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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专利市场许可、专利联盟、专利入股战略的契约性质,然后基于其契约性质,探讨了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理解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性质以及对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决策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契约理论;专利联盟;新古典契约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09)06-0001-0001
一、前言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其在知识价值链中的位置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及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三大部分。对于专利而言,企业的专利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对内的专利运用战略和对外的专利应用战略。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对外专利应用战略。它主要包括专利市场许可、专利联盟及专利入股三种基本战略。本文所指的专利市场许可战略,是指普通专利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实施其专利,同时也保留自己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它主要建立在短期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上,因此本文称之为专利市场许可战略。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所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建立的组织。专利入股战略,是指以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与其他形式的资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合资企业的行为。本文首先分析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性质,然后基于三种专利战略的契约性质,探讨专利知识的特性、对专利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
二、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性质
根据麦克内尔的契约分类理论[1],契约可分为3种类型: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性契约。古典契约(Classical Contract)是指交易双方只需要一次性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无足轻重,交易的性质被清楚界定,没有除法庭之外的第三方的介入。古典契约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全面预测复杂的、高度不确定的未来是不可能的,或者即使有可能,也是成本高昂的。此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或高度投资专用性环境下表现突出。新古典契约(Neo-classical Contract)开始认识并处理这些问题。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它初步认识到了契约的非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性。新古典契约加大了在长期契约关系中应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灵活性,其主要特点是契约中引入第三方协调机制,例如仲裁机制等。关系性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是原则性的、规范性的条款,不对行为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适用原则、决策程序、争端解决机制达成协议,双方体现为协作关系或一体化的内部交易关系。古典契约与新古典契约都是围绕初始合同而展开的,而关系性契约可以脱离初始合同而形成一个拥有大量规范的“小社会”。
从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关系来看,专利市场许可是以古典契约为基础的,交易双方主要以一次性市场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基础。专利联盟以新古典契约为基础,专利所有者们以专利的一站式许可为基础建立了一种长期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没有脱离初始的合同约定,而是围绕专利一站式许可合同而展开。专利联盟引入专家评估委员会这种第三方协调机制来处理专利联盟成员对专利价值评估的争议。专利入股建立合资企业的战略构建了一种统一规制结构下的长期关系型契约[2]。专利所有者通过股权与合资方建立了一种长期的、紧密的关系,这种股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机会主义行为,合资企业已经摆脱了单一的交易契约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拥有大量规范的“小社会”。由于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基于三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关系,因此其实施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不同。下面主要从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四个方面探讨对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
三、 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决策的主要因素
(一)所交换专利的知识特性
专利对外应用战略所交换的知识是以专利为基础的。专利除了表现为法定的排它性之外,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专利是一种创新性的、可全部或部分外显出来的技术知识。本节在分析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创新程度及分散程度的基础之上,结合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关系,来分析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影响。
1.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
专利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容易编码的显性知识。本文认为,完全显性与完全隐性是知识特性的两个极端,专利的显性程度也是有所区别的。本文将专利的显性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常文字描述与图表表述就可以完全理解与转移的专利知识。这种专利知识通过语言文字可以完全显示出来。我们称之为高显性专利。第二类是文字与图表不能充分表达,需要经过培训、交互式地学习才能理解其细节并成功实施的专利知识,我们称之为中等显性专利。第三类是文字与图表不能充分表达,培训也不能完全掌握,只有通过与专利所有人更紧密地共同工作,通过“干中学”的形式才能完全掌握其关键细节的专利知识,我们称之为低显性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会影响知识的有效传导,而成功的知识传导是专利战略应用的目的之一。只有成功地实施了知识传导,才能保障专利应用战略下双方的利益,从而保障专利应用战略的成功,因此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会影响专利应用战略的决策。高显性专利知识通过基于古典契约的市场许可战略即可有效地传导。而中等显性的专利知识可以通过基于新古典契约的专利联盟战略进行有效传导。这时联盟各方在一种更长期的合作环境下,通过交互式地学习以及专利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实现专利知识在联盟内部的相互传导以及集中性地对外传导。低显性的专利知识通过专利入股战略可以有效传导。专利入股下的合资企业使得知识传导双方的关系形成了一种股权关系,联系更加紧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合作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低显性的专利知识传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2.专利知识的创新程度
重大创新的专利技术的推广需要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通过技术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以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化,或者通过跨国合作迅速打开国外市场,这时,关系更紧密的契约会更有优势。许多重大的创新技术都是通过联盟或者合资形式商业化的。例如,20世纪70年代的CD专利技术持有者菲利浦公司,选择与集成电路制造能力很强的索尼公司组成联盟,联合进行CD技术的开发与市场推广。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MPEG数字音/视频压缩技术、DVD光盘技术、蓝牙通讯技术都纷纷采用专利联盟进行技术的推广。空中客车集团公司则是通过合资企业成功地进行了联合创新与市场推广。
3.专利知识的分散程度
专利知识的分散程度是指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专利权人分散持有的程度。随着已有知识量的累积,新知识的研究不只是站在一个“巨人的肩膀”上,而是站一个巨型的金字塔上进行,这导致了一个高密度的、相互重叠的、甚至相互阻碍的“专利丛林”的形成。商业化新技术的企业必须要在高密度的“专利丛林”里披荆斩棘。事实上,在美国的半导体产业、生物制约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都形成了巨大了“专利丛林”,使得专利技术商业化动力不足。高度分散的专利权使得以短期市场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许可战略难以有效进行。潜在的专利使用者面临与专利的搜寻、评估、签约及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关的巨额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其接受专利许可的意愿。专利入股战略在互补性专利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也很难有效地实施,合资企业集中众多的互补性专利将产生巨大的内部管理成本与风险,而只拥有部分专利的合资企业在专利商业化的过程中同样会迷失于专利丛林之中。基于新古典契约的专利联盟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将众多的互补性或互阻性专利结合成一个超级专利,统一作一站式许可,许可收入的分配由联盟内部契约代替市场契约,从而一方面大量地节约了短期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不会产生在合资企业这种统一规制结构下较高的内部管理成本。
(二)对专利的控制力
虽然专利的所有权属于专利权人,但是在不同的专利战略下,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对专利控制力的要求会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选择。专利市场许可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相比,专利权人有更大的对专利的控制力。一方面专利联盟契约会分散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对专利联盟契约垄断性的关注程度高于专利市场许可契约。由于专利联盟契约关系形成了数个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共同控制,如果专利联盟谋求对下游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控制,则构成了数个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价格的共同约束,这将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从而超出了反垄断法所能容忍的范围[3]。对于普通市场许可的契约关系,美国的判例显示[4],许可方对受许方的专利产品售价控制具有合法性。欧洲对许可方的限制更为严格,但也允许许可方固定被许可方专利产品的最高价格或提供推荐价格。在3G技术领域,2008年4月,爱立信、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等7家公司成立了LTE专利联盟,2008年6月,思科、英特尔、三星电子等6家公司成立了WiMAX开放专利联盟。但这两个专利联盟都没有专利大鳄高通公司的参与。高通表示仍将自行与其它公司进行专利授权的谈判,这也说明了高通公司对专利控制力的注重。专利入股战略使得原专利权人散失了对专利的独有控制力,而与合资方一起通过股权对专利进行联合控制,此时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与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相关联。
(三)专利保护环境
由于专利市场许可基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契约关系,专利保护强的环境对专利市场许可的影响最大。Branstetter(2006)分析了美国跨国公司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的分支机构的国际技术转移情况[5]。这些国家在1982-1999年18年间分别进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了专利保护的环境。分析表明,分支机构所在国专利保护环境加强之后,分支机构向母公司支付的专利费用显著增长,这种增长在原先广泛使用美国母公司专利的分支机构中更为明显。Branstetter(2006)的分析表明了专利保护水平的提升提高了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意愿,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说明了专利保护水平的提升大大促进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专利市场许可战略的应用。但是,当专利保护环境过强时,可以会导致专利的过度分割而形成“专利丛林”。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时契约关系更加紧密的专利联盟战略是一种较好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专利联盟首先在专利保护环境很强的美国出现的原因之一。20世纪初期在美国出现的包括飞机产业专利联盟、汽车制造产业专利联盟等大型专利联盟,其首要功能就是避免行业内出现具有毁灭性破坏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如果专利保护环境过弱,也会催生另一种类型的专利联盟——以联合维权为主要目的的专利联盟,我们把它称之为专利维权联盟。对于2006年成立的中国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联合维权是其运行初期的主要功能之一。当专利保护的环境很弱时,专利入股战略有一定的优势。统一规制结构下的长期关系型契约使得专利技术及相关的隐性知识主要在合资企业内部、合资企业与合资人之间传导,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以对抗外部的专利保护不利环境。
(四)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
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选择。技术的不确定性与专利技术本身的成熟度、可靠性、技术优劣等问题相关。市场的不确定性与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偏好有关。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专利价值被低估。这是因为高度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专利技术的使用可能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风险的承担要求更高的风险报酬作补偿,这些都可能导致专利受许方或购买者压低专利的购买价格以获取必要的技术商业化利润。因此,如果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很高,以古典契约短期交易为基础的专利市场许可不是一种有效的战略,许可双方在专利的价值及风险分担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技术与市场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关系更紧密的契约关系成为必然的选择。专利联盟战略有利于联合分担风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建议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建立专利联盟的白皮书中,也提及专利联盟联合分担风险的作用。但是,如果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过高,专利联盟这种以专家评估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的新古典契约将会面临很大困难。Lyama(2005)认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评估者很难对哪些专利进入专利联盟作出合理的选择与评估,导致专利联盟不是一个充分的工具[6]。专利入股建立合资企业,可以建立更紧密的股权关系,通过技术与技术资源或者技术与市场资源在合资企业各个层面的更加透明化的整合与共享,实现更广泛的、更深层次地联合分担风险的目的。
四、结论
本文运用契约理论分析了三种基本的专利对外应用战略——专利市场许可、专利联盟、专利入股战略的契约性质。然后基于三种专利战略的契约性质,探讨了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知识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理解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性质以及对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决策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Macneil,Ian. Contracts: adjustments of long-term economic relations under classical, neoclassical and relational contract law[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78,47:697-816.
[2] Williamson, O.E.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9, 22:233-263.
[3]张瑞萍.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30-34.
[4]郭德忠.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5] Branstetter,L.G., Fisman,R and C.F. Foley. Do strong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reas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U.S. firm-level panel data [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6.2:321-349.
[6] Lyama, S. The USPTO's proposal of a biological research tool patent pool doesn't hold water [J]. Stanford Law Review, 2005.57(4):1223-1241.
关键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契约理论;专利联盟;新古典契约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812-2485(2009)06-0001-0001
一、前言
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按其在知识价值链中的位置可以分为知识产权的创造与获取战略、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及知识产权的应用战略三大部分。对于专利而言,企业的专利应用战略包括企业对内的专利运用战略和对外的专利应用战略。本文主要研究企业对外专利应用战略。它主要包括专利市场许可、专利联盟及专利入股三种基本战略。本文所指的专利市场许可战略,是指普通专利许可,即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实施其专利,同时也保留自己及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它主要建立在短期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上,因此本文称之为专利市场许可战略。专利联盟是指多个专利所有者为了能够彼此之间分享专利技术或者统一对外进行专利许可而建立的组织。专利入股战略,是指以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与其他形式的资产(如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等)相结合,按法定程序组建合资企业的行为。本文首先分析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性质,然后基于三种专利战略的契约性质,探讨专利知识的特性、对专利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
二、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性质
根据麦克内尔的契约分类理论[1],契约可分为3种类型: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和关系性契约。古典契约(Classical Contract)是指交易双方只需要一次性交易,交易双方的身份无足轻重,交易的性质被清楚界定,没有除法庭之外的第三方的介入。古典契约忽视了人的有限理性与机会主义倾向。人的有限理性使得全面预测复杂的、高度不确定的未来是不可能的,或者即使有可能,也是成本高昂的。此外,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在信息不对称或高度投资专用性环境下表现突出。新古典契约(Neo-classical Contract)开始认识并处理这些问题。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的契约关系,它初步认识到了契约的非完全性和事后调整的必要性。新古典契约加大了在长期契约关系中应对未来不确定性事项的灵活性,其主要特点是契约中引入第三方协调机制,例如仲裁机制等。关系性契约(Relational Contract)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是原则性的、规范性的条款,不对行为的详细计划达成协议,而是对目标、适用原则、决策程序、争端解决机制达成协议,双方体现为协作关系或一体化的内部交易关系。古典契约与新古典契约都是围绕初始合同而展开的,而关系性契约可以脱离初始合同而形成一个拥有大量规范的“小社会”。
从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关系来看,专利市场许可是以古典契约为基础的,交易双方主要以一次性市场交易合同的约定为基础。专利联盟以新古典契约为基础,专利所有者们以专利的一站式许可为基础建立了一种长期关系,但这种关系并没有脱离初始的合同约定,而是围绕专利一站式许可合同而展开。专利联盟引入专家评估委员会这种第三方协调机制来处理专利联盟成员对专利价值评估的争议。专利入股建立合资企业的战略构建了一种统一规制结构下的长期关系型契约[2]。专利所有者通过股权与合资方建立了一种长期的、紧密的关系,这种股权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机会主义行为,合资企业已经摆脱了单一的交易契约而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拥有大量规范的“小社会”。由于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基于三种不同性质的契约关系,因此其实施所受到的影响因素不同。下面主要从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四个方面探讨对三种专利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
三、 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决策的主要因素
(一)所交换专利的知识特性
专利对外应用战略所交换的知识是以专利为基础的。专利除了表现为法定的排它性之外,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专利是一种创新性的、可全部或部分外显出来的技术知识。本节在分析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创新程度及分散程度的基础之上,结合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契约关系,来分析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影响。
1.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
专利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容易编码的显性知识。本文认为,完全显性与完全隐性是知识特性的两个极端,专利的显性程度也是有所区别的。本文将专利的显性程度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通常文字描述与图表表述就可以完全理解与转移的专利知识。这种专利知识通过语言文字可以完全显示出来。我们称之为高显性专利。第二类是文字与图表不能充分表达,需要经过培训、交互式地学习才能理解其细节并成功实施的专利知识,我们称之为中等显性专利。第三类是文字与图表不能充分表达,培训也不能完全掌握,只有通过与专利所有人更紧密地共同工作,通过“干中学”的形式才能完全掌握其关键细节的专利知识,我们称之为低显性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会影响知识的有效传导,而成功的知识传导是专利战略应用的目的之一。只有成功地实施了知识传导,才能保障专利应用战略下双方的利益,从而保障专利应用战略的成功,因此专利知识的显性程度会影响专利应用战略的决策。高显性专利知识通过基于古典契约的市场许可战略即可有效地传导。而中等显性的专利知识可以通过基于新古典契约的专利联盟战略进行有效传导。这时联盟各方在一种更长期的合作环境下,通过交互式地学习以及专利联盟管理委员会的制度安排,有效地实现专利知识在联盟内部的相互传导以及集中性地对外传导。低显性的专利知识通过专利入股战略可以有效传导。专利入股下的合资企业使得知识传导双方的关系形成了一种股权关系,联系更加紧密,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合作双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为低显性的专利知识传导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
2.专利知识的创新程度
重大创新的专利技术的推广需要资源的共享与整合,通过技术共享建立统一的标准以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化,或者通过跨国合作迅速打开国外市场,这时,关系更紧密的契约会更有优势。许多重大的创新技术都是通过联盟或者合资形式商业化的。例如,20世纪70年代的CD专利技术持有者菲利浦公司,选择与集成电路制造能力很强的索尼公司组成联盟,联合进行CD技术的开发与市场推广。20世纪90年代出现的MPEG数字音/视频压缩技术、DVD光盘技术、蓝牙通讯技术都纷纷采用专利联盟进行技术的推广。空中客车集团公司则是通过合资企业成功地进行了联合创新与市场推广。
3.专利知识的分散程度
专利知识的分散程度是指互补性专利由不同的专利权人分散持有的程度。随着已有知识量的累积,新知识的研究不只是站在一个“巨人的肩膀”上,而是站一个巨型的金字塔上进行,这导致了一个高密度的、相互重叠的、甚至相互阻碍的“专利丛林”的形成。商业化新技术的企业必须要在高密度的“专利丛林”里披荆斩棘。事实上,在美国的半导体产业、生物制约产业、计算机软件产业都形成了巨大了“专利丛林”,使得专利技术商业化动力不足。高度分散的专利权使得以短期市场契约关系为基础的市场许可战略难以有效进行。潜在的专利使用者面临与专利的搜寻、评估、签约及潜在的机会主义行为相关的巨额交易成本,从而降低了其接受专利许可的意愿。专利入股战略在互补性专利高度分散的情况下也很难有效地实施,合资企业集中众多的互补性专利将产生巨大的内部管理成本与风险,而只拥有部分专利的合资企业在专利商业化的过程中同样会迷失于专利丛林之中。基于新古典契约的专利联盟为解决专利丛林问题提供了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通过将众多的互补性或互阻性专利结合成一个超级专利,统一作一站式许可,许可收入的分配由联盟内部契约代替市场契约,从而一方面大量地节约了短期市场交易中的交易成本,另一方面也不会产生在合资企业这种统一规制结构下较高的内部管理成本。
(二)对专利的控制力
虽然专利的所有权属于专利权人,但是在不同的专利战略下,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是不同的。对专利控制力的要求会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选择。专利市场许可战略与专利联盟战略相比,专利权人有更大的对专利的控制力。一方面专利联盟契约会分散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对专利联盟契约垄断性的关注程度高于专利市场许可契约。由于专利联盟契约关系形成了数个专利权人对专利的共同控制,如果专利联盟谋求对下游专利产品的销售价格进行控制,则构成了数个专利权人对专利产品价格的共同约束,这将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从而超出了反垄断法所能容忍的范围[3]。对于普通市场许可的契约关系,美国的判例显示[4],许可方对受许方的专利产品售价控制具有合法性。欧洲对许可方的限制更为严格,但也允许许可方固定被许可方专利产品的最高价格或提供推荐价格。在3G技术领域,2008年4月,爱立信、诺基亚、阿尔卡特朗讯等7家公司成立了LTE专利联盟,2008年6月,思科、英特尔、三星电子等6家公司成立了WiMAX开放专利联盟。但这两个专利联盟都没有专利大鳄高通公司的参与。高通表示仍将自行与其它公司进行专利授权的谈判,这也说明了高通公司对专利控制力的注重。专利入股战略使得原专利权人散失了对专利的独有控制力,而与合资方一起通过股权对专利进行联合控制,此时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控制力与对合资企业的控股权相关联。
(三)专利保护环境
由于专利市场许可基于纯粹的市场交易契约关系,专利保护强的环境对专利市场许可的影响最大。Branstetter(2006)分析了美国跨国公司位于包括中国在内的16个国家的分支机构的国际技术转移情况[5]。这些国家在1982-1999年18年间分别进行了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强化了专利保护的环境。分析表明,分支机构所在国专利保护环境加强之后,分支机构向母公司支付的专利费用显著增长,这种增长在原先广泛使用美国母公司专利的分支机构中更为明显。Branstetter(2006)的分析表明了专利保护水平的提升提高了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意愿,从另一个角度看,也说明了专利保护水平的提升大大促进了跨国公司母公司对专利市场许可战略的应用。但是,当专利保护环境过强时,可以会导致专利的过度分割而形成“专利丛林”。根据前面的分析,这时契约关系更加紧密的专利联盟战略是一种较好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专利联盟首先在专利保护环境很强的美国出现的原因之一。20世纪初期在美国出现的包括飞机产业专利联盟、汽车制造产业专利联盟等大型专利联盟,其首要功能就是避免行业内出现具有毁灭性破坏的专利侵权诉讼。此外,如果专利保护环境过弱,也会催生另一种类型的专利联盟——以联合维权为主要目的的专利联盟,我们把它称之为专利维权联盟。对于2006年成立的中国电压力锅专利联盟,联合维权是其运行初期的主要功能之一。当专利保护的环境很弱时,专利入股战略有一定的优势。统一规制结构下的长期关系型契约使得专利技术及相关的隐性知识主要在合资企业内部、合资企业与合资人之间传导,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以对抗外部的专利保护不利环境。
(四)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
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选择。技术的不确定性与专利技术本身的成熟度、可靠性、技术优劣等问题相关。市场的不确定性与消费者对专利产品的偏好有关。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专利价值被低估。这是因为高度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专利技术的使用可能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而且风险的承担要求更高的风险报酬作补偿,这些都可能导致专利受许方或购买者压低专利的购买价格以获取必要的技术商业化利润。因此,如果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很高,以古典契约短期交易为基础的专利市场许可不是一种有效的战略,许可双方在专利的价值及风险分担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技术与市场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关系更紧密的契约关系成为必然的选择。专利联盟战略有利于联合分担风险。在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建议美国生物技术产业建立专利联盟的白皮书中,也提及专利联盟联合分担风险的作用。但是,如果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过高,专利联盟这种以专家评估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的新古典契约将会面临很大困难。Lyama(2005)认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高度不确定性导致评估者很难对哪些专利进入专利联盟作出合理的选择与评估,导致专利联盟不是一个充分的工具[6]。专利入股建立合资企业,可以建立更紧密的股权关系,通过技术与技术资源或者技术与市场资源在合资企业各个层面的更加透明化的整合与共享,实现更广泛的、更深层次地联合分担风险的目的。
四、结论
本文运用契约理论分析了三种基本的专利对外应用战略——专利市场许可、专利联盟、专利入股战略的契约性质。然后基于三种专利战略的契约性质,探讨了专利的知识特性、对专利知识的控制力、专利保护的环境、技术与市场的不确定性对三种专利对外应用战略决策的影响。本文的研究对于理解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性质以及对专利对外应用战略的决策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Macneil,Ian. Contracts: adjustments of long-term economic relations under classical, neoclassical and relational contract law[J].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Law Review, 1978,47:697-816.
[2] Williamson, O.E. 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 the governance of contractual relations[J].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1979, 22:233-263.
[3]张瑞萍.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J].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4:30-34.
[4]郭德忠.专利许可的反垄断规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
[5] Branstetter,L.G., Fisman,R and C.F. Foley. Do strong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creas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U.S. firm-level panel data [J]. 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2006.2:321-349.
[6] Lyama, S. The USPTO's proposal of a biological research tool patent pool doesn't hold water [J]. Stanford Law Review, 2005.57(4):122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