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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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开始进入一个崭新的时代——网络时代。网络的出现给传统的言论自由带来了新的形式,同时也给现有的法律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网络独有的特点使得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面临着巨大的难题。如何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现今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措施及存在的问题
  (一)目前已有的保护措施
  网络空间相对传统社会是一个新秩序空间,自身特殊性所提出的挑战,需要我们相应提出对策,维持其正常健康的发展。法律本来禁止的有害行为,并不因为网络的出现而合法化。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在网络管理上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包括《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限制在法律上得到了相应的规范。但是因为网络的无边际性,法院管辖权面临很大的挑战。为了弥补现行法律的不足,在网络空间逐渐出现了由大量的网络警察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网络服务商根据政府要求关闭或屏蔽网站、BBS;实行网络注册实名制等的措施。这些措施在现有技术和网民素质不高的情况下,对维护网络秩序和保障个人权利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 法律法规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宪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言论自由在我国已经成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而作为言论自由的其中一种表现形式,网络言论自由显然属于宪法的保护之列。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所必须具备的权利,是公民维护自身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保护自身安全的基本保障。将网络言论自由纳入到宪法的保护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然趋势。通过宪法的保护,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得到根本保障,不但有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同时能够促进网络言论自由更好的发挥其积极的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中“其他方法”就包括在网络环境下用语言,图片,视频等手段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刑法》的这一规定,很好的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的滥用,为公民正确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树立了标杆。这不但能够有效的打击网络言论犯罪,对网络言论自由滥用的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为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从而更加有利于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在前五条规定:对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互联网网络安全、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等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未构成犯罪但是构成一般违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决定》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互联网的使用,明确指出利用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打击网络犯罪,给互联网一个安全、洁净的环境,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实现。
  2.网络技术手段的保护。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广泛性,法律法规的规制存在很多漏洞,无法面面俱到,很多时候只能起到威慑作用,不能真正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除了法律手段,网络技术手段也是维护互联网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网络警察、实名注册等是网络技术对网络不法行为规制的主要手段。网络警察是指人民警察队伍中专门负责网络监管的执法人员,他们通过扎实的网络技术知识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对网络中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管,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安全。实名注册是指在一些网络论坛中要求用户使用真实信息进行注册,这样做一方面有助于网络秩序的维护,另一方面规避因网络的匿名性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使得网络更加的真实化,从而促进公民网络言论自由的健康、稳定的发展。此外,许多网站都会使用屏蔽这一技术手段,对不安全、不健康的信息进行有选择的屏蔽,将网民与这些不良信息隔离,为网民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网络技术手段是对法律法规规制的一个补充,它能弥补法律法规的漏洞,更加直接的维护公民在网络中的人身、财产安全,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现有措施存在的问题
  第一,网络言论自由受到严重遏制。考察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的规范,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大部分内容都是对网络行业或者对网民苛以义务,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①这些规定限制了网络言论自由积极作用的发挥。
  第二,网络言论的规制难以达到效果。从法律法规规制的角度看,对网络言论的众多立法规制根本无法落实到位,较多的规定在 “大众的网络” 面前不堪一击。更令人担心的是,某些网络犯罪的定义是如此宽泛和模糊,以至于让普通人无法预知罪与非罪的界限;政府在管理过程中也势必遇到同样困难,从而很可能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从技术规制角度看,同样也存在着许多缺陷。网络警察伴随网络的出现而出现,法律是否承认网络警察的合法性呢?网络警察的权力又该如何限制呢?这些问题都还有待于法律给予明确答案。由于网络技术的更新速度快,网站数量大,信息复杂,利用屏蔽技术也不能很好的管理整个网络空间。因此,虽然现在已经针对网络言论实施了包括法律,技术等方面的措施,但是各有局限,都不能达到预想的效果。
  第三,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从个人的角度来看,面对网络中现有的困境,个体的力量十分微薄。当公民权利遭受不当言论侵害时,受害人无法知道侵权人的具体信息,从而使得救济陷入一种困境。从已有的法律规范来看,大多强调的都是网络经营者或网民违反相关规定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很少涉及无法找到侵权者时的救济途径以及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保护和救济渠道。从整个网络空间来看,网民的整体法律素质不高,网络管理方面的法规宣传还不到位,难以让网民做到最大限度的维权。
  二、网络言论自由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一)继续加强网络言论自由的立法
  首先是法律法规的整合问题。纵观我国几部有关网络的行政法规,在涉及到网络言论的内容限制时其表述的文字几乎都是大同小异的,而这些文字又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等有关言论自由限制的法律法规的表述存在着雷同的现象。②立法机关应该在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整合,除去重复多余的条文,对部分条文进行有效的解释,增强其可行性。
  其次是尽快出台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专门法律。网络的广泛应用已成为世界发展的潮流,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问题将会显现出来。尽快制订专门法律,明确网络言论自由的形式、合理行使的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以及被侵权者的救济途径等,有利于进一步保护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我们应当在问题大量涌现之前尽快立法,做好预防措施,提前规范网络行为,建设一个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迎接网络时代的全面到来。
  (二)加强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管理,明确义务与责任的承担
  由于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信息的传播有一定的控制权,所以可以适当赋予其一定的审查权限,禁止或者限制违规信息的传输,防止违规信息的大规模传播。一旦权利人发现互联网上有涉及侵权的信息,就可以要求网络服务者采取相应措施来进行规避,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这些信息没有侵权,那么他就必须应权利人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否则权利人可以控告提供商。如果被指控侵权者对自己的言论提供担保,而提供商不能对这些言论是否侵权作出判断,那么他可以不采取任何措施,但必须要求疑似侵权者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等,一旦疑似侵权者被认定为侵权,网络服务提供商就可以向受害者提供其信息,帮助受害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③
  (三)政府积极引导,增强网民合法,合理使用互联网资源的意识
  互联网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平台,政府可以利用其信息传播迅速并且范围大的特点,在网络中宣传自己的思想和主张,引导网民合法、合理的使用互联网资源,呼吁公民为建设一个安全、绿色的互联网环境而共同努力。同时,政府还可以成立网络自律组织,协助管理网络秩序和网络违法、侵权案件的调查。让网民参与进来协助管理,不但可以群策群力,还可以增强网民的责任感,自觉做一个遵纪守规的网络使用者。
  (四)充分、合理使用网络技术手段,规制言论自由的滥用
  网络技术是网络言论自由得以实现的基础,为了使网络言论自由健康发展就应该加快技术开发。实名注册以及改进密码技术等都有助于加强信息安全以及隐私权等的保障,从而用技术上的手段缓解政府制定法律和政策进行调控的压力。网民利用现有技术,合理的保护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权,使得那些居心叵测者没有可乘之机,从而减少网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加快网络基础知识的普及,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
  加强公民网络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公众能自觉合法的使用网络资源并有效地维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下的言论自由权。此外,对政策制定者进行因特网基本知识的宣传和教育也是极其必要的。不懂基本的网络常识,政策制定者就无法制定正确的网络言论保护政策,公民也无法有效地维护自己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合法权益。④
  加强网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增强网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对抗网络中的各种侵权行为;另一方面使网民意识到侵权行为的危害性以及违法犯罪后果的严重性,提示他们谨慎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尊重其他网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的滥用,避免不良后果和影响的产生。
  注释:
  ①李忠著《因特网与言论自由的保护》,载《法学论坛》2002年第1期。
  ②张庆虎著《论网络中的言论自由》,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8期第238页。
  ③张楚著《网络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至第70页。
  ④杨久华著《试论我国网络表达自由发展的障碍因素及其对策》,载《兰州学刊》200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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