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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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
  一、再审检察建议工作
  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符合抗诉条件的申诉案件,为减少诉讼环节、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而建议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程序自行纠正的一种方式。一般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过程中,针对发现的包括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管理、执法等过程中存在的漏洞或者违法情形,提出建议予以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违法行为调查则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一种前期调查,构成犯罪的移送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处理。建议更换承办人是对审判中案件,如果发现有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情形的处理方式。 
  再审检察建议入法,必将导致相当一部分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表现,这无疑是减少当事人诉讼累赘的有效手段。修改的民诉法规定的查阅法院卷宗、调查核实等手段,将为检察机关审查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提供更为扎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更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
  二、执行监督工作
  新修改的民诉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能否实行检察监督。针对执行活动中一些当事人恶意串通,通过调解协议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新修改的民诉法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法律监督。但要注意的是,对民事执行权进行法律监督,涉及诉讼基本制度和权力配置问题,应谨慎对待。一要妥善处理加强执行检察监督与解决执行难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检察监督和执行的距离,正确处理检法关系;三要分析研究对执行领域的职务犯罪和对执行本身检察监督的关系;四要厘清监督的重点,民事检察监督应重点对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等。
  三、调解监督工作
  在人民法院系统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办案方针的大背景下,大量民事案件适用了调解结案。仅2011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65.29%。利用调解进行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调解书等情况已屡见不鲜,备受社会诟病。但是,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却于法无据。 
  调解活动被纳入检察机关监督范围,是清除法律监督盲点的重要一步。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此举给予了检察机关明确的法律支持,无疑有利于纠正错案、维护司法公正。 
  四、审判违法监督工作
  在民事诉讼法的制度和程序中具体落实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大幅度拓展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方式,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进行全面监督的权力,包括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力,以及监督民事执行的权力,以使检察监督对民事审判执行的监督权实至名归。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可以加大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加大对审判权、执行权的制约,防止审判权、执行权的不当行使。同时,也可以排除外在的干预审判独立的诸多的因素,有助于保障法院独立审判。
  五、息诉工作
  加强和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是这次民诉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民诉法在强化法律监督方面作了许多重要规定,赋予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调解书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等进行监督的职责,拓展了民事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对进一步规范民事检察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强化自身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检察机关围绕上述“扩权”开展息诉工作时面临更多的挑战,需要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更详细的实施细则来应对。
  在讨论了民事诉诉法修改对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影响和挑战后,如何贯彻实施好修改后的民事诉诉法更是我们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一要自觉更新和转变执法理念,遵循司法规律和民事诉讼原理,牢固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做到既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又依法监督、规范监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二要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平等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和诉讼权利平等,尊重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的处分权,注重有效解决民事纠纷;三要正确处理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监督与支持并举,不代行审判权,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外还要通过工作实践细化相关配套制度,确保修改后民诉法在检察环节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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