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行为理论是德国民法理论的基础,在我国却长期处于被否定的地位。目前在探讨物权法的立法实践中,学者们对我国物权立法是否采取物权行为理论仍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论证了物权行为理论的区分原则和无因性原则,认为物权行为独立于债权行为,二者是不同的法律事实,债权行为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物权行为的无效。随着物权行为理论的深入研究,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必将会被我国学者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