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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资格刑历史悠久,且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在中外刑法史中一直都是重要的存在。然而,在现阶段我国刑法学体系各方面都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其关于资格刑部分的研究却显得差强人意。一方面,刑法体系中资格刑的种类不完善;现行体系适用方式不多,缺少灵活性;适用对象宽泛,缺乏明确针对性;缺乏与资格刑相匹配的激励制度。另一方面,其刑事思想落后,现代刑法讲究“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禁止“刑罚过剩”,讲究个别主义原则,适用方式模糊的现行资格刑制度已然无法满足。
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深入剖析我国资格刑最基础的理论结构概念,并与国外现行刑法体系中关于资格刑在内容、适用方式、期限等方面的比较,深入反思,分析我国资格刑现状的形成因素,并针对其体系的完善提出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资格刑;比较;不足;完善
1资格刑的理论基础
资格刑的历史沿革
资格刑历史悠久,且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在中外刑法史中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刑法界大多认为中国古代的耻辱刑是我国资格刑的源头。“耻辱刑是对受刑人施以耻辱,损其名誉,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和折磨为内容的刑罚”1,追溯耻辱刑又不得不说其始祖“象刑”,“象以典刑”是最早文字可查的记录,出现在《尚书.舜典》一书,其大致可以解释为在氏族社会中对违反生活规则的人,用异其章服的形式来显示其与其他族人的不同,以此使其受到唾弃的一种惩罚方式。其可以说是奴隶制法律的胚胎和萌芽,以及后世耻辱刑和资格刑的前身。
资格刑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其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产物,因此,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也因此发挥着具有时代性的功能。
资格刑的含义
对于资格刑应如何定义,学术界也是争论不一,高铬暄教授认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之资格的刑罚。”2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老师认为:“资格刑乃国家剥夺犯人担任公务员或者公职候选人资格,以及享有公法上之权利的法律效果。”3林山田老师的观点很显然是从狭义资格刑涵义去定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环境的变化,人民的职业分工更细化,社会活动逐渐增多,人民拥有的资格和身份也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对资格刑可以下定义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和身份的刑罚”。简单明了,人民更易接受,且涵盖了“资格”和“身份”两大概念涵义,较为合理。
2我国资格刑现状的分析
2.1我国资格刑現状
刑法体系内: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法体系外(行政处罚):
一、禁止担任公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我国法院院长等职务的选举中,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
[1]禁止或取消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比如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会被吊销,且永远没有资格再考取。
(3)吊销驾驶证及终生禁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肇事罪者,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交管部门应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作出吊销犯罪人驾驶证且终身禁驾的处罚。
2.2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
2.2.1刑法体系中资格刑的种类不完备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关于资格刑种类的明文规定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类,且后者的适用对象只局限于外国人。从上文论述可知,外国资格刑较之我国种类更多,涉及权利范围更广,从公权到私权,从自然人到法人都做了相应的资格刑规定。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特定身份资格逐渐增多,资格刑只有更加注重对特定资格的规制,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2.2适用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现阶段,我国在适用资格刑的案例中大多首选概括制的适用方式,即一经适用就剥夺全部的政治权利,不区分其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这明显有悖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我国可以从立法规定和司法操作两个阶段入手借鉴和转化,以此来改善目前我国资格刑适用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的弊端。
2.2.3适用对象宽泛,缺乏针对性
我国资格刑现在呈现出适用对象宽泛,缺乏明确针对性的特点,其极易产生“刑罚过剩”的弊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我国现行资格刑种类较少导致的;另一方面应归责与现行资格刑大多采用概括制的适用方式。
3我国资格刑的完善
3.1增设我国资格刑的种类
3.1.1把“剥夺政治权利”改造为“限制公权”
“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名称一方面对其现行的具体内容而言,其以完全超出了政治性权利的范围,已不完全是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其政治色彩太浓厚,跟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我们应该逐渐淡化刑罚罪名的政治色彩,而“限制公权”显得更为恰当。
3.1.2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
笔者认为,刑罚强度的恰当性应当体现在其达到阻止人民犯罪的目的就足够了,不可以少,也不应到多。所以,对于利用特定职业犯罪的,只要有选择的剥夺犯罪人利用的特定资格或身份就可以从根本上阻止其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3.1.3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法人逐渐成为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题,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涌现,这些犯罪的主体大多都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或者法人,因此增设以单位法人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的。如停业整顿,即剥夺犯法企业或组织一段时间内再运行资格的刑罚方法。
3.2完善我国资格刑的适用
(一)丰富资格刑适用方式
从现代刑法学政策讲究人道主义、个别化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思想,这就导致了其不合乎现代国家刑法体系的发展趋势,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例如刑罚过剩等因此我们应丰富我国资格刑的适用方式,可以在维护现行概括制、法定制的基础上,兼采相对制和酌定制。
(二)明确资格刑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即其适用何种罪或人。目前针对我国公民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其在使用已完全超出了政治性权利的范畴,适用对象模糊,缺乏针对性。
4结语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资格刑体系的立法和实施,分析了资格刑最基本理论,进而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影响我国资格刑现状形成的因素,并提出有利于我国资格刑体系更科学完备的意见和措施。笔者虽然水平有限,但认为对于我国资格刑体系的研究和完善应是每个刑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注释:
1 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07.
3 林山田.刑法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307.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07.
[3]吴平.资格刑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吴平.增设以单位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刍议[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30,
作者简介
李远,男,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族,汉。职称,无。学历,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本文正是从这点出发,深入剖析我国资格刑最基础的理论结构概念,并与国外现行刑法体系中关于资格刑在内容、适用方式、期限等方面的比较,深入反思,分析我国资格刑现状的形成因素,并针对其体系的完善提出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资格刑;比较;不足;完善
1资格刑的理论基础
资格刑的历史沿革
资格刑历史悠久,且其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在中外刑法史中一直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目前,我国刑法界大多认为中国古代的耻辱刑是我国资格刑的源头。“耻辱刑是对受刑人施以耻辱,损其名誉,使其精神上遭受痛苦和折磨为内容的刑罚”1,追溯耻辱刑又不得不说其始祖“象刑”,“象以典刑”是最早文字可查的记录,出现在《尚书.舜典》一书,其大致可以解释为在氏族社会中对违反生活规则的人,用异其章服的形式来显示其与其他族人的不同,以此使其受到唾弃的一种惩罚方式。其可以说是奴隶制法律的胚胎和萌芽,以及后世耻辱刑和资格刑的前身。
资格刑的存在和发展有其必要性,其是社会变革和发展的产物,因此,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作用也是存在差异的,也因此发挥着具有时代性的功能。
资格刑的含义
对于资格刑应如何定义,学术界也是争论不一,高铬暄教授认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些权利之资格的刑罚。”2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老师认为:“资格刑乃国家剥夺犯人担任公务员或者公职候选人资格,以及享有公法上之权利的法律效果。”3林山田老师的观点很显然是从狭义资格刑涵义去定义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环境的变化,人民的职业分工更细化,社会活动逐渐增多,人民拥有的资格和身份也越来越多。因此,笔者认为对资格刑可以下定义为:“资格刑是剥夺犯罪人一定资格和身份的刑罚”。简单明了,人民更易接受,且涵盖了“资格”和“身份”两大概念涵义,较为合理。
2我国资格刑现状的分析
2.1我国资格刑現状
刑法体系内: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法体系外(行政处罚):
一、禁止担任公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关于我国法院院长等职务的选举中,规定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不能参加选举。
[1]禁止或取消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比如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会被吊销,且永远没有资格再考取。
(3)吊销驾驶证及终生禁驾。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交通肇事罪者,如果被追究刑事责任,交管部门应对交通肇事逃逸司机作出吊销犯罪人驾驶证且终身禁驾的处罚。
2.2我国资格刑存在的问题
2.2.1刑法体系中资格刑的种类不完备
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关于资格刑种类的明文规定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两类,且后者的适用对象只局限于外国人。从上文论述可知,外国资格刑较之我国种类更多,涉及权利范围更广,从公权到私权,从自然人到法人都做了相应的资格刑规定。随着社会分工日益细化,特定身份资格逐渐增多,资格刑只有更加注重对特定资格的规制,才能够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
2.2.2适用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
现阶段,我国在适用资格刑的案例中大多首选概括制的适用方式,即一经适用就剥夺全部的政治权利,不区分其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这明显有悖于刑法的罪责刑相适用原则。我国可以从立法规定和司法操作两个阶段入手借鉴和转化,以此来改善目前我国资格刑适用方式单一,缺乏灵活性的弊端。
2.2.3适用对象宽泛,缺乏针对性
我国资格刑现在呈现出适用对象宽泛,缺乏明确针对性的特点,其极易产生“刑罚过剩”的弊端,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我国现行资格刑种类较少导致的;另一方面应归责与现行资格刑大多采用概括制的适用方式。
3我国资格刑的完善
3.1增设我国资格刑的种类
3.1.1把“剥夺政治权利”改造为“限制公权”
“剥夺政治权利”这个名称一方面对其现行的具体内容而言,其以完全超出了政治性权利的范围,已不完全是政治权利,另一方面其政治色彩太浓厚,跟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浪潮我们应该逐渐淡化刑罚罪名的政治色彩,而“限制公权”显得更为恰当。
3.1.2增加剥夺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刑
笔者认为,刑罚强度的恰当性应当体现在其达到阻止人民犯罪的目的就足够了,不可以少,也不应到多。所以,对于利用特定职业犯罪的,只要有选择的剥夺犯罪人利用的特定资格或身份就可以从根本上阻止其二次犯罪的可能性。
3.1.3增设单位犯罪的资格刑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法人逐渐成为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主题,越来越多的经济犯罪涌现,这些犯罪的主体大多都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或者法人,因此增设以单位法人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是十分必要的。如停业整顿,即剥夺犯法企业或组织一段时间内再运行资格的刑罚方法。
3.2完善我国资格刑的适用
(一)丰富资格刑适用方式
从现代刑法学政策讲究人道主义、个别化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思想,这就导致了其不合乎现代国家刑法体系的发展趋势,也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的弊端,例如刑罚过剩等因此我们应丰富我国资格刑的适用方式,可以在维护现行概括制、法定制的基础上,兼采相对制和酌定制。
(二)明确资格刑适用对象
适用对象,即其适用何种罪或人。目前针对我国公民的资格刑只有剥夺政治权利,其在使用已完全超出了政治性权利的范畴,适用对象模糊,缺乏针对性。
4结语
本文结合我国现行资格刑体系的立法和实施,分析了资格刑最基本理论,进而有针对性的分析了影响我国资格刑现状形成的因素,并提出有利于我国资格刑体系更科学完备的意见和措施。笔者虽然水平有限,但认为对于我国资格刑体系的研究和完善应是每个刑法人的责任和义务。
注释:
1 吴平,《资格刑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 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07.
3 林山田.刑法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307.
参考文献
[1]林山田.刑法学[M].台北:商务印书馆,1983.
[2]高铭暄.刑法学原理(第三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07.
[3]吴平.资格刑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吴平.增设以单位犯罪为适用对象的资格刑刍议[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04,30,
作者简介
李远,男,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族,汉。职称,无。学历,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专业,法律硕士非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