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事实婚姻”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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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事实婚姻一直是困扰我国立法和司法的难题,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就事实婚姻也作出了新的规定,但这一难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学者们也围绕事实婚姻的概念、效力、特征及现行事实婚姻的科学性等问题展开了研究,笔者也拟就现行婚姻法所采取的狭义事实婚姻制度提出质疑。
  关键词:事实婚姻;狭义的事实婚姻;科学性
  中图分类号:D91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20-01
  
  一、事实婚姻概述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结合。虽然法律规定婚姻要合法、有效地成立,必须履行法定的形式,但欠缺法定形式、却有婚姻共同生活内容的“事实婚姻”却现实地存在着。
  二、狭义“事实婚姻”的质疑
  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将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根据其形成时间、是否符合实质要件为界限,区分为“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我国狭义的事实婚姻说用事实婚姻这一概念,来涵盖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多重内容是不科学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使得婚姻法體系内部不协调
  我国现行的狭义事实婚姻仅通过确定事实婚姻的概念就涵盖事实婚姻的有效条件、法律效力等多重内容,使得在婚姻法体系内部出现了事实婚姻概念、特征、构成要件、效力的混乱,导致了婚姻法体系内的不协调,缩小了婚姻的外延。从立法角度来讲,事实婚是法律婚的对称,事实婚具有婚姻最本质的内核,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我国现行的法律所采取的是狭义的事实婚姻,这就使得婚姻这一概念的外延不是很全面,因为还应包括实质要件不具备形式要件也不具备的情形。
  (二)以形成时间作为划分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的标准缺乏科学性
  发生时间不同的行为,效力可因法律在不同时期所做出的价值判断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是根据200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来确定了以1994年2月1日为划分标准的“事实婚姻”的效力。这样一方面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的要求,另一方面,行为的成立与否却不应由发生的时间决定,一行为是否构成婚姻,又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均应由其法定的成立要件决定,所以现行的狭义事实婚姻说以形成时间作为划分标准未免过于主观,缺乏科学性。
  (三)不利于《婚姻法》向民法回归
  在民法体系中,法律行为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从事的行为。而事实婚姻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之间关于人身和财产关系方面达成一致意思得反映。事实婚姻的成立应当适用关于民事行为成立的规定,我国民法规定,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有一般成立要件和特殊成立要件。其一般成立要件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其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成立某一具体的民事行为,除须具备一般条件外还须具备的其他特殊的事实要素。而关于对于事实婚姻成立的问题,是一个事实判断的问题,事实婚姻具有了其成立要件,即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就应该视为事实婚姻已经成立了,因而采用广义的事实婚姻学说,即欠缺形式要件,是否欠缺实质要件,不影响事实婚姻的构成,才是符合民法的规定的。
  三、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建议
  两个价值目标的对立。我国对于事实婚姻在立法上也应注意二者利益的平衡。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完善事实婚姻的立法:
  (一)仍应倡导法律婚姻
  事实婚姻是一种消极的社会存在。它的存在,使一部分人游离于法律规范之外,是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是一种社会倒退的表现。但是,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事实婚姻在短时期内还无法根除,比较务实的态度应该是,既承认和正视它的存在,解决好已经发生的,又要遏制其发展蔓延,限制新的事实婚姻的产生。要做到这一点,就要从法律上对事实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更重要的是仍然应该倡导法律婚姻,普及婚姻法律知识。
  (二)明确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认定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狭义的事实婚姻是不科学的,我国应当采取广义的事实婚姻定义,即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本文看来,事实婚姻的成立并不必然导致事实婚姻产生效力,即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不完全等同于其有效要件。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男女双方有共同生活的目的,有真实的意思表达;男女双方应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在外部形式上其夫妻关系被群众所承认是事实婚姻。
  (三)加强对事实婚姻的规范
  我国的婚姻制度近几年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减少了一些繁琐程序,不过为了人们的结婚登记更便利,促进人们自觉自愿的进行结婚登记,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严禁婚姻登记机关在结婚登记时收取不合理费用;提高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素质;建立对事实婚姻的监督制度。
  结束语:事实婚姻是我国婚姻法中的难点问题,由于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普遍长期存在,完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加强对事实婚姻的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阶段所采取的事实婚姻狭义说有其不科学性,希望在以后的立法中能够改变对事实婚姻的定义,能够明确事实婚姻的定义及其认定条件,正确的区分事实婚姻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
  参考文献:
  [1]曹诗权,孟令志,麻昌华.婚姻家庭继承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江平.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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