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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现代社会,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在内的各种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若不配合甚至破坏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会使青少年出现人格缺失和心理性格上的偏差等不良后果,最终偏离正常社会轨道,走上犯罪道路。
关键词: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社会化
据资料表明,现代社会犯罪人群年龄趋向于年轻化,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率的大幅度上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青少年的犯罪情况,通过总结归纳,发现目前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犯罪心理特征:①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突出自我实现,自我开放;②心理需要宽泛化,以满足感官刺激为主;③动机多样而又茫然,行为易受情绪情感左右,理智严重缺乏;④情感淡漠,缺少怜悯心,不计后果,没有恐惧感和痛苦感。此外,还有漠视政治、崇尚金钱、暴力;赌徒冒险和侥幸心理强烈;民族自豪感缺失,崇拜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乐群性强等特点。[1]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罗大华老师的“综合动因论”列举了所有能够导致人产生犯罪心理进而犯罪的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前者又分为生理、心理和行为等因素,后者分为自然、情境、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除了指宏观的整体社会环境外,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工作等小社会环境因素。下面,我们仅就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作一下探讨。
费孝通先生说过,“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2]因此,当一个新生命诞生时,稳定的三角关系即已建立,父母便成了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方法,抚养和教育子女,使其在社会化进程中沿正确的方向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终成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然而,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担负起这一重任,由于一系列因素影响,有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偏离了正确轨道,走上了犯罪之路,令人惋惜,又引人深思。
一、家庭结构
在所有的几何图形中,三角形是稳定性最强的。在家庭结构中,父、母和子女也构成一个三角形,中国传统的严父慈母型的教育方式,历来为大多数家庭所采用.母亲担负生理性抚育的责任,而父亲则对子女进行社会性抚育,就像马林诺斯基所说的,在这个社会中,父亲须一身来包办两方面:一面作温婉的朋友,一面做严格的法律守卫。父母的双系抚育使青少年的社会化更全面,不会有失偏颇。然而,在单亲家庭中,三角形因失去一个支点而失去平衡,变得极不稳定。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承担不了本应由双系抚育来完成的重任,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极可能偏离正确轨道,误入歧途。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现,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存在自卑心理,而且多沿袭了抚育他的一方亲人的秉性。如一手由母亲抚育的子女性格多倾向于内向,比较敏感,自立能力弱,依赖性强,而由父亲抚育成长的子女却往往比较坚强、自立,但也存在着冷漠、好斗、哥们儿义气等不良倾向。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不良倾向被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然而一旦发展至极端,或受某种因素的强烈刺激,青少年往往会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如有些青少年被同龄人耻笑为“没妈的孩子”或“没爸的孩子”,忍无可忍, 拳脚相加,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现象屡见不鲜。
基于以上原理,我们应加强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的人文关怀,通过鼓励、引导、帮助其走出心灵阴影,恢复其自信,使其重新审视社会,回归到正确的社会化轨道中去。
二、家庭教育方式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营造轻松、和谐、民主、自由的生活氛围,使青少年心智健康成长,人格趋向于成熟健全,成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相反,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导致家庭失和、青少年人格缺失和心理性格上的偏差等不良后果。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分为溺爱式教育、粗暴型教育和放任型教育三类。
在溺爱式教育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性格自私、冷漠,不懂得珍惜和爱护,观念中贯彻“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原则,是家中的“小皇帝”或“小公主”。一旦其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一方面会激起他们的破坏欲,即“我得不到的别人也休想得到”,另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进而发展到盗窃、抢劫甚至以人身伤害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占有目的。
而粗暴型教育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面对着父母的拳脚相加,则多存在两种性格趋向。一种为胆小怕事、逆来顺受的懦弱性格,他们内心往往对社会失望,认为社会冷漠无情,然而,一旦受到某种因素刺激,他们可能比起父母更为暴力,以发泄内心的屈辱,以个体犯罪为主。另一种则趋向于叛逆心理,面对父母的威胁、恐吓甚至暴力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在实践中,这类青少年极易结为团伙,讲哥们儿义气,以暴力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至于在放任型教育家庭中生活成长的青少年,多因缺少亲情的关怀,对家庭失去归属感,转而在家庭之外寻找感情归属,因“近墨者黑”沾染恶习或直接加入犯罪团伙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以找到自己的地位和感情归属。
基于此,我们应提倡健全式教育,加强父母和子女的沟通,及时纠正他们在社会化进程中的不良倾向,给与其社会关怀和重视,防止他们偏离社会轨道。
三、父母的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
父母的经济能力大小在特定情况下,往往也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影响。这一点在家庭贫困的青少年身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因经济情况不佳,他们往往会有自卑心理,再加上来自同伴的压力和个别青少年的盲目攀比心理,使他们急于证明自己尊严和能力的欲望更为强烈,极可能采取不法手段如以盗窃方式获得财物来显示自己的富有,维护自己的尊严,或者以人身伤害等方式来打击报复他人,以发泄心中的不满。另外,当父母的经济能力勉强甚至难以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时,无经济能力的青少年迫于不得已,也往往会实施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因此,我们应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克服盲目攀比心理,使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全体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为青少年成长解除后顾之忧,减少因家庭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
现代社会,包括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父母的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在内的各种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它们若不配合甚至破坏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会使青少年出现人格缺失和心理性格上的偏差等不良后果,最终偏离正常社会轨道,走上犯罪道路。
关键词:家庭结构;家庭教育方式;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社会化
据资料表明,现代社会犯罪人群年龄趋向于年轻化,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率的大幅度上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研究青少年的犯罪情况,通过总结归纳,发现目前青少年犯罪具有以下犯罪心理特征:①社会责任感淡薄,以自我为中心,突出自我实现,自我开放;②心理需要宽泛化,以满足感官刺激为主;③动机多样而又茫然,行为易受情绪情感左右,理智严重缺乏;④情感淡漠,缺少怜悯心,不计后果,没有恐惧感和痛苦感。此外,还有漠视政治、崇尚金钱、暴力;赌徒冒险和侥幸心理强烈;民族自豪感缺失,崇拜资产阶级生活方式,乐群性强等特点。[1]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很多,罗大华老师的“综合动因论”列举了所有能够导致人产生犯罪心理进而犯罪的因素,包括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前者又分为生理、心理和行为等因素,后者分为自然、情境、社会因素,其中社会因素除了指宏观的整体社会环境外,具体包括家庭、学校、工作等小社会环境因素。下面,我们仅就家庭环境因素对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影响作一下探讨。
费孝通先生说过,“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2]因此,当一个新生命诞生时,稳定的三角关系即已建立,父母便成了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父母应采取各种合理的方法,抚养和教育子女,使其在社会化进程中沿正确的方向进行,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最终成为真正社会意义上的“人”。然而,并不是每个家庭都能担负起这一重任,由于一系列因素影响,有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偏离了正确轨道,走上了犯罪之路,令人惋惜,又引人深思。
一、家庭结构
在所有的几何图形中,三角形是稳定性最强的。在家庭结构中,父、母和子女也构成一个三角形,中国传统的严父慈母型的教育方式,历来为大多数家庭所采用.母亲担负生理性抚育的责任,而父亲则对子女进行社会性抚育,就像马林诺斯基所说的,在这个社会中,父亲须一身来包办两方面:一面作温婉的朋友,一面做严格的法律守卫。父母的双系抚育使青少年的社会化更全面,不会有失偏颇。然而,在单亲家庭中,三角形因失去一个支点而失去平衡,变得极不稳定。在此情况下,若一方承担不了本应由双系抚育来完成的重任,青少年的社会化进程极可能偏离正确轨道,误入歧途。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现,在单亲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存在自卑心理,而且多沿袭了抚育他的一方亲人的秉性。如一手由母亲抚育的子女性格多倾向于内向,比较敏感,自立能力弱,依赖性强,而由父亲抚育成长的子女却往往比较坚强、自立,但也存在着冷漠、好斗、哥们儿义气等不良倾向。在通常情况下,这些不良倾向被控制在合理限度内,并不会导致严重后果,然而一旦发展至极端,或受某种因素的强烈刺激,青少年往往会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如有些青少年被同龄人耻笑为“没妈的孩子”或“没爸的孩子”,忍无可忍, 拳脚相加,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现象屡见不鲜。
基于以上原理,我们应加强对单亲家庭中成长的青少年的人文关怀,通过鼓励、引导、帮助其走出心灵阴影,恢复其自信,使其重新审视社会,回归到正确的社会化轨道中去。
二、家庭教育方式
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利于营造轻松、和谐、民主、自由的生活氛围,使青少年心智健康成长,人格趋向于成熟健全,成为一个理性的社会人。相反,不良的家庭教育往往导致家庭失和、青少年人格缺失和心理性格上的偏差等不良后果。不良的家庭教育方式分为溺爱式教育、粗暴型教育和放任型教育三类。
在溺爱式教育中成长的青少年,往往以自我为中心,性格自私、冷漠,不懂得珍惜和爱护,观念中贯彻“你的就是我的,我的还是我的”原则,是家中的“小皇帝”或“小公主”。一旦其需要无法得到满足,一方面会激起他们的破坏欲,即“我得不到的别人也休想得到”,另一方面可能使他们产生强烈的嫉妒心理,进而发展到盗窃、抢劫甚至以人身伤害等方式来达到自己的占有目的。
而粗暴型教育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面对着父母的拳脚相加,则多存在两种性格趋向。一种为胆小怕事、逆来顺受的懦弱性格,他们内心往往对社会失望,认为社会冷漠无情,然而,一旦受到某种因素刺激,他们可能比起父母更为暴力,以发泄内心的屈辱,以个体犯罪为主。另一种则趋向于叛逆心理,面对父母的威胁、恐吓甚至暴力置若罔闻,依旧我行我素。在实践中,这类青少年极易结为团伙,讲哥们儿义气,以暴力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甚至犯罪。
至于在放任型教育家庭中生活成长的青少年,多因缺少亲情的关怀,对家庭失去归属感,转而在家庭之外寻找感情归属,因“近墨者黑”沾染恶习或直接加入犯罪团伙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以找到自己的地位和感情归属。
基于此,我们应提倡健全式教育,加强父母和子女的沟通,及时纠正他们在社会化进程中的不良倾向,给与其社会关怀和重视,防止他们偏离社会轨道。
三、父母的经济能力和道德素质
父母的经济能力大小在特定情况下,往往也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影响。这一点在家庭贫困的青少年身上体现得更为突出。因经济情况不佳,他们往往会有自卑心理,再加上来自同伴的压力和个别青少年的盲目攀比心理,使他们急于证明自己尊严和能力的欲望更为强烈,极可能采取不法手段如以盗窃方式获得财物来显示自己的富有,维护自己的尊严,或者以人身伤害等方式来打击报复他人,以发泄心中的不满。另外,当父母的经济能力勉强甚至难以维持家庭成员的生存时,无经济能力的青少年迫于不得已,也往往会实施盗窃、抢劫等财产犯罪。因此,我们应对青少年进行思想教育,克服盲目攀比心理,使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念;同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全体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利,为青少年成长解除后顾之忧,减少因家庭贫困而导致的青少年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