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新时期,我国继续推进军民融合工作,在国防工业领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经济社会和国防现代化发展要求相比,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还存在诸多问题。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工业强国的关键时期,我国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基于此,本文针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尝试研究现代治理体系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中的应用,为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关键词: 国防工业 军民融合 现代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F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27-02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军民融合是统筹协调“富国与强军”二者关系,化解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二者矛盾的重要战略思想[1]。习主席多次强调,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開创强军兴军新局面,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工业强国的关键时期,我国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积极探索各领域的现代治理体系研究。当前,我国关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理论和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理论相关的研究较多,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与现代治理体系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探索现代治理体系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中的应用,还未曾见到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基于理论和现实的需要,针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目前现状,开展现代治理体系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中的应用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部分,明确提出“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在新形势下从国内国际环境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得治理从先前的人治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过渡,其目的是使治理者能够在法律制度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各项事业。现代治理体系的应用丰富了我国现代化的内涵,它从制度层面对我们实行治理提出要求[2]。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应用现代治理体系,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能有效促进军民融合过程中制度体系的完善,更改军民融合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保证军民融合能够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现代治理体系为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怎么改,要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加以考虑和部署,对破除妨碍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二、现代治理中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现状分析
(一)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主体作用不够突出。
当前,随着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不断深入,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有关的各参与主体作用还不突出。一是,政府作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的主要管理者,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表现在政府把军民融合程度作为其政绩新的增长点,导致对企业生产和市场的过分干预,把原本由市场发挥的配置作用,变成自己的独断行为。另一方面表现在政府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建立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使得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实施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在监管方面也不到位,对于垄断等阻碍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障碍采取必要的措施[3]。二是军队作为需求方,过分专注于提需求,而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沟通衔接方面明显不够,军地分离、军地各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军地资源设备、技术、人才双向共享存在不足,导致国防需求没能很好的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国防建设不能充分利用地方经济发展成果。三是企业作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存在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按政府的宏观规划和军队的军事需求盲目生产盲目竞争的现象。
(二)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各方关系不明确。
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军民融合活动中,我们尚未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一是,政府、军队与企业的关系还未协调好,存在指导关系不顺畅、主体权责不清晰的问题。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对军民融合发展的认识程度、推进力度上有所差别,在思想和措施上还存在分歧,在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项目上管理与协调难度大,使得军民融合工作分、散、碎,军地之间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难以形成合力[4]。二是军企与民企联系较少,军民分离现象依旧存在[5],军工市场尚处于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状态,这成为影响军民融合的重要因素。国防市场相对封闭,军工垄断格局尚未完全打破,一方面使得民营企业进入市场门槛相对比较高,阻碍了开放竞争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军工企业自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仍需完善,供需信息传递不畅,在推进民技军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行检测认证、二次开发等,使得民参军程度不够,还存在观念和制度障碍。
军民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缺乏依据原则。
当前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领域的相关政策大多以指导意见、办法等形式出现,缺少相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其现代治理的治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顶层法律相对不足,缺乏对军民融合的宏观指导。军民融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得无法对军民融合的主体、范围、责任等要素进行有效界定,也无法对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市场、管理和监督等方面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导致军民融合无法切实有效进行。第二,出台法律文件需要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规划,导致军民融合法制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使得当前的政策法规滞后于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在推进军民融合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军地各部门缺乏协调沟通,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致使一些政策制度出台后,执行过程出现一些相互冲突的问题。第三,民营企业进入军工市场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比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定密保密规定相对复杂等,使得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积极性不够,同时也会导致国防工业市场垄断状态的长期维持[6]。 三、推进现代治理体系下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策
运用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将现代治理理念贯穿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全过程中,明确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主体作用,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完善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依据原则,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实现国防利益的最大化。
(一)明确现代治理参与主体作用。
第一,发挥政府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设计和整体协调,改革相应的运行机制。要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明确以政府为主导、以军队为主体,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发展国防工业。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军地协同的军民融合式发展组织管理架构、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资源配置机制、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军民融合式发展动力形成机制和政府支持制度创新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政策支撑体系[7]。第二,军队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要突出目标任务衔接。着眼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双赢共进,坚持做到融合发展与军事斗争准备发展相适应、与我军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地方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相适应,军队要主动了解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等发展规划,及时提出军事需求,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8]。第三,企业在国防生产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军的军事需求和企业的实际,生产出高质量、高效益的国防产品。
(二)正确处理协调现代治理各方关系。
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要求正确处理协调各方关系,才能有效发挥现代治理的最大效益。一是,厘清政府与军队、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统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机制、产业发展、工作协调等具体问题,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协力落实工作。明确各方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的职责,积极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快促进国防经济与地方经济的有机融合。二是,在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无论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还是军队牵引的建设,都必须放在市场经济中,在这个统一的平台上遵循市场规律去实施。要发挥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将最先进的技术、最优的质量、最好的服务纳入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生产之中。凡涉及市场运作的项目,都必须充分体现和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实现竞争性发展[3]。三是协调处理军企与民企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军企在国防建设、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骨干作用。也要发挥民企党的生力军作用,通过规范军品市场准入退出,确保民企与军企的规则平等,将具备生产能力的民企依法有序纳入国防工业生产体系之中[9]。
(三)健全完善现代治理依据。
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强調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挥法律法规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军民融合制度体系决定着我们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关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战略部署实施的质量和效益。一是依据我国国情军情和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一般规律,加快制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计划等不同层次、相互衔接和系统配套的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加以规范[6]。二是解决法规不配套、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在推进军民融合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加强军地各方的协调沟通,避免相关条文出现冲突。坚持“立、改、废”并举,对法规制度进行定期梳理,针对缺失的内容及时填补,针对相互矛盾的内容及时修订,对有违规律、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容及时废止。三是建立完善军民融合监督机制[10]。加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法制保障,需要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和惩戒力度,发挥政府和军队审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要强化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和维护相关主体权益;又要强化对军民融合过程中的军工和民企等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促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高效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斌,肖振华.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构建与优化【M】.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
[2]王征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3]沈志华.军民融合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国防科技工业,2015年第2期.
[4]许达哲.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之路【J】.求是,2015年第13期.
[5]谢彬洁.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问题与对策研究【J】.评论研究,2013年3月.
[6]徐辉.我国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业界聚焦,2015年第6期.
[7]黄薇.论政府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主导作用【J】.军事经济研究,2012年第1期.
[8]郭瑞鹏,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军事需求提报与论证【J】.军事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9]姚春臣,王海云,刘兰玉,谭雅,积极发挥军工企业的作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式发展【J】.国防科技工业科学发展论坛论文集,2011年.
[10]朱晓辉,符继红.现代治理提下下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研究【J】.管理世界,2015年第3期.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大学城北一路朱佳浩收,
关键词: 国防工业 军民融合 现代治理体系
【中图分类号】DF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236-1879(2017)18-0227-02
一、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研究背景。
军民融合是统筹协调“富国与强军”二者关系,化解国防建设和经济发展二者矛盾的重要战略思想[1]。习主席多次强调,深入实施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努力開创强军兴军新局面,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深度融合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努力形成统一领导、军地协调、顺畅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国家主导、需求牵引、市场运作相统一的工作运行体系,系统完备、衔接配套、有效激励的政策制度体系。此外,在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工业强国的关键时期,我国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积极探索各领域的现代治理体系研究。当前,我国关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理论和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理论相关的研究较多,也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体系。但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与现代治理体系二者结合起来研究,探索现代治理体系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中的应用,还未曾见到有关这方面的文章。基于理论和现实的需要,针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目前现状,开展现代治理体系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中的应用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势在必行。
(二)研究意义。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部分,明确提出“更加注重军民融合”,将其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在新形势下从国内国际环境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具有重要的意义。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使得治理从先前的人治逐步向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过渡,其目的是使治理者能够在法律制度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各项事业。现代治理体系的应用丰富了我国现代化的内涵,它从制度层面对我们实行治理提出要求[2]。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应用现代治理体系,是国家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它能有效促进军民融合过程中制度体系的完善,更改军民融合过程中一些不合理的规定,保证军民融合能够依法进行。另一方面,现代治理体系为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改革指明了前进方向。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怎么改,要按照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加以考虑和部署,对破除妨碍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起到推动作用。
二、现代治理中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现状分析
(一)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主体作用不够突出。
当前,随着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不断深入,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有关的各参与主体作用还不突出。一是,政府作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的主要管理者,没有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方面表现在政府把军民融合程度作为其政绩新的增长点,导致对企业生产和市场的过分干预,把原本由市场发挥的配置作用,变成自己的独断行为。另一方面表现在政府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重视程度不够, 没有建立可操作的配套政策,使得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实施缺乏足够的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在监管方面也不到位,对于垄断等阻碍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障碍采取必要的措施[3]。二是军队作为需求方,过分专注于提需求,而与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沟通衔接方面明显不够,军地分离、军地各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军地资源设备、技术、人才双向共享存在不足,导致国防需求没能很好的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国防建设不能充分利用地方经济发展成果。三是企业作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活动的直接实施者,存在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按政府的宏观规划和军队的军事需求盲目生产盲目竞争的现象。
(二)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各方关系不明确。
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过程中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但在实际的军民融合活动中,我们尚未正确处理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一是,政府、军队与企业的关系还未协调好,存在指导关系不顺畅、主体权责不清晰的问题。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对军民融合发展的认识程度、推进力度上有所差别,在思想和措施上还存在分歧,在跨部门、跨领域、跨行业的项目上管理与协调难度大,使得军民融合工作分、散、碎,军地之间缺乏统一的宏观管理与协调,难以形成合力[4]。二是军企与民企联系较少,军民分离现象依旧存在[5],军工市场尚处于自成体系、相对独立的状态,这成为影响军民融合的重要因素。国防市场相对封闭,军工垄断格局尚未完全打破,一方面使得民营企业进入市场门槛相对比较高,阻碍了开放竞争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军工企业自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仍需完善,供需信息传递不畅,在推进民技军用过程中,往往还需要进行检测认证、二次开发等,使得民参军程度不够,还存在观念和制度障碍。
军民分割、自成体系、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格局尚未得到根本扭转,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制约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的质量和效益。
(三)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缺乏依据原则。
当前我国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领域的相关政策大多以指导意见、办法等形式出现,缺少相配套适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其现代治理的治理依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顶层法律相对不足,缺乏对军民融合的宏观指导。军民融合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使得无法对军民融合的主体、范围、责任等要素进行有效界定,也无法对军民融合的体制机制、市场、管理和监督等方面问题进行有效规范,导致军民融合无法切实有效进行。第二,出台法律文件需要纳入国家法律法规建设规划,导致军民融合法制建设需要一定的周期,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使得当前的政策法规滞后于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在推进军民融合法规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军地各部门缺乏协调沟通,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致使一些政策制度出台后,执行过程出现一些相互冲突的问题。第三,民营企业进入军工市场的相关法律还不够完善,比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定密保密规定相对复杂等,使得民营企业主动参与国防工业建设的积极性不够,同时也会导致国防工业市场垄断状态的长期维持[6]。 三、推进现代治理体系下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对策
运用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要将现代治理理念贯穿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全过程中,明确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主体作用,协调好各方之间的关系,并建立完善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的依据原则,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终实现国防利益的最大化。
(一)明确现代治理参与主体作用。
第一,发挥政府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加强政府的宏观设计和整体协调,改革相应的运行机制。要减少对企业的过多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明确以政府为主导、以军队为主体,充分调动市场力量发展国防工业。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职能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军地协同的军民融合式发展组织管理架构、政府调控市场运作的军民融合式发展资源配置机制、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军民融合式发展动力形成机制和政府支持制度创新的军民融合式发展政策支撑体系[7]。第二,军队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要突出目标任务衔接。着眼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双赢共进,坚持做到融合发展与军事斗争准备发展相适应、与我军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与地方产业结构布局调整相适应,军队要主动了解地方高新技术、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等发展规划,及时提出军事需求,确保能够充分利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果[8]。第三,企业在国防生产中,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我军的军事需求和企业的实际,生产出高质量、高效益的国防产品。
(二)正确处理协调现代治理各方关系。
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现代治理要求正确处理协调各方关系,才能有效发挥现代治理的最大效益。一是,厘清政府与军队、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统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的管理机制、产业发展、工作协调等具体问题,切实做到各司其职、协力落实工作。明确各方在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的职责,积极适应新形势要求,加快促进国防经济与地方经济的有机融合。二是,在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过程中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无论是政府主导的项目还是军队牵引的建设,都必须放在市场经济中,在这个统一的平台上遵循市场规律去实施。要发挥市场竞争,通过市场竞争将最先进的技术、最优的质量、最好的服务纳入国防工业军民融合生产之中。凡涉及市场运作的项目,都必须充分体现和尊重市场竞争规则,实现竞争性发展[3]。三是协调处理军企与民企的关系。一方面要发挥军企在国防建设、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方面的骨干作用。也要发挥民企党的生力军作用,通过规范军品市场准入退出,确保民企与军企的规则平等,将具备生产能力的民企依法有序纳入国防工业生产体系之中[9]。
(三)健全完善现代治理依据。
推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治理现代化过程中,要强調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为依据,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挥法律法规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军民融合制度体系决定着我们将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向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和更深程度推进,关乎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战略部署实施的质量和效益。一是依据我国国情军情和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一般规律,加快制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计划等不同层次、相互衔接和系统配套的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法律法规体系,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的目标、任务、要求、范围、权利和义务等加以规范[6]。二是解决法规不配套、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在推进军民融合法规制度建设过程中,加强军地各方的协调沟通,避免相关条文出现冲突。坚持“立、改、废”并举,对法规制度进行定期梳理,针对缺失的内容及时填补,针对相互矛盾的内容及时修订,对有违规律、阻碍军民融合发展的内容及时废止。三是建立完善军民融合监督机制[10]。加强国防工业军民融合法制保障,需要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和惩戒力度,发挥政府和军队审计、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既要强化对国防工业军民融合发展过程中的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确保各项法规制度落到实处和维护相关主体权益;又要强化对军民融合过程中的军工和民企等参与者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严格履行相关责任义务,促进国防工业军民融合高效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吕斌,肖振华.军民融合式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构建与优化【M】.国防工业出版社,2013.
[2]王征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研究【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3]沈志华.军民融合发展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J】.国防科技工业,2015年第2期.
[4]许达哲.走军民融合深度发展之路【J】.求是,2015年第13期.
[5]谢彬洁.湖南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问题与对策研究【J】.评论研究,2013年3月.
[6]徐辉.我国军民融合政策法规现状及对策研究【J】.业界聚焦,2015年第6期.
[7]黄薇.论政府在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主导作用【J】.军事经济研究,2012年第1期.
[8]郭瑞鹏,军民融合式发展中的军事需求提报与论证【J】.军事经济研究,2013年第2期.
[9]姚春臣,王海云,刘兰玉,谭雅,积极发挥军工企业的作用,促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式发展【J】.国防科技工业科学发展论坛论文集,2011年.
[10]朱晓辉,符继红.现代治理提下下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研究【J】.管理世界,2015年第3期.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大学城北一路朱佳浩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