的问题是住房问题中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国家不断出台新政来解决廉租住房的问题。本文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出发,分别阐述廉租住房制度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过程,并从中得出政策分析结论。
关键词:廉租住房制度;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73-01
一、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
我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实行中央政府(主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指导,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在做好本地区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廉租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建设、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根据政策方案规划和政策目标确定的原则来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本身具有许多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问题:
首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的覆盖面过窄。目前,各地出台的廉租住房政府规章,保障对象多限定在具有城镇户口的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虽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明确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但是在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上部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人家庭,即出现在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之间的“夹心层"问题,目前住房供应体系中没有相应的保障供应方式
其次,廉租住房制度缺少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廉租住房法定适用主体的合理界定,哪些社会主体有权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何进行确立;二是法定准入的程序问题,即合适的社会主体按照何种法定程序去实际获得廉租住房的居住权。
最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但政府对于一段时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的目标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安排。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收入的人群对于住房消费的情况有所不同。国家尚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做出可操作性的战术安排。
二、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
在我国,廉租住房的管理一般是由各级政府成立一个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来负责日常工作,或由原住房解困办公室转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或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下设一个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与工、青、妇、残联和民政部门协调一致,共同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方便。尽管时下这种模式的管理体制有一定得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体制极易造成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分的问题。
廉租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组织间沟通不畅和作为强制行为的监管措施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违规操作。作为具有政策倾斜性的廉租住房,享受的实际上是政策性资源,由于其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从而形成“黑箱运行”。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监管方式是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以“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作为对住户的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并不能起到真正清查出不符合条件住户的作用。
违规操作的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处理规定模糊。在违规处理中,虽规定由司法部门处理,但实际上,如果是实施机构违规,只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并不介入其中。由于具体政策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我国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过程即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又由于监管缺失而出现各种负面的因素,从而逐步弱化了初始政策,导致廉租住房制度本身没有得到完善和创新,进一步影响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
三、廉租住房政策的评估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来看,各城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因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同而各异,在各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均从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对申请条件做出规定。不同城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相似且是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该市城镇户籍,并在该城市工作或居住。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完善申请条件是必要的,严格的申请条件可以保证廉租住房提供给真正有需要的家庭。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配租方式及标准来看,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基本上都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此外,对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资金来看,主要包括四方面: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然而目前城市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的少。此外,由于各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数量很少且租金较低,租金收入很少。因此,各城市的廉租住房的资金仅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总体来说,尽管目前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得成绩,但是依然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邓伟志,范明林.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关键词:廉租住房制度;政策分析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4-0173-01
一、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
我国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及管理,实行中央政府(主要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指导,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包括:在做好本地区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地区廉租住房发展规划;会同建设、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廉租住房的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根据政策方案规划和政策目标确定的原则来看,我国廉租住房制度的政策本身具有许多不合理和不科学的问题:
首先,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对象的覆盖面过窄。目前,各地出台的廉租住房政府规章,保障对象多限定在具有城镇户口的低保户、优抚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虽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已经明确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低收入家庭,但是在廉租住房保障标准以上部分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城市低收人家庭,即出现在经济适用住房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之间的“夹心层"问题,目前住房供应体系中没有相应的保障供应方式
其次,廉租住房制度缺少完善的准入与退出机制。准入机制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廉租住房法定适用主体的合理界定,哪些社会主体有权享受到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如何进行确立;二是法定准入的程序问题,即合适的社会主体按照何种法定程序去实际获得廉租住房的居住权。
最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缺乏明确的目标和长远规划。建立城市廉租住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城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权利,但政府对于一段时期内廉租住房建设的具体的目标并没有做进一步的安排。住房消费具有长期性持久性的特点,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类收入的人群对于住房消费的情况有所不同。国家尚未能从发展的角度,做出可操作性的战术安排。
二、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
在我国,廉租住房的管理一般是由各级政府成立一个廉租住房管理机构来负责日常工作,或由原住房解困办公室转为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或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下设一个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并与工、青、妇、残联和民政部门协调一致,共同为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提供方便。尽管时下这种模式的管理体制有一定得积极作用,但是这种管理体制极易造成管理主体不明,职责不分的问题。
廉租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组织间沟通不畅和作为强制行为的监管措施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违规操作。作为具有政策倾斜性的廉租住房,享受的实际上是政策性资源,由于其操作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从而形成“黑箱运行”。主管部门对廉租住房住户的监管方式是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以“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作为对住户的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并不能起到真正清查出不符合条件住户的作用。
违规操作的实施机构及工作人员处理规定模糊。在违规处理中,虽规定由司法部门处理,但实际上,如果是实施机构违规,只是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并不介入其中。由于具体政策和监管措施的不到位,我国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过程即政策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廉租住房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又由于监管缺失而出现各种负面的因素,从而逐步弱化了初始政策,导致廉租住房制度本身没有得到完善和创新,进一步影响了廉租住房制度的建设。
三、廉租住房政策的评估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来看,各城市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因地区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同而各异,在各城市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均从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方面对申请条件做出规定。不同城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中相似且是最基本的条件是要求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该市城镇户籍,并在该城市工作或居住。在扩大保障范围的基础上,完善申请条件是必要的,严格的申请条件可以保证廉租住房提供给真正有需要的家庭。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配租方式及标准来看,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和广州市对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基本上都是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的方式,此外,对承租公房的低收入家庭按有关规定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从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资金来看,主要包括四方面: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然而目前城市落实廉租住房资金投入的少。此外,由于各地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数量很少且租金较低,租金收入很少。因此,各城市的廉租住房的资金仅来源于政府财政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总体来说,尽管目前我国的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取得了一定得成绩,但是依然存在许多棘手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国庆.公共政策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
[2]张国庆.公共行政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邓伟志,范明林.社会管理与社会政策[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4]黄恒学.公共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