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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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信用和法律是维持社会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当前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信用缺失现象已成为严重制约社会健康运行的瓶颈之一。因此急需完善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保障社会的良好运行。本文在阐述信用法律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基础上对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我国的信用法律制度进行完善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信用;信用缺失;信用法律制度
  一、信用法律制度的内涵
  所谓信用法律制度是指国家对经济体进行信用等级鉴定、以及其它鉴定而出具信用证明或报告,规范其使用方法、有关处罚和奖励等法律、法规的总和。根据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国家信用法律制度、个人信用法律制度、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金融信用法律制度、市场中介组织信用法律制度、信用评价法律制度等。[1]
  信用法律制度具有如下特征:(1)信用法律制度将信用的人格性特征与财产性特征相结合,从而使信用法律制度保护财产利益的立法宗旨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符合现代社会有关信用制度的要求而且也同民法商法化的趋势相符合。(2)信用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法律有促进交易快速便捷的目标,信用法律制度使法律的这一目标与信用信息化的特征相结合。(3)信用法律制度有效实现了信用法律制度对交易安全的承诺而且将信用的可预期性与法律保障交易安的原则性相统一,能够有符合现代经济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二、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现状(一)现行立法规定零散且不成体系
  我国目前对于信用的立法还处于不完善的阶段,相关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分布比较零散,目前我国的信用法律还不健全不完善。虽然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有规定,对信用犯罪予以刑罚的规定在《刑法》中也有体现,但由于这些规定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仍不足以对社会上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约束。此外,其他法律法规中虽然涉及到了关于商品和资金流通及个人、企业信用等问题,但具体到某一信用问题却不明确。(二)缺乏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部分法律法规中与信用有关的规定滞后于社会发展实际。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进行多年,经济法律制度也取得很大成就。但是,迄今为止我国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信用法律法规。除了《保密法》、《商业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信用数据有着某些限制性规定外,其他法律规范文件基本上没有明确界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不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征信数据,所以我国仍然属于“非征信国家”。(三)现行法律规范缺乏否定性法律后果
  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不按照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而在法律上予以否定的后果,它使法律规范更具有约束力,从而保障实现制定法律规范的目的。奥斯丁认为,“不完善的法律,例如没有制裁规定的法律,是有缺陷的,是不具有命令特点的法律。”[2]我国关于信用的法律缺少否定性法律后果,导致现行法律对行为主体没有约束力。三、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措施
  信用是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保障信用的主要手段就是法律。[3]鉴于当前社会多个领域出现的较为普遍的信用缺失现象,解决信用危机问题也已日渐成为我国信用法制建设的当务之急。
  (一)利用我国现有关于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资源,完善现行法律中有关信用的规定。可从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在我国有关信用的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得以完善健全的情况下,诚实信用原则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因为作为法律适用的兜底性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因为法律的滞后而造成的无法可依的司法困境予以克服。[4]
  2.对我国关于债权保护的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加以完善。合同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要确保不会受到不法行为人的不法侵犯,增强债务人自觉履行偿债义务的责任心,就必须加大债务人的违约成本。
  3.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信用制度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责任制度不仅能使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地保障,使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得到制裁,还能使证券市场的监管得到有效地加强,进而促进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二)制定调整社会信用关系的专门法律
  1.制定全国统一的调整社会信用关系《企业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规范信用交易行为,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
  2.制定规范信用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确保其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合法性。为了保证信用报告机构保存的消费者信息完整、准确,更好地告知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应该要求信用服务机构采取合理的程序确保消费者信用报告公正、准确。
  3.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增加失信成本。对失信者的惩戒只靠道德谴责力量是很微弱的,应建立与失信者失信行为相结合的执法体系,把失信者在日常生活中的失信行为扩大社会失信,规定失信者失信行为要按照法律规定要保留多年,使失信者在一定期限内付出惨痛代价。[5](三)建立信用权制度
  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必须遵守的准则。因此,将信用权成确立为一个独立的人格权,所有的自然人、法人都有权参与经济活动,依法维护自己的信用权,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一个市场主体都必须遵循的准则,使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建立在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构筑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改善当前我国信用缺失的现状。
  参考文献:
  [1]丁邦开.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55.
  [2][英]拉兹.法律体系的概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90.
  [3]钟明霞.信用法律制度研究[J].当代法学,2002(7).
  [4]杨进.论我国社会信用危机的法文化根源[J].法学,2001(2).
  [5]陈文玲.为信用创造法律条件[N].法律服务时报,2002-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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