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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成与发展有其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专门立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是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识不够、法制不健全、全面依法治国推进速度缓慢造成的。建议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资产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集体资产财产权经营管理的唯一法定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财产权,具有依法、独立行使集体财产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