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中和与国际能源政治新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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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碳中和目标推动下,国际能源低碳转型加速推进.世界传统能源消费渐入瓶颈期,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提速,能源电气化、网络化和智能化趋势增强.与此同时,低碳转型进程中部分减排措施出现激进化和政治化倾向,也加剧了新冠疫情冲击下的国际能源供需短期失衡,导致许多国家出现能源价格飙升和电力短缺.当前全球能源荒进一步凸显了国际能源转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预示着低碳转型过程中将面临诸多新型能源安全问题.能源结构的低碳化也推动着世界能源政治内涵及格局的调整,能源安全理念、战略及国际能源安全框架加速演变.传统能源和新型能源地缘博弈相交织,全球能源地缘政治格局酝酿着诸多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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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制职场“碰瓷”式维权行为,一些地方建立了劳动者维权异常名录机制.从概念来看,“维权异常”并非严格意义上之法律术语,它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存在交叉.该机制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职场碰瓷”、虚假诉讼等行为的发生,缓和仲裁机关、法院的压力,并有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维权异常的认定及名录发布行为在法律属性上存疑,相关的惩戒措施存在损害劳动者提起争议处理权、就业权之隐忧,更不利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的自律合规管理.因此,制度未来改进应确立适格的权力主体,并引入主观目的要素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构成维权异常,
审判中心主义是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内的话语,在该话语体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效行使是庭审实质化不可缺失的构成要素.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是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评价主体是当事人和法律职业者.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评价标准,是律师诉讼程序的过程标准,而不是以案件的司法裁判结果为标准.可视性的辩护律师有效辩护的实现方式,是改革现行法庭审判程序的简单化运作模式,改革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对辩护律师辩护观点的评述,扩大庭审网络同步直播的案件范围,许可被告人以律师辩护无效为由提起上诉,许可辩护律师将未决案件
目前关于想象竞合犯的三大处断原则均存在不足.对此,必须以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为指导,以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主观罪过三要素为核心,构建新的想象竞合犯处断规则,即想象竞合犯的处刑应当是数罪中最重之宣告刑加上余罪之宣告刑的2/3.该处断规则必须在《刑法》第69条之下运行,即遵守限制加重原则,且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样采吸收原则,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采逐次执行原则,有期徒刑、拘役执行
“不合规”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简约表达,我国各地法院对于“不合规”规划许可是否合法的裁决并不一致.国家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约束力,把公法意义上对“不合规”规划许可的合法性审查转化为私法意义上对居民是否获得侵权补偿的审查是不妥的,认定“有补偿则合法”实际进行了“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会产生负外部性效果,因而在公法层面上“不合规”则不合法的判断模式是成立的.为适度发挥司法空间政策形成功能,可确认经补偿之“不合规”许可违法而不予撤销,并制度性激活反向征收作为补救措施,为城市持续发展服务.
古典的修辞学研究重心主要在于一种实践的说服行动以及与之相并行的说服方式,区别于当前的以修饰文辞为重心的修辞学研究,故而古典的修辞学与法律具有密切的关联.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需要认真对待法律修辞,重新激活并发展法律修辞的当代价值.具体而言,法律修辞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和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这两个具有关联的方面.作为本体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法律本身也可看作一种修辞并可以从修辞学的视角对法律予以观照,作为方法论的法律修辞主要是指其于法律运行过程中的体现的诸多作用.当然,法律修辞的价值本身也存
“被遗忘权”是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删除制度的立法新发展.美国并不赞同欧盟模式的被遗忘权.加利福尼亚州立足美国法制传统构建了一个体现美国利益需求的被遗忘权.加州立法从维护个人发展权意义上建构未成年人的被遗忘权,以数据最小化原则为基础,建构适用于消费者与企业之间数据处理的被遗忘权,赋予个人删除本人发布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删除信息的例外,较好地协调了被遗忘权与言论自由和信息经济发展的矛盾.加州立法已成为美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典范.未来,美国可能以加州模式为模板构建媲美欧盟被遗忘权的个人信息删除制度.
随着《巴黎协定》的全面实施,碳中和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越来越多的经济体宣布碳中和目标,采取更严格的减排措施,国际碳中和行动的规模和影响日益扩大.但各经济体之间尚存在较大政策和认知鸿沟,碳中和行动的不对称和不平衡性依然突出,各国内部也面临政治经济及技术等诸多挑战.部分国家过于激进的减排目标和气候问题政治化倾向,引发了国际能源价格飙升、绿色贸易保护主义及地缘竞争加剧等一系列冲击.为顺利推进全球低碳转型,恰当的减排战略和节奏不可或缺,各国需把握好发展、安全及环保之间的动态平衡,并以建设者的姿态深化国际低碳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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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自治性是仲裁存在和发展的前提,法国赋予了国际商事仲裁高度自治性,严格限制法院的审查范围和力度,但是弱势方的利益保护问题也亟待解决.为此法国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同时注重维护仲裁员公正性.此外法国允许市场力量的介入,向弱势方提供了应对仲裁风险的保险工具.中国在强化国际商事仲裁自治性的同时,也须考虑由此带来的仲裁弱势方保护问题,应首先界定法律给与特殊保护的对象范围,在此基础上制定配套性规则,在仲裁管辖权和仲裁员指定方面对弱势方作出倾斜性的规定,同时允许保险人开发争议解决保险服务,提高弱势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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