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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商对接的主体包括交易主体、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其中交易主体是核心。文章从农产品流通中各主体的特点入手,对交易主体中的农户和商户的选择策略进行了分析,只有当引入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的机制得到完善,农户和商户的“囚徒困境”才能够沿着帕累托优化的路径进行改进,从而实现农商对接的良性互动。以此为基础对建立农商对接的互信机制、提高农商对接的效率与效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商对接;博弈;互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3-0116-03
1 背景概述
1982年至1986年中年连续发布了关于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号文件,2004年至2015年连续十二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为主题,由此可见,“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的重要性。而从农业生产的主要特性来看,现阶段农产品的流通难题已经成了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参与者众多且分布分散,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松散、信息不对称、商务领域的交流合作较少,因此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不高,从而使得规模化的生产经营较为困难,因此,要解决农产品流通的难题,就必须在农产品流通的各个主体即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互信和沟通机制,降低或者消除各主体之间通过舞弊来获取不正当收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提升农商对接的效率与效果。
2 农商对接中的行为主体
2.1 交易主体
农商对接中的交易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农商对接物品所有权的转移的不同交易主体,即商品的卖方和买方。就农产品流通的而言,交易主体通常是指农户和商户,二者是农产品流通的核心,缺一不可。
二者是农产品流通环节交易的成功是农产品从产地走向销地的第一步。其他主体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交易主体实现交易或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2.2 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负责管理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组织。其职责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农产品流通的经营环境。
管理主体包括政府及政府的下属机构、民间合作组织或企业管理组织,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直接管理逐渐转化为间接管理,主要把握农产品流通的宏观方向,而民间合作组织或企业管理组织的管理作用在不断增强,逐步成为直接管理的主角。
2.3 中介服务主体
中介服务主体是一类特殊的参与主体,即经纪人。他们既不是农产品的卖方,也不是买方,也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介绍并促成上方成交的经纪人,也包括为农产品的买房和卖方提供信息、通讯、储藏、运输、交易结算等一些列功能的服务组织。
三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3 农商对接中行为主体的博弈
农产品流通系统本身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互信机制是维系农产品流通系统良性运转的基本约束条件,特别是由于农商对接中各行为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使交易面临多重不确定新,因此利用互信机制来保障各环节的协调和畅通就显得十分重要。
3.1 基于交易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如前所述,交易主体是农产流通中的核心主体,二者缺一不可。
农户和商户在交易合作中的行为可以分为信任和不信任。其中信任可以界定为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并充分相信对方的交易行为也会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这种选择可以使得双方的共同利益实现最大化;不信任可以界定为某一方对另一方的交易行为是否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表示怀疑,从而中止或暂停交易行为,这种选择带来的经济后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博弈理论,农户和商户之间的博弈策略及相应收益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对农户和商户双方而言,最理想的行为选择方式是双方互信,此时双方的共同利益达到最大化,彼此均能实现预期的合同利益诉求。
但是由于“囚徒困境”的作用,以农户为例,如果商户在交易合作中采取信任的选择,则农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所获得的利益分别为8和12,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向,农户会选择不信任;如果商户在交易合作中采取不信任的选择,则农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所获得的利益分别为2和4,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向,农户同样会选择不信任。
由此可见,无论商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的策略,农户的理性选择都是不信任,同理,商户也会选择不信任策略,因此最终博弈结果的纳什均衡为互不信任策略。
由此可见,在一次合作中,农商合作的结果是在双方不互信的策略下达到纳什均衡,此时无法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也即达不到交易的帕累托最优结果。
共赢的结果只有在双方互信的策略下才能达到,但是这种互信机制在二者博弈的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当任何一方选择信任的策略时,另一方选择不信任的可能性很大。
由此可见,在一次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会产生冲突,冲突的结果是互不信任,从而双方均无法实现预期的利益。当然,农产品流通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过程,其博弈行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行为,而是多次的重复博弈。
3.2 重复博弈中主体互信机制的确立
为简化分析,假设农商对接中农户和商户的实力均等(实际上是不均等的,当某地区的商户有限或出现商户垄断的情况下,商户在交易行为中往往占据话语主动权)。在农产品流通中,如果引入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不信任的策略会使违约的一方在获得额外收益A的同时使选择信任的另一方遭受到额外损失B,由于管理主体和中介主体只能的存在并维系着农商对接机制的运转,博弈的双方选择互信策略并维持合作关系,从而使双方都获得利益X,如果双方选择互不信任策略中断合作关系,则双方均只能获得利益C(X>C),其中X+A>C>X-B,博弈矩阵见表2。 基于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的存在,如果农户和商户需要进行长期合作,那么选择互不信任时双方所获得的暂时利益将远低于选择互信时产生的长远利益,在重复博弈中,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大,博弈的结果就具备沿续帕累托改进的路径的可能,从而为解决“囚徒困境”提供契机。但是,由于在农商对接中可能存在的短期行为,例如农户可能会改变种植或者养殖品种,商户可能会转型或者终止经营,从而使得博弈的次数达不到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次数,导致农户或者商户的投机行为。
由此凸显出了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在农商对接中的重要性,为了降低农户或者商户在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就必须引入违约惩罚的约束机制和诚信传承机制,即使违约一方承担违约成本,同时通过中介服务主体的纽带作用,使违约方承担在市场中的诚信损失,由此影响双方的策略选择,见表3。
Y表示博弈当中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足够高,则可有效抑制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即当违约带来的额外收益(A)小于应该支付的违约金(Y)时,采取不信任策略是不经济的,而且还需要承担因违约带来的诚信损失风险,因此在博弈矩阵中互信的策略选择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也是实现双方共赢的最佳选择,因此是稳定的。
4 提升农商对接效果的对策
4.1 建立交易主体准入机制
在农商对接关系中,交易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农产品流通的效率与效果。但是由于农产品在生产具备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或加工再生产的交叉属性,决定了农产品流通与工业产品流通具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农产品质量及安全性、农产品的季节属性、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损耗性等等,这些差异决定了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必须首先保障产品的质量,这就要求对农商对接的交易主体建立一定标准的准入机制,对交易双方在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商业信用和环保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从而保证整个农产品流通环节特别是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卫生。
4.2 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
如前所述,如果没有规范的约束机制,交易主体之间的博弈选择将会导致互不信任的策略选择,从而形成损人不利己的双输局面。
因此,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可行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对整个农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另外,要通过法制建设来提高信任收益和违约成本,并主导建立交易主体的诚信档案体系,例如可以通过增加双方的信息透明度、规范合同条款及履约责任、建立诚信保证金、加大对舞弊和欺诈的处罚打击力度等,使交易主体各方的选择更加趋于长期理性。
4.3 形成交易主体的互信机制
农商对接中交易主体的互信机制的建立和维护,首先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由于农产品流通中各主体间的差异较大,特别是农户组成较为分散的状态下差异更大,农户与商户之间在价值观、行为方式、技术力量等方面不对等的情况较为显著,因此应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交流沟通,特别是中介服务主体更应做好链接农户和商户之间的桥梁;
其次应致力于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长期合作来减少短期投机行为,增加农产品流通中各环节的互相了解,增进彼此在交易合作中的默契程度;
再次,应合理分配农商对接中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分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有效体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从而避免利益主体在交易和履约中的不平衡心态,特别是在当前农商对接中存在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需要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和农产品供销平衡机制,从而促进农商对接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安康.我国农产品蔬菜批发市场的性质与变迁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 大学,2010.
[2] 陈红华,师严涛,田志宏.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博弈模型分析[J].经济师,2007,(7).
[3] 费威.供应链生产、流通和消费利益博弈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J].改革,2013,(10).
[4] 何静,郑洁.基于三方博弈的农产品物流金融信用风险研究[J].中国农 学通报,2014,(8).
[5] 靳明,李爱喜,赵昶.绿色农产品的定价策略与博弈分析[J].财贸经济,2005,(3).
[6] 靳明,郑少锋.我国绿色农产品市场中的博弈行为分析[J].财贸经济,2006,(6).
[7] 陆杉.农产品供应链成员信任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基于博弈理论的分 析[J].管理世界,2012,(7).
[8] 罗敏,李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博弈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24).
[9] 汤晓丹.基于博弈分析的农产品供应链信任机制及其建立研究[J].物 流科技,2010,(9).
[10] 张千友,蒋和胜.专业合作、重复博弈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的新机制-基于四川省西昌市鑫源养猪合作社品牌打造的案例分析[J].农村经济,2011,(10).
[11] 赵晓飞,李崇光.论“农户——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渠道关系稳定性基于演化博弈视角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2008,(2).
[12] 钟真,谭玥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1).
关键词:农商对接;博弈;互信机制
中图分类号:F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3-0116-03
1 背景概述
1982年至1986年中年连续发布了关于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一号文件,2004年至2015年连续十二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是以“三农”为主题,由此可见,“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时期的重要性。而从农业生产的主要特性来看,现阶段农产品的流通难题已经成了制约农业发展的一个瓶颈问题,目前我国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参与者众多且分布分散,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关系松散、信息不对称、商务领域的交流合作较少,因此彼此之间的信任度不高,从而使得规模化的生产经营较为困难,因此,要解决农产品流通的难题,就必须在农产品流通的各个主体即利益相关方之间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互信和沟通机制,降低或者消除各主体之间通过舞弊来获取不正当收益的可能性,从而降低农产品流通过程中的交易费用,提升农商对接的效率与效果。
2 农商对接中的行为主体
2.1 交易主体
农商对接中的交易主体是指直接参与农商对接物品所有权的转移的不同交易主体,即商品的卖方和买方。就农产品流通的而言,交易主体通常是指农户和商户,二者是农产品流通的核心,缺一不可。
二者是农产品流通环节交易的成功是农产品从产地走向销地的第一步。其他主体的存在主要是为了交易主体实现交易或为了降低交易成本。
2.2 管理主体
管理主体是负责管理农产品市场流通的组织。其职责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农产品流通的经营环境。
管理主体包括政府及政府的下属机构、民间合作组织或企业管理组织,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的不断深入,政府的职能和作用也在逐渐发生变化,由直接管理逐渐转化为间接管理,主要把握农产品流通的宏观方向,而民间合作组织或企业管理组织的管理作用在不断增强,逐步成为直接管理的主角。
2.3 中介服务主体
中介服务主体是一类特殊的参与主体,即经纪人。他们既不是农产品的卖方,也不是买方,也不直接参与管理,而是为买卖双方提供各种服务的中介组织,包括介绍并促成上方成交的经纪人,也包括为农产品的买房和卖方提供信息、通讯、储藏、运输、交易结算等一些列功能的服务组织。
三类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3 农商对接中行为主体的博弈
农产品流通系统本身是一个巨大而复杂的系统,各交易主体之间的互信机制是维系农产品流通系统良性运转的基本约束条件,特别是由于农商对接中各行为主体之间信息的不完整和不对称,使交易面临多重不确定新,因此利用互信机制来保障各环节的协调和畅通就显得十分重要。
3.1 基于交易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如前所述,交易主体是农产流通中的核心主体,二者缺一不可。
农户和商户在交易合作中的行为可以分为信任和不信任。其中信任可以界定为双方的交易行为均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并充分相信对方的交易行为也会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这种选择可以使得双方的共同利益实现最大化;不信任可以界定为某一方对另一方的交易行为是否按照既定的协议进行表示怀疑,从而中止或暂停交易行为,这种选择带来的经济后果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博弈理论,农户和商户之间的博弈策略及相应收益情况,见表1。
由表1可以看出,对农户和商户双方而言,最理想的行为选择方式是双方互信,此时双方的共同利益达到最大化,彼此均能实现预期的合同利益诉求。
但是由于“囚徒困境”的作用,以农户为例,如果商户在交易合作中采取信任的选择,则农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所获得的利益分别为8和12,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向,农户会选择不信任;如果商户在交易合作中采取不信任的选择,则农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所获得的利益分别为2和4,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导向,农户同样会选择不信任。
由此可见,无论商户选择信任与不信任的策略,农户的理性选择都是不信任,同理,商户也会选择不信任策略,因此最终博弈结果的纳什均衡为互不信任策略。
由此可见,在一次合作中,农商合作的结果是在双方不互信的策略下达到纳什均衡,此时无法实现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也即达不到交易的帕累托最优结果。
共赢的结果只有在双方互信的策略下才能达到,但是这种互信机制在二者博弈的过程中是无法实现的,是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当任何一方选择信任的策略时,另一方选择不信任的可能性很大。
由此可见,在一次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会产生冲突,冲突的结果是互不信任,从而双方均无法实现预期的利益。当然,农产品流通是一个持续的、长期的过程,其博弈行为往往不是一次性的交易行为,而是多次的重复博弈。
3.2 重复博弈中主体互信机制的确立
为简化分析,假设农商对接中农户和商户的实力均等(实际上是不均等的,当某地区的商户有限或出现商户垄断的情况下,商户在交易行为中往往占据话语主动权)。在农产品流通中,如果引入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不信任的策略会使违约的一方在获得额外收益A的同时使选择信任的另一方遭受到额外损失B,由于管理主体和中介主体只能的存在并维系着农商对接机制的运转,博弈的双方选择互信策略并维持合作关系,从而使双方都获得利益X,如果双方选择互不信任策略中断合作关系,则双方均只能获得利益C(X>C),其中X+A>C>X-B,博弈矩阵见表2。 基于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的存在,如果农户和商户需要进行长期合作,那么选择互不信任时双方所获得的暂时利益将远低于选择互信时产生的长远利益,在重复博弈中,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大,博弈的结果就具备沿续帕累托改进的路径的可能,从而为解决“囚徒困境”提供契机。但是,由于在农商对接中可能存在的短期行为,例如农户可能会改变种植或者养殖品种,商户可能会转型或者终止经营,从而使得博弈的次数达不到实现帕累托改进的次数,导致农户或者商户的投机行为。
由此凸显出了管理主体和中介服务主体在农商对接中的重要性,为了降低农户或者商户在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就必须引入违约惩罚的约束机制和诚信传承机制,即使违约一方承担违约成本,同时通过中介服务主体的纽带作用,使违约方承担在市场中的诚信损失,由此影响双方的策略选择,见表3。
Y表示博弈当中违约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足够高,则可有效抑制交易中的投机行为,即当违约带来的额外收益(A)小于应该支付的违约金(Y)时,采取不信任策略是不经济的,而且还需要承担因违约带来的诚信损失风险,因此在博弈矩阵中互信的策略选择是唯一的纳什均衡,也是实现双方共赢的最佳选择,因此是稳定的。
4 提升农商对接效果的对策
4.1 建立交易主体准入机制
在农商对接关系中,交易主体的选择是一个关键因素,直接关系到农产品流通的效率与效果。但是由于农产品在生产具备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或加工再生产的交叉属性,决定了农产品流通与工业产品流通具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农产品质量及安全性、农产品的季节属性、农产品流通环节中的损耗性等等,这些差异决定了在农产品的流通环节必须首先保障产品的质量,这就要求对农商对接的交易主体建立一定标准的准入机制,对交易双方在生产能力、交货时间、产品质量、成本控制、商业信用和环保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从而保证整个农产品流通环节特别是食品流通环节的安全卫生。
4.2 建立规范的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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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从政府层面来看,政府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可行的农产品标准体系,对整个农产品的流通环节进行监督和控制。
另外,要通过法制建设来提高信任收益和违约成本,并主导建立交易主体的诚信档案体系,例如可以通过增加双方的信息透明度、规范合同条款及履约责任、建立诚信保证金、加大对舞弊和欺诈的处罚打击力度等,使交易主体各方的选择更加趋于长期理性。
4.3 形成交易主体的互信机制
农商对接中交易主体的互信机制的建立和维护,首先应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由于农产品流通中各主体间的差异较大,特别是农户组成较为分散的状态下差异更大,农户与商户之间在价值观、行为方式、技术力量等方面不对等的情况较为显著,因此应加强各主体之间的交流沟通,特别是中介服务主体更应做好链接农户和商户之间的桥梁;
其次应致力于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关系,通过长期合作来减少短期投机行为,增加农产品流通中各环节的互相了解,增进彼此在交易合作中的默契程度;
再次,应合理分配农商对接中各交易主体的利益分配,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能够有效体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预期,从而避免利益主体在交易和履约中的不平衡心态,特别是在当前农商对接中存在交易主体信息不对称、经济实力不对等的情况下,需要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价格保护机制和农产品供销平衡机制,从而促进农商对接向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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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红华,师严涛,田志宏.我国农产品可追溯系统中的博弈模型分析[J].经济师,2007,(7).
[3] 费威.供应链生产、流通和消费利益博弈及其农产品质量安全[J].改革,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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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靳明,郑少锋.我国绿色农产品市场中的博弈行为分析[J].财贸经济,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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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罗敏,李旭.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博弈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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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钟真,谭玥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博弈分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