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族自治地区涉检信访工作探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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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区,特指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它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根据我国少数民族分布的特点,以少数民族聚居区域为基础建立。涉检信访工作是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特殊渠道,也是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作用、改善党群关系的重要手段。然而,当前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工作却远远跟不上检察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民族自治地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当前民族自治地区涉检信访的特点
  (一)涉检信访数量上升性。从民族自治地区某检察院获悉,从2009年至2011年,涉检信访案件数分别为19件、37件、75件,逐年上升,上升率分别为9.5%、10.3%,2012年1—6月信访数量又达到75件。所以,从数量来看,涉检信访案件逐年上升,且上升比率越来越高。
  (二)涉检信访时机统一性。民族自治地区群众涉检信访尤其是集体访容易选择在重大节日和重要政治、社会活动的前夕和期间,此时上访频率较高。很多上访人都抓住民族自治地区党委、政府及部门对维稳工作的重视和关注,不断的上访缠访,直到其反映的问题得到完全解决。 
  (三)涉检信访内容集中性。从民族自治地区某检察机关2011年受理的涉检信访情况看,主要集中于四类问题:一是不服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投诉公安干警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有21件,占涉检信访件的19.7%;二是不服检察机关不批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和其它处理决定的申诉共15件,占21.3%;三是不服法院判决、执行及反映法官徇私枉法的有16件,占17.3%;四是举报控告贪污腐败问题。举报、控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乡官、村官贪污受贿、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职务犯罪的有9件,占11.5%。以上四类问题占全年涉检信访事件的75%左右,反映出构建和谐民族自治地区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
  (四)涉检信访重访多次性。民族自治地区涉检信访的问题一般涉及面较广,有些老问题又演变成新问题,新旧问题交织在一起,处理难度比较大,而这些问题在群众中又有广泛的影响,如果处置不好,极可能给民族自治地区社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五)涉检信访主体弱势性。涉检信访群体来自于民族自治地区各行各业,有工人、农民、个体户、离退休人员、复退军人、下岗职工等。他们绝大多数年龄大、收入低、经济状况差,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又因为文化水平低,缺乏法律知识,情绪偏激,容易导致盲目信访。 
  二、当前民族自治地区涉检信访的原因 
  (一)执法方式不当引发上访。在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队伍里,为了办案而办案、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的执法理念还占有一席之地,功利思想、特权主义、霸权主义思想也大有人在,所有这些导致了少数办案人员执法方式的简单、粗暴,甚至违反法律程序办案、践踏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刑讯逼供。有的民族自治地区的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有的民族自治地区绳牵卖淫小姐指认现场等都是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如河南赵作海案更是刑讯逼供的典型。由于这些错误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群众才不得不上访。
  (二)执法质量不高引发上访。案件执法质量不高、结果不公既是“协调案”、“人情案”、“关系案”的结果,同时也受办案人员素能的影响。如河南赵作海案便是典型“协调案”的结果。“人情案”也是影响司法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毒瘤之一,比之“协调案”、“关系案”更易引发上访,因为“人情案”必然导致法律天平的重心失衡,另一方利害关系当事人心里不服又无可奈何,只好被迫选择上访。
  (三)接访渠道不畅引发上访。一是接访渠道不通畅。主要表现为接访形式单一,仅限于在自己单位定点接访,并且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贯彻执行。二是处访机制不健全。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没有一个联合接访处访机构,致使检察机关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有的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已成立了联合接访处访机构,也只是增加了一块牌子而已,并没有落到实处,群众无奈上访。
  (四)群众法制增强引发上访。在新闻媒体和舆论传媒日益发达的今天,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了解的越来越多,并且在日常生活中能够加以运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观念有了较大提高,遇事敢说、敢找、敢反映,为涉检信访打下了基础。 
  (五)诉讼心理私欲引发闹访。有些当事人一旦认为自己受了冤屈,就通过上访寻求公正。其主要表现是,无端猜疑办案人员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到处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在完全可以走正常的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却到处上访申诉,信“访”不信“法”。 
  三、做好民族自治地区涉检信访的对策
  (一)进一步提高涉检信访工作的认识。做好涉检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长期的政治任务。要对近几年来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的涉检信访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回顾总结,查漏补缺,改进不足,把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做好涉检信访工作形成的好作风、好机制、好方法坚持、巩固和延续下来,确保高检院各项决策部署准确及时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强化涉检信访工作的宣传。当前,一要抓好举报宣传周活动。要利用下访巡访,主动到国有大中型企业、乡镇社区、农村集市、重点建设工地等走访宣传,接收举报,改变在机关坐等群众举报的做法。二要建立不捕、不诉、撤案听证会制度,增加办案透明度。
  (三)进一步健全涉检信访工作的机制。首先,要不断完善民族自治地区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针对民族自治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通的实际,在时间安排和工作方式上要按照方便群众,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要求,做好民族自治地区检察长接待日工作。其次,坚持和完善首办、首问责任制。民族自治地区检察机关实行首办责任制,把群众涉检信访的问题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是解决涉检信访问题行之有效的手段。
  (四)进一步抓好涉检信访工作的管理。首先,要不折不扣地抓好办案的规范化工作。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业务工作的运行规范、执法质量规范、检察业务考评规范和执法责任追究规范等要求。其次,强化以人为本观念,加大培训学习工作力度,提高业务水平。要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工作主题,强化干警职业道德教育,努力提高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修养;要通过集中学习、以会代培、岗位练兵、脱产学习等形式,提高干警业务水平,努力消灭差错率,提高办案效率。
  (五)进一步整合涉检信访工作的力量。一是加强信息网络化管理,增加信息反馈能力。民族自治地区公、检、法、司要在当地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做好早期预警,以达到早发现、早控制、早预防、早处理的目的。二是定期召开民族自治地区公、检、法联席会议,集中研究涉检信访问题,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明确责任,建立大信访格局。四是加强汇报工作,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各部门的支持和帮助,杜绝因处置不当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五是加大涉检信访专项治理力度,集中力量解决一批疑难复杂的涉检信访问题,为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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