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来源 :锦绣·中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exi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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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民商法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制度建设的问题影响我国整体法律建设进程。就目前法律状况来看,民商法制度建设还存在一定的问题,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就是完善民商法制度,使其能够发挥自身的法律价值和作用。本文分析现行民商法制度存在的弊端,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制度不完善的措施,旨在推动我国民商法制度向更深层次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制度;立法体系
  引言
  民商法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重要的依据,是市场正常运行的本质的需求。民商法是市场竞争环境中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市场竞争中获取利益的依据方式。其法律规定和内容能有效的反应市场经济环境的规律和要求,并能够对市场活动进行合理约束,保障市场活动健康性和合理性。民商法制度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立法机构要不断完善民商法制度存在的弊端,使其能够为市场经济活动提供科学化的法律保障。
  一、我国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民商法法律法规存在留白
  民商法制度是国家行使权力来规范和引导社会中的民商活动,从而建立更加公平和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国家制定民商法律需要结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规定进行民事立法,同时还要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司法方面的解释,从而使国家立定的民商法律更具实用性和充实度。虽然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完善法律的内容,但是过多的司法解释使我国现行法律失去作用。另外司法解释在立法和改法方面的作用和性质较为突出,对民商法在法律的权威性方面造成负面的影响,虽然能针对民商法留白的的部分进行填补,但法律存在的空白还是客观存在的。例如民《民法通则》中对于物权的获取的规定,这种情况不但不利于法院进行合理的法律判断,还对民众保护自身合法利益造成负面的影响。
  (二)民商法制度不适应时代的发展
  现行存在的民商法制度较多制定与九十年代,其法律的落后性无法满足时代发展的变化需求,也不能满足新时期民众的发展需求。由于民商法确立的初期我国还处在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阶段,社会中经济体制和状态还未发生现代化的转变,使民商法律的内容更多地是体现计划经济的发展需求。这种法律内容的确立并没有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化而变化,没有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不能及时转变的法律制度使民商法的内容存在一定的落后性。这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我国社会不断发展,而法律条例和规定存在之后的问题,使当代市场环境中产生许多现代化法律问题无法律依据进行整顿,从而造成市场中不良的经济行为出现。由于民商法律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求,使国家部门相继推出多项民商法规章和条例用来改善民商法滞后性的问题,填补法律法规的存在的空白。这种国家规章条例的推出使更项规定之间缺少整体性的规划,使各项规定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冲突的问题,甚至出现多项条例针对一项民事问题的情况,即造成民商法条例的混乱,也使与法律相关的资源造成浪费。
  二、完善我国民商法制度的路径
  (一)调整和规划民商法体系
  改善我国民商法存在的问题,需要调整民商法整体的体系,去除民商法确立的过程中的松散方式,避免出现后期为弥补法律空白所设立的紧急立法条例的情况。经济立法条例是在民商法具有需求时所紧急设立的规章条例,是多种法律紧急整合到一起的法律体系,这种应对紧急情况所针对性设立的法律条例不能够称作为完整的法律体系。要想进一步完善民商法体系内容需要立法者立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运用自身整体规划的能力建立完善的科学化的民商法体系,使民商法各项内容能够相互存在联系,符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我国社会和经济是不断发展的,这就要求民商法体系要不断感知社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以现实为立法的基础进行民商法的完善,从而使民商法更健康系统化的发展提供全新路径。例如不健全的民商法律会使社会中资产缺失,产生不符合规定的产品,造成社会市场环境的混乱,造成经济和资产的损失。
  (二)加强民商法制度的创新
  虽然目前我国民商法理论发展获得一定的进步,但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使市场中各种新型产品日新月异,也使传统的经济交易方式产生本质性的变化,这种交易流程的简化性使交易越来越频繁,交易频繁性导致商品流通速度加快,从而改变市场中资产的分配情况。这种客观性发展的现状对民商法的体系内容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立法者结合时代发展的情况及进行法律制度的创新,使法律法规能够跟随社会发展脚步不断更新,从而适应社会经济环境的需求。更加完善的民商法制度能够缩小法律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距离,改善法律空白所带来社会中的危害,从而保障法律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具体性。
  (三)建立民商法机制
  目前民商法制度运行是否具备合理性,取决于法律能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国家发展依靠法律制度,依法治国治理国家的措施影响国家整体的发展。因此立法机构要正视这一情况,采取有效的法律机制保障民商法制度能够正常运行,首先国家立法机构要有效形式自主的权利,制定和完善现行民商法的机制,使其能不断满足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其次市场中的行政机关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形式权利,保障市场中其他人权利的行使都在合法的范围内。再次司法机关要发挥自身的监督和审判权利,其他机关和机构不能对其权利进行干预,以保障司法机关在健康合理的司法环境下健康的发展。最后我国群众要严格遵守现行的法律条例,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管理人员的条例进行商业活动,只有群众全力配合公职人员的工作,才能够实现社会力量共同努力的效果,从而实现社会问题出现时能有法可依的理想状态。
  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的位置,并能对市场经济发挥其自身的作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使民商法制度的应用也日趋广泛。因此要重視民商法制度建设的情况,积极分析目前民商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利用有效的建设手段来解决法律条例的弊端,从而使民商法制度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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