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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发言人陶德田向媒体通报了对130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环保后督察的情况。同时,又有三家外企一一欧诺法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因环保问题被“点名”批评。
去年11月以来,环保总局对2004-2007年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专项后督察。此次后督察涉及到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上海等19个省、市、自治区的130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既有世界知名品牌,也有“世界500强”,但是近年来它们却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
此次后督察的130家跨国公司已全部查处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又有三家跨国公司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情况是:欧诺法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重油炉烟尘和二氧化硫超标,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噪声超标;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三同时”设施未完全到位,污水超标排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试生产申请,主体工程就已投入生产。
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中国经济运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而遍布全国各地的跨国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从近年来国内沸沸扬扬的“海南金光毁林事件“、“肯德基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件”可以看出,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有时只是一个修饰词,哪怕是所谓的跨国公司在监管薄弱的软环境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对于这些跨国公司来说,避免污染是完全能够做到的,而且在对外宣传时,注意环保往往是它们打的一张牌。但遗憾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并没有遵守自己的环境承诺,进入中国以后很快就降低了环境标准。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跨国公司在它们国内是安分守己的“好公民”,而一到中国就敢于违背承诺、毫无顾忌呢?
一是监管能力弱,处罚力度小,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而守法成本却比较高。比如水污染,一般只罚几万元,这对于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来说,与投入巨资做到环保达标相比,只是个区区小数。二是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不关注。在国外,企业因为环保问题会导致品牌受损,遭到民众“抛弃”。而在中国,公众只关注企业产品质量和价格,环境问题基本不影响其对企业产品的选择。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较差,对大型环保事件抵制很少,使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三是落户于中国各地的跨国公司,在赚取大量利润的同时,也成了当地的“财神爷”,受到了一些“土政策”的保护,让其享受“超国民待遇”……事实已多次证明,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看得见的利益”时,比企业还要着急,还要不顾一切。它们经常会陷入“斯多葛学者们所追求的幸福模式”中,即为了找到设定的“幸福”。任何不同的立场都要被悬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官员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对GDP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环境状况的关注。这使得对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原本就不足的措施,更难以落到跨国公司身上。
看来,在遏止环境污染问题上,我们再也不能心慈手软了,当务之急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对环保法规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必须遵守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触犯哪一条,就按哪一条处罚,决不能法外开恩。在国外,政府对企业环保的监管力度非常大。2007年10月10日,美国政府宣布与美国电力公司达成一项解决方案。政府要求电力公司投资46亿美元用以控制环境污染,这在美国环保罚款历史上是数目最大的一次。美国电力公司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从而了结了对其长达8年的环境污染联邦诉讼。而同是处罚环境污染企业,我们与美国的差别可谓大矣。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例说,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这些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它们10天不到就能挣回来了。处罚力度如此之小,手段如此之软,使某些污染企业底气十足:宁可罚款,也不治污!这样,一些跨国公司也就越来胆越大了。如此境况令人忧心。违法者不畏惧法律的威力,守法者享受不到守法的尊严,谁还会守法?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公众的环保知情权,让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美国法学家威廉·弗崔尔说:“环保社团一直是确定公众价值、私人民事权利以及发动公众舆论方面的改革发动机。这些社团是富于创造性的源泉。民间环保组织不仅通过它们的出版物,而且通过它们对公共舆论和政府的影响,在确定改变环境的议程、发起保护自然的运动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公众是环保事业进步的永恒推动力。
但是,关注环保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让公众参与环保事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现在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公众不知道应该如何参与。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少地方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可公众一旦遇到环境问题,不知道用何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参与。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开了公众参与,它将行之不远。要珍惜公众参与环保的巨大热情,有关部门应该在机制上、法律上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
三是地方政府也要转变观念,认识到绿色GDP同样关平政绩与民心,在环保问题上不当跨国公司的“保护伞”。而跨国公司应努力提升自己环保与守法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淡化双重标准意识,严格遵循中国环保标准和基本环保法规,积极承担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惟其如此,跨国公司才能真正叫响自己的品牌,重拾中国民众的信任和尊敬。
当多达130家跨国公司登上违规名单时,我们就不得不对跨国公司污染转嫁的现象予以重视。
跨国公司对其投资国环境的污染并非偶然,而转移环境污染是一些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动机之一。一些发达国家严格限制企业在国内从事易造成污染的产品生产,从而促使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将污染产业向国外转移。因此,在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中,高污染行业所占比重非常高。
跨国公司这样做不仅仅出于单纯的环境因素的考虑,也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密切相关。资源紧缺是全球性的难题,一些发达国家早已未雨绸缪,大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而把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投资国的廉价劳动力,也可以廉价获得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而廉价资源开发使用的过程,同时也是环境破坏的过程。
面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转嫁,如果不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任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们这一国际瞩目的“世界工厂”,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转嫁环境污染的集中之地。
去年11月以来,环保总局对2004-2007年间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跨国公司进行专项后督察。此次后督察涉及到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上海等19个省、市、自治区的130家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多数来自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既有世界知名品牌,也有“世界500强”,但是近年来它们却在中国发生了一系列环境违法行为。
此次后督察的130家跨国公司已全部查处到位,未发现新的环境违法行为。但又有三家跨国公司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主要情况是:欧诺法装饰材料(上海)有限公司重油炉烟尘和二氧化硫超标,清洗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海中远川崎重工钢结构有限公司噪声超标;今麦郎食品(成都)有限公司“三同时”设施未完全到位,污水超标排放,环保设施未经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试生产申请,主体工程就已投入生产。
目前,环境污染已成中国经济运行中一个突出的问题,而遍布全国各地的跨国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不太光彩的角色。从近年来国内沸沸扬扬的“海南金光毁林事件“、“肯德基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件”可以看出,在环境保护方面,“企业社会责任”有时只是一个修饰词,哪怕是所谓的跨国公司在监管薄弱的软环境中也会出现很多问题。对于这些跨国公司来说,避免污染是完全能够做到的,而且在对外宣传时,注意环保往往是它们打的一张牌。但遗憾的是,一些跨国公司并没有遵守自己的环境承诺,进入中国以后很快就降低了环境标准。
是什么原因使这些跨国公司在它们国内是安分守己的“好公民”,而一到中国就敢于违背承诺、毫无顾忌呢?
一是监管能力弱,处罚力度小,导致企业违法成本过低,而守法成本却比较高。比如水污染,一般只罚几万元,这对于实力雄厚的跨国企业来说,与投入巨资做到环保达标相比,只是个区区小数。二是公众对企业环境行为不关注。在国外,企业因为环保问题会导致品牌受损,遭到民众“抛弃”。而在中国,公众只关注企业产品质量和价格,环境问题基本不影响其对企业产品的选择。中国公众的环保意识较差,对大型环保事件抵制很少,使公众舆论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发挥。三是落户于中国各地的跨国公司,在赚取大量利润的同时,也成了当地的“财神爷”,受到了一些“土政策”的保护,让其享受“超国民待遇”……事实已多次证明,一些地方政府在追求“看得见的利益”时,比企业还要着急,还要不顾一切。它们经常会陷入“斯多葛学者们所追求的幸福模式”中,即为了找到设定的“幸福”。任何不同的立场都要被悬置。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官员出于个人政绩的考虑,对GDP的重视程度远远超过对环境状况的关注。这使得对环境污染处罚力度原本就不足的措施,更难以落到跨国公司身上。
看来,在遏止环境污染问题上,我们再也不能心慈手软了,当务之急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对环保法规进行重新梳理,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处罚力度,不管是国内企业还是跨国公司,都必须遵守中国的环境法律法规,触犯哪一条,就按哪一条处罚,决不能法外开恩。在国外,政府对企业环保的监管力度非常大。2007年10月10日,美国政府宣布与美国电力公司达成一项解决方案。政府要求电力公司投资46亿美元用以控制环境污染,这在美国环保罚款历史上是数目最大的一次。美国电力公司与司法部门达成和解协议,同意接受46亿美元的巨额罚金,从而了结了对其长达8年的环境污染联邦诉讼。而同是处罚环境污染企业,我们与美国的差别可谓大矣。我国现行的环保法规规定,企业违法排污,环保部门最多罚款是10万元,并且,每月只能罚款1次,这样一来,即便每月都罚,一年也不过120万元。河南省环保局局长王国平曾经举例说,造纸厂购置治污设施,一吨纸的成本要多花150元左右,如果不购置这些设施,一个日产百吨的小型造纸厂日均降低成本15000元。我们去处罚一次,最多罚款10万元,它们10天不到就能挣回来了。处罚力度如此之小,手段如此之软,使某些污染企业底气十足:宁可罚款,也不治污!这样,一些跨国公司也就越来胆越大了。如此境况令人忧心。违法者不畏惧法律的威力,守法者享受不到守法的尊严,谁还会守法?
二是要进一步推进公众的环保知情权,让更多公众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美国法学家威廉·弗崔尔说:“环保社团一直是确定公众价值、私人民事权利以及发动公众舆论方面的改革发动机。这些社团是富于创造性的源泉。民间环保组织不仅通过它们的出版物,而且通过它们对公共舆论和政府的影响,在确定改变环境的议程、发起保护自然的运动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公众是环保事业进步的永恒推动力。
但是,关注环保仅仅是第一步如何让公众参与环保事业,还有很远的路要走。现在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是,公众不知道应该如何参与。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不少地方明确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可公众一旦遇到环境问题,不知道用何种合理合法的方式参与。环保事业,本质上是公众事业,离开了公众参与,它将行之不远。要珍惜公众参与环保的巨大热情,有关部门应该在机制上、法律上为公众参与环保创造条件。
三是地方政府也要转变观念,认识到绿色GDP同样关平政绩与民心,在环保问题上不当跨国公司的“保护伞”。而跨国公司应努力提升自己环保与守法的水平,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环境管理体制与机制,淡化双重标准意识,严格遵循中国环保标准和基本环保法规,积极承担企业社会环境责任。惟其如此,跨国公司才能真正叫响自己的品牌,重拾中国民众的信任和尊敬。
当多达130家跨国公司登上违规名单时,我们就不得不对跨国公司污染转嫁的现象予以重视。
跨国公司对其投资国环境的污染并非偶然,而转移环境污染是一些国家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重要动机之一。一些发达国家严格限制企业在国内从事易造成污染的产品生产,从而促使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将污染产业向国外转移。因此,在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中,高污染行业所占比重非常高。
跨国公司这样做不仅仅出于单纯的环境因素的考虑,也与发达国家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密切相关。资源紧缺是全球性的难题,一些发达国家早已未雨绸缪,大力发展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而把那些高能耗、高物耗、高污染、劳动密集型的夕阳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这样既可以充分利用其所投资国的廉价劳动力,也可以廉价获得发展中国家的资源,而廉价资源开发使用的过程,同时也是环境破坏的过程。
面对跨国公司的环境污染转嫁,如果不尽快采取针对性措施,任这种状况持续下去,我们这一国际瞩目的“世界工厂”,有可能成为跨国公司转嫁环境污染的集中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