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长江大学
绪论
(1)何谓“地方立法”?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地方立法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广义的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立法仅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本文所论及的地方立法,是指广义的地方立法。
(2)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式,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做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合法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或者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信息反馈互动对公共政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它本着公幵、互动、包容和尊重民意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众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直接参与互动的一种基本方式。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1)在现代民主国家,公众参与立法是公众的一项政治权利,被广泛和经常行使。公众参与立法,可以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协调平衡各种相关利益,也可以促进公众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决策。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同时也处于矛盾的凸显期。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才能够集思广益,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化解不和因素,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明智的创制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地方立法项目通过公众参与来确定,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分配社会利益,以符合公众的需要和愿望,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在现代社会,公众参与作为衡量国家民主化水平的尺度,也是衡量立法程度和效能的高低与优劣。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通过三十年多年的发展,虽然我国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存在不足之处。目前,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尚缺乏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参与的权利缺乏法律上保障和救济。立法机关作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导者,往往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而使公众参与的方式流于形式,有时候即使有部分地方立法机关规定了一些实施的办法和规则,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而使其法律效力低下,很难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2)公众作为地方立法的参与者,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过分依附于立法立法机关,很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通过各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可操作性强、程序性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虽然在一些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是通过座谈会、调研、听证等形式来听取各方意见,但是这些形式大多是一些非制度化的,更重要的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来掌握,缺少一定的制度来保障普通公民的自愿参与权的实现。
(3)在实践过程中,缺少公众参与地方共享立法权的有效组织。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共享权力时,主要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分散的个体可能会产生一种“搭便车”的思想和行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关注个人利益而必然会产生的思想和行为,而且立法本身就是牺牲个别利益而保护公众群体的整体利益,社会公众以个体身份参与立法很难证明其代表的是特定群体的利益。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几乎不能形成对地方立法的根本性影响。
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探索行业协会参与地方立法,建立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在地方立法中,要鼓勵公众积极加入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不断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來保障公民相关权利的实现。行业协会是企业和公权力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通过与公权力进行沟通,争取最大化利益,这是行业协会参与地方立法的关键。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在处理与行业相关的利益问题时代表本地区从事某一行业的公民的态度,它相对于松散的公民个人来说,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社会背景和社会舆论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让其充分表达相关诉求,行使其权利。
(2)努力实践和探索公众网络参与立法的有序化。近年来,随着网络资源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媒介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一项便利的途径。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及时通过网站发布政府的有关信息,及时的与网民进行对话和交流;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定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加强对公众网络参与的引导,提升网民的认知能力,培养公众网络参与的道德意识。应该在网络语境下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公众在网络参与中非理性参与和盲目参与,促进网络参与环境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渠道。鉴于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高,很多公众缺乏对参与立法相关工作的了解,因此,有必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引导,使公众知悉自己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了解参与立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营造公众参与立法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明确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全程公开公众意见,确保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及时回应,以防公众意见由于个别行政机关的任意操纵而使民意体现收到不当影响。
绪论
(1)何谓“地方立法”?从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来看,地方立法的定义并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广义的地方立法,是指特定的地方政权机关,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地方立法仅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本文所论及的地方立法,是指广义的地方立法。
(2)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制度化的民主形式,应当是指公共权力在做出立法、制定公共政策、决定公共事务或进行公共治理时,由公共权力机构通过合法开放的途径从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或者组织获取信息,听取意见,并通过信息反馈互动对公共政策和治理行为产生影响的各种行为。它本着公幵、互动、包容和尊重民意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众与政府或其他公共机构直接参与互动的一种基本方式。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1)在现代民主国家,公众参与立法是公众的一项政治权利,被广泛和经常行使。公众参与立法,可以了解社会公众的需求,协调平衡各种相关利益,也可以促进公众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决策。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同时也处于矛盾的凸显期。只有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才能够集思广益,凝聚社会共识,调整好各种利益关系,化解不和因素,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2)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明智的创制者并不从制定良好的法律本身着手,而是要事先考察一下他要为之而立法的那些人民是否适于接受那些法律。地方立法项目通过公众参与来确定,必然会最大限度地分配社会利益,以符合公众的需要和愿望,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在现代社会,公众参与作为衡量国家民主化水平的尺度,也是衡量立法程度和效能的高低与优劣。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1)通过三十年多年的发展,虽然我国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存在不足之处。目前,公民参与地方立法尚缺乏实体性和程序性的法律规范,参与的权利缺乏法律上保障和救济。立法机关作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主导者,往往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而使公众参与的方式流于形式,有时候即使有部分地方立法机关规定了一些实施的办法和规则,但是由于其非正式性而使其法律效力低下,很难发挥其应用的作用。
(2)公众作为地方立法的参与者,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过分依附于立法立法机关,很少能够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诉求。通过各个省市的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情况来看,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可操作性强、程序性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机制。虽然在一些法规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也是通过座谈会、调研、听证等形式来听取各方意见,但是这些形式大多是一些非制度化的,更重要的是由立法者的意志来掌握,缺少一定的制度来保障普通公民的自愿参与权的实现。
(3)在实践过程中,缺少公众参与地方共享立法权的有效组织。目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共享权力时,主要是以个人的身份参与。分散的个体可能会产生一种“搭便车”的思想和行为,这是现代经济社会中关注个人利益而必然会产生的思想和行为,而且立法本身就是牺牲个别利益而保护公众群体的整体利益,社会公众以个体身份参与立法很难证明其代表的是特定群体的利益。以个体的身份参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几乎不能形成对地方立法的根本性影响。
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对策
(1)探索行业协会参与地方立法,建立多渠道利益表达机制。在地方立法中,要鼓勵公众积极加入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行业协会组织,不断提高其组织化程度來保障公民相关权利的实现。行业协会是企业和公权力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通过与公权力进行沟通,争取最大化利益,这是行业协会参与地方立法的关键。地方性的行业协会在处理与行业相关的利益问题时代表本地区从事某一行业的公民的态度,它相对于松散的公民个人来说,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社会背景和社会舆论支持。要充分发挥各类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让其充分表达相关诉求,行使其权利。
(2)努力实践和探索公众网络参与立法的有序化。近年来,随着网络资源的普及和应用,网络媒介已经成为公众参与立法的一项便利的途径。一方面,各级政府要及时通过网站发布政府的有关信息,及时的与网民进行对话和交流;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定网络伦理道德规范,加强对公众网络参与的引导,提升网民的认知能力,培养公众网络参与的道德意识。应该在网络语境下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避免公众在网络参与中非理性参与和盲目参与,促进网络参与环境的健康发展。
(3)进一步拓宽和完善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渠道。鉴于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程度不高,很多公众缺乏对参与立法相关工作的了解,因此,有必要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引导,使公众知悉自己参与行政立法的权利,了解参与立法的相关程序和规则,营造公众参与立法的群众基础和良好的社会氛围;明确要求地方立法机关全程公开公众意见,确保立法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及时;建立公众意见的反馈机制,对公众意见及时回应,以防公众意见由于个别行政机关的任意操纵而使民意体现收到不当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