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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一种创造,是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尝试。
中国新闻周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社会法庭的初衷是什么?
张立勇;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纠纷的数量飞速增长,纠纷的性质也日趋复杂,人民法院正逐渐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推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艰巨。特别是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首要难题。而破解困局的路径:对内而言,就是要全面审视并切实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对外来讲。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使大量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最大程度地减轻法院的压力。基于这样的初衷,今年4月份以来,我们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
中国新闻周刊:涉诉信访案件出现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造成涉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增多的原因,也有因前些年,受西方执法理念和错误执法导向的影响,一些法院过多地强调形式上的公正,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片面强调独立审判权、自由裁量权,对执法办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片面强调坐堂问案,一步到庭,限期举证,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原因。此外我们的基础工作薄弱,有一些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去做。很多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我们的基层政府和社会团体解决的,却没有解决。这些矛盾最后就都涌向了法律诉讼的渠道。
中国新闻周刊:我在采访中发现,这些社会法官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往往凭借的是个人的威望而不是凭借其法律意识。
张立勇:很多案件的形成,并不是单一的因素,有的案件就不是因为违反法规而形成的,而是违背伦理,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而形成的。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这一种规范来解决问题,否则简单地判你赢了我输了,解决不了问题。法律不是可以包罗万象的,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就应该利用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乡土民情这些元素,加上法律规范,一起来处理这些社会纠纷。我们选的社会法官都是德高望重并且特别热心群众事业的人。每个村子里都有这样的人,我们正好通过社会法庭把这些人聚集在一起,解决社会矛盾。我们没有想到社会效果会这么好。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社会法官都是靠伦理道德和乡土民情这样的非法律的元素来解决问题,那实际上是在一个熟人社会才适用的。在城市中,可能左邻右舍的关系并不像在农村中那样紧密,你觉得社会法官的形式,在城市里能推行下去吗?
张立勇:也不完全是熟人社会才适用。我们现在的社会法官处理的好多问题,并不都是他村子里的,实际上他可能并不认识当事人。但是大家都说这个社会法官好,名声慢慢传出来之后,大家就习惯找他办案。所以我认为在城市的社区里面也可以逐步推广。
中国新闻周刊:村民对社会法官都充满了感激,觉得为自己办了实事。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去法院打官司还不如找社会法官调解。这会不会对法院的尊严造成一定的影响?
张立勇:社会法官的存在不会影响法院权威,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是使法院尊严受影响的关键所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和作用发挥还比较有限,远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简便、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在现有司法体制之外创设社会法庭,通过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实现纠纷自治,不但为群众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全新途径,而且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法庭之外、诉讼之前,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真正发挥源头治理的作用和功效。同时也符合“自治一调解一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弥补现有纠纷解决体制自治力不足的缺陷,形成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说到法官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它是靠“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来实现的,最终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
中国新闻周刊:社会法庭从设立之初,其定位就是法院系统的补充角色。除去调解矛盾的功能,其长远的意义在哪里?
张立勇:社会法官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新突破。从长远来看是有利的,它把大量的案子和纠纷消化了,进入诉讼程序的就少了,那么法官对某—个案件就可以精雕细琢了,现在因为案件太多,办案比较粗糙,这要求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走到群众中去,通过调解的办法,来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老百姓满意。
社会法庭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和谐这个目标来建设的。在国家性质的司法机构之外,动员起民间社会法官这样的一股力量,我认为这是一种创造,是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尝试。
中国新闻周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设立社会法庭的初衷是什么?
张立勇;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各类纠纷的数量飞速增长,纠纷的性质也日趋复杂,人民法院正逐渐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推至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前沿,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艰巨。特别是涉诉信访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法院工作的首要难题。而破解困局的路径:对内而言,就是要全面审视并切实改进法院自身的工作,对外来讲。要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借助社会力量,使大量纠纷化解在法院之外、诉讼之前,最大程度地减轻法院的压力。基于这样的初衷,今年4月份以来,我们开展了社会法庭试点工作。
中国新闻周刊:涉诉信访案件出现居高不下的深层次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造成涉诉信访人数居高不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转型时期矛盾增多的原因,也有因前些年,受西方执法理念和错误执法导向的影响,一些法院过多地强调形式上的公正,导致实质上的不公正,片面强调独立审判权、自由裁量权,对执法办案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片面强调坐堂问案,一步到庭,限期举证,导致一些案件“案结事不了”“官了民不了”的原因。此外我们的基础工作薄弱,有一些应该做的工作没有去做。很多矛盾完全可以通过我们的基层政府和社会团体解决的,却没有解决。这些矛盾最后就都涌向了法律诉讼的渠道。
中国新闻周刊:我在采访中发现,这些社会法官在解决纠纷的时候,往往凭借的是个人的威望而不是凭借其法律意识。
张立勇:很多案件的形成,并不是单一的因素,有的案件就不是因为违反法规而形成的,而是违背伦理,或者是违背公序良俗而形成的。所以在解决问题的时候就不能简单地依靠法律这一种规范来解决问题,否则简单地判你赢了我输了,解决不了问题。法律不是可以包罗万象的,不是万能的,所以,我们就应该利用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乡土民情这些元素,加上法律规范,一起来处理这些社会纠纷。我们选的社会法官都是德高望重并且特别热心群众事业的人。每个村子里都有这样的人,我们正好通过社会法庭把这些人聚集在一起,解决社会矛盾。我们没有想到社会效果会这么好。
中国新闻周刊:如果社会法官都是靠伦理道德和乡土民情这样的非法律的元素来解决问题,那实际上是在一个熟人社会才适用的。在城市中,可能左邻右舍的关系并不像在农村中那样紧密,你觉得社会法官的形式,在城市里能推行下去吗?
张立勇:也不完全是熟人社会才适用。我们现在的社会法官处理的好多问题,并不都是他村子里的,实际上他可能并不认识当事人。但是大家都说这个社会法官好,名声慢慢传出来之后,大家就习惯找他办案。所以我认为在城市的社区里面也可以逐步推广。
中国新闻周刊:村民对社会法官都充满了感激,觉得为自己办了实事。但同时,他们也意识到,去法院打官司还不如找社会法官调解。这会不会对法院的尊严造成一定的影响?
张立勇:社会法官的存在不会影响法院权威,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才是使法院尊严受影响的关键所在。我国目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和作用发挥还比较有限,远远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简便、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在现有司法体制之外创设社会法庭,通过整合利用社会力量实现纠纷自治,不但为群众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提供了全新途径,而且把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法庭之外、诉讼之前,确保纠纷解决的有效性,真正发挥源头治理的作用和功效。同时也符合“自治一调解一裁判”的纠纷递进解决规律,弥补现有纠纷解决体制自治力不足的缺陷,形成较为完整的纠纷解决体系。说到法官的尊严、法院的权威,它是靠“公正司法、为民司法”来实现的,最终要以人民满意为标准。
中国新闻周刊:社会法庭从设立之初,其定位就是法院系统的补充角色。除去调解矛盾的功能,其长远的意义在哪里?
张立勇:社会法官是法院系统的一个很重要的补充,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途径、新突破。从长远来看是有利的,它把大量的案子和纠纷消化了,进入诉讼程序的就少了,那么法官对某—个案件就可以精雕细琢了,现在因为案件太多,办案比较粗糙,这要求我们的法官也必须走到群众中去,通过调解的办法,来化解矛盾。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让老百姓满意。
社会法庭是按照科学发展观,注重社会和谐这个目标来建设的。在国家性质的司法机构之外,动员起民间社会法官这样的一股力量,我认为这是一种创造,是动员所有能够动员的力量,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种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