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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有个叫杰尼弗·泰瑞尔的美国妈妈,遇到一件伤心事。
泰瑞尔有个七岁儿子,参加了俄亥俄州布里奇波特的男童军。童子军是极具特色的美国传统,登上月球的12名美国宇航员,就有11名曾是童子军。孩子在这里得到集体归属感:小制服贴着各色标记,像个荣耀小军人。泰瑞尔在儿子的男童军做志愿者,成了分支领导人。可最近,男童军突然通知她“下岗”,理由如她所说,“我恰巧是个同性恋。”
美国怎么能容忍男童军的歧视政策?为什么不去法院讨个公平?要告赢还真不容易,说起来,这和结社自由的原则有关。
结社自由,要保障民间社团自由选择和表达它的理念和观念。“结社自由”常常被理想化,就是忽略了一点:社团旗帜,可以是正确理念,也可以是错误理念。
1984年,有个“罗伯兹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该商会只收男性会员,就涉嫌歧视妇女,结果被告上法庭。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宣判,维持了《明尼苏达人权法》的解释,禁止公共实体有性别歧视。既然商会有公共性,就裁定该商会必须向妇女开放。
但非公共实体的私人社团不在禁止之列,它们可以规定包括性别在内的特殊要求。当年希拉里当第一夫人的时候,和助手在纽约想找个地方打电话,误入男性俱乐部,人家就客客气气请她们出去,助手还想解释,律师出身的第一夫人一把拉着她就走,那是私人地盘,女士免入的规定受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
要以性别歧视为由告男性取向的私人社团告不赢。美国民间团体多如牛毛,五彩缤纷。例如大学的兄弟会姐妹会,更有奇奇怪怪的不同取向,比如说有的社团只收漂亮女孩。并不是说,私人社团就一定可以任意选择。例如,私立学校等同于教育理念的结社。所以,美国公立学校根据政教分离原则,不得宣扬某种宗教;而私立学校可以干脆就是个教会学校。但是,在1976年的“鲁尼恩诉麦克拉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私立学校,只要收费具有商业性,就禁止排斥少数族裔。依据是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必须保障黑白公民有权在同样基础上“立约”的权利。“不得种族歧视”的原则,在这里优先于“结社选择自由”的原则。裁决关键是学校的“商业性”。
为确保民间社团能坚持少数意见、另类观点和“异议”,无商业性的私人结社还可以有族裔选择。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可以坚持只为有色人种维权,不为白人服务;白人也可以有同类组织。可以有贫困者互助社团,也可以有排斥穷人的富人俱乐部。
我们再看看结社自由和同性恋取向的冲突。
1992年,波士顿举办纪念爱尔兰节日的游行,举办者是当地一个退伍军人协会。他们反同性恋,就拒绝同性恋团体的游行申请,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苏特大法官宣布了历史性的一致裁决。要点是:假如某人的参与,会使一个私人社团无法再宣扬自己的观点,社团就有权拒绝。当然,裁决针对私人结社,假如是政府主办的游行,就必须一视同仁。2000 年又出了一个案子,“美国童子军联合会诉戴尔案”。和泰瑞尔一样,詹姆斯·戴尔也是同性恋,也被解除了在童子军的职务。首席大法官兰凯斯特宣读了多数意见的裁决:童子军作为私人组织,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权利,他们有权设置自己的成员标准。
在这里, 绕回了那个起点:1958年,美国确立了“结社权是个人宪法权利的延伸”。民间团体似乎等同于放大了的个体公民,也同样拥有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所以,说错话、表达错误观点,不要紧。可是一圈绕下来,已经开始困扰,因为个人和团体有差别。有的社团组织庞大、财大气粗,已是巨无霸。在社团中的个人,在社团外面的个人,和巨无霸较量,已经不是对等关系。那么,是不是有的巨无霸已经在欺负个人、侵犯弱小的个人权利? 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也在思考这个问题。2000年对童子军诉戴尔案的裁决,是一个五比四的投票结果。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强调:“每一个州立法,都是以禁止歧视、取代偏见为原则的。”
泰瑞尔暂时看不到司法取胜的希望,怎么办?另一个途径,是呼吁良知苏醒,促进观念改变。泰瑞尔在网上寻求支持,呼吁男童军废除不接受同性恋的政策。很快,就有了将近30万人响应。虽然男童军还在固执己见,但是可以看到曙光:有过同样偏见政策的美国女童军和男女合营童子军,已经先后取消了它们对同性恋的政策歧视。
男童军的口号 ,是“日行一善”。所以我相信,对男童军组织者和社会良知的呼唤,将不会永远徒劳无功。
作家,著有《西班牙旅行笔记》等,现居美国
泰瑞尔有个七岁儿子,参加了俄亥俄州布里奇波特的男童军。童子军是极具特色的美国传统,登上月球的12名美国宇航员,就有11名曾是童子军。孩子在这里得到集体归属感:小制服贴着各色标记,像个荣耀小军人。泰瑞尔在儿子的男童军做志愿者,成了分支领导人。可最近,男童军突然通知她“下岗”,理由如她所说,“我恰巧是个同性恋。”
美国怎么能容忍男童军的歧视政策?为什么不去法院讨个公平?要告赢还真不容易,说起来,这和结社自由的原则有关。
结社自由,要保障民间社团自由选择和表达它的理念和观念。“结社自由”常常被理想化,就是忽略了一点:社团旗帜,可以是正确理念,也可以是错误理念。
1984年,有个“罗伯兹诉美国青年商会案”。该商会只收男性会员,就涉嫌歧视妇女,结果被告上法庭。案子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宣判,维持了《明尼苏达人权法》的解释,禁止公共实体有性别歧视。既然商会有公共性,就裁定该商会必须向妇女开放。
但非公共实体的私人社团不在禁止之列,它们可以规定包括性别在内的特殊要求。当年希拉里当第一夫人的时候,和助手在纽约想找个地方打电话,误入男性俱乐部,人家就客客气气请她们出去,助手还想解释,律师出身的第一夫人一把拉着她就走,那是私人地盘,女士免入的规定受结社自由的法律保护。
要以性别歧视为由告男性取向的私人社团告不赢。美国民间团体多如牛毛,五彩缤纷。例如大学的兄弟会姐妹会,更有奇奇怪怪的不同取向,比如说有的社团只收漂亮女孩。并不是说,私人社团就一定可以任意选择。例如,私立学校等同于教育理念的结社。所以,美国公立学校根据政教分离原则,不得宣扬某种宗教;而私立学校可以干脆就是个教会学校。但是,在1976年的“鲁尼恩诉麦克拉里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即使是私立学校,只要收费具有商业性,就禁止排斥少数族裔。依据是宪法第十三条修正案,必须保障黑白公民有权在同样基础上“立约”的权利。“不得种族歧视”的原则,在这里优先于“结社选择自由”的原则。裁决关键是学校的“商业性”。
为确保民间社团能坚持少数意见、另类观点和“异议”,无商业性的私人结社还可以有族裔选择。全国有色人种协会,可以坚持只为有色人种维权,不为白人服务;白人也可以有同类组织。可以有贫困者互助社团,也可以有排斥穷人的富人俱乐部。
我们再看看结社自由和同性恋取向的冲突。
1992年,波士顿举办纪念爱尔兰节日的游行,举办者是当地一个退伍军人协会。他们反同性恋,就拒绝同性恋团体的游行申请,官司一路打到联邦最高法院。苏特大法官宣布了历史性的一致裁决。要点是:假如某人的参与,会使一个私人社团无法再宣扬自己的观点,社团就有权拒绝。当然,裁决针对私人结社,假如是政府主办的游行,就必须一视同仁。2000 年又出了一个案子,“美国童子军联合会诉戴尔案”。和泰瑞尔一样,詹姆斯·戴尔也是同性恋,也被解除了在童子军的职务。首席大法官兰凯斯特宣读了多数意见的裁决:童子军作为私人组织,有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的权利,他们有权设置自己的成员标准。
在这里, 绕回了那个起点:1958年,美国确立了“结社权是个人宪法权利的延伸”。民间团体似乎等同于放大了的个体公民,也同样拥有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公民权利。所以,说错话、表达错误观点,不要紧。可是一圈绕下来,已经开始困扰,因为个人和团体有差别。有的社团组织庞大、财大气粗,已是巨无霸。在社团中的个人,在社团外面的个人,和巨无霸较量,已经不是对等关系。那么,是不是有的巨无霸已经在欺负个人、侵犯弱小的个人权利? 可以看到,联邦最高法院也在思考这个问题。2000年对童子军诉戴尔案的裁决,是一个五比四的投票结果。持反对意见的大法官强调:“每一个州立法,都是以禁止歧视、取代偏见为原则的。”
泰瑞尔暂时看不到司法取胜的希望,怎么办?另一个途径,是呼吁良知苏醒,促进观念改变。泰瑞尔在网上寻求支持,呼吁男童军废除不接受同性恋的政策。很快,就有了将近30万人响应。虽然男童军还在固执己见,但是可以看到曙光:有过同样偏见政策的美国女童军和男女合营童子军,已经先后取消了它们对同性恋的政策歧视。
男童军的口号 ,是“日行一善”。所以我相信,对男童军组织者和社会良知的呼唤,将不会永远徒劳无功。
作家,著有《西班牙旅行笔记》等,现居美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