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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
李嘉廷案牵出的腐败案
1944年12月出生于昆明的晋福祥,1962年考入云南大学数学系,毕业后参军入伍,在部队服役2年,转业后先后在玉溪汽车总站、昆明汽车总站工作。
1983年3月晋福祥被调入云南省交通厅工作,很快升任计划统计处副处长、处长,两年后又被任命为副厅长。在这个显要位置上,晋福祥掌管着公路建设项目,成为许多建筑商热捧的对象。
从1997年起省纪委、省检察院就不断接到晋福祥涉嫌违纪违法的举报。2002年5月省检察院在侦查原宜良县县长柴春智受贿案时,初步掌握了晋福祥涉嫌受贿的重要线索。6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李嘉廷检举的有关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线索的函》,将晋福祥涉嫌违法违纪案件交由省检察院办理,并将此案与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系列案列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督办案件。
由于在侦查前晋福祥已与相关人员进行了串供,给侦查工作增添了诸多障碍。检察机关经过一年多的侦查终于获取了大量的证据,形成卷宗29本。
检察机关侦查的结果表明,晋福祥的犯罪事实主要有三项:伙同张玉生受贿30万元、单独受贿1.8万元的手表、62万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受贿“欧米茄”手表
2002年10月30日,检察机关在晋福祥大女婿的保管箱内查到了5块高档手表和30多万元的银行转账单据。一块价值1.8万余元的“欧米茄”手表引起了侦查员的注意,通过调查,此表系晋福祥收受的赃物。
1999年9月,省交通厅下属单位路桥总公司修建元磨高速公路,有许多隧道要建设。当时澳大利亚有一种隧道掘进机,价值100余万美元,该设备的代理商便向省路桥总公司推荐了该设备。
经省路桥总公司建议,省交通厅成立了由晋福祥率队的4人考察团到澳大利亚进行设备考察。回到昆明后,代理商买了一块价值1.8万元的“欧米茄”手表送给了晋福祥。
随后,省路桥总公司、省公路局共同起草了关于购买进口掘进机的报告,并要求由交通厅给予购款补助,晋福祥很快就在报告中批复同意。
30万公款流失6年之谜
1990年,宜良县计划修建3条公路,省交通厅领导考察后决定给予大力支持,先后拨付工程款1000多万元。
1994年宜良县县长柴春智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给那些对宜良县经济建设有较大帮助的领导一些回报,可以在县城里買几亩地,送给领导们盖房子。此后,柴春智多次邀请晋福祥到宜良考察,几乎每次考察都亲自陪同。
有一次,柴春智跟县交通局局长刘某某商量,要感谢一下晋福祥,说可以送钱,但不能出事,要把账目处理好。
1996年初,晋福祥到宜良县参加昆石公路至新加坡高尔夫球场路段的桥梁竣工剪彩,柴春智在陪同晋福祥参观高尔夫球场的过程中,向晋福祥提出要给他买房子、买土地,说宜良县土地便宜,1万元1亩,买个10亩8亩的可以自己盖房子。
1996年5月,晋福祥来到宜良县南羊垂钓城钓鱼,陪同他钓鱼的县交通局局长刘某某再次向晋福祥提出为其买房、买地的事。被晋福祥拒绝后,柴春智便与刘某某商量将交通局的50万元转到县政府的账上,再由县政府把款转到宜良县清远办事处,然后将钱提出送给晋福祥。于是县交通局把省交通厅下拨的公路建设款转出50万元至县政府,县政府将其中的45万元交给清远办事处的书记李某某存在村办企业的存折上。
此案的关键人物刘某某后来对检察机关回忆了他把30万元送给晋福祥以及事发后与晋福祥、张玉生订立攻守同盟的经过。
刘某某说,1996年,他专程赶到省交通厅晋福祥的办公室,告诉晋福祥柴春智要给他30万元。9月,他在宜良县一歌舞厅里再次向晋福祥提出让晋福祥把30万元拿走。他前后单独对晋福祥说过3次,晋福祥均未拒绝。时隔不久,以晋福祥“表弟”自居的张玉生找到他,说要“动一动大爹"的那30万元。刘某某曾到省交通厅将此事告知晋福祥,晋福祥说“他要动就让他动嘛。”后来刘某某便带着张玉生到清远办事处李某某处取走了30万元。2002年4月,柴春智涉嫌犯罪被逮捕。4月21日晚,刘某某应约与晋福祥、张玉生在翠湖宾馆见面。晋福祥说:“柴春智出事了,赶紧把那30万元还了。”次日,在昆明饭店新楼茶室,张玉生当着刘某某的面将30万元退给了李某某。5月28日晚,他又与晋福祥、张玉生在嘉禾饭店茶室见面,晋福祥要他将那30万元说成是张玉生向清远办事处借的款,并让他设法做做李某某的工作,同意这种说法。
李某某证实,当时他根据刘某某的指示,将30万元交给了到宜良县来取钱的张玉生。6年后张玉生将30万还给了他,而此时刘某某却要求他将这30万元说成是张玉生向清远办事处借的款。
对于柴春智、刘某某、李某某所述,晋福祥辩解说,他是在事隔6年的2002年4月19日才知道张玉生在1996年间到宜良县通过刘某某提走了30万元,张玉生说是刘某某领其去借的钱,是他让张玉生赶快将30万元还了。
去宜良取走30万元的张玉生则坚持说,这30万元是自己通过交通局长刘某某从李某某处借的,后又当着刘某某的面还给了李某某。
一方是送钱的人,一方是取钱的人,送钱的人认为钱已经送给了晋福祥,取钱的人却称是自己个人的借款,双方各执一词,孰真孰假?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2002年4月至6月30日短短两个月的时间里,晋福祥、张玉生、刘某某三人的电话通话记录达100余次。他们在谈些什么呢,是否与这30万元有关?
晋福祥说他在出租车上拾到50万元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晋福祥家庭现有财产加上支出,已超过其合法收入。晋福祥除了有单位分的住房外,其家人还有一套价值45万余元的商品房。
在检察机关,晋福祥说该房是他购买,他妻子的弟弟李某办理的,产权人写的是妻子母亲的名字,为了避免以后发生房产纷争,他岳母写了一份将房子赠与他儿子的遗嘱。而购房款是他1997年到北京开会时捡到的50万元。晋福祥称,1997年7、8月份,他到北京交通部汇报工作,因感冒独自去王府井买药,在坐出租车回住处的途中,发现出租车内有一个密码箱,就拿回了宾馆,打开一看,里边有50万元现金,他当即把50万元装进自己的箱子,回来后交给了妻子保管,后又让妻子用此款买了房子。
然而,检察机关通过北京市公安局查实,1997年7月至9月,北京市的出租车没有50万元现金丢失的报案记录。
在法庭上,晋福祥推翻了自己原先的说法,说这套商品房是其妻弟李某出钱买的。
晋福祥的妻子则对检察机关说,1998年2月,晋福祥决定以岳母的名义购买45万余元的商品房,自己的母亲和弟弟是否出过钱买房她不清楚。房子购买后,母亲又以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了晋福祥之子。
而晋福祥的妻弟李某的说法则忽左忽右。在检察机关,李某说房子是其姐姐即晋福祥的妻子买的,他代办了购房手续。在出庭作证时,又改口说,是他出钱买的,他母亲也出过一部分钱,房子买来后决定由他姐夫的儿子继承。
一套商品房的购房款来源,晋福祥本人、晋福祥的妻子、妻弟的说法各不相同。检察官指出,如果该房真是晋福祥妻弟购买,陈述真相不会对他或其他人构成任何威胁,为什么他们不一开始就讲这套房子是李某买的呢?显然存在着虚构事实的情况,是为晋福祥开脱罪责。
此外,检察机关还发现,晋福祥还有2万美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2002年4月,晋福祥将16.6万元人民币兑换成2万美元,交给朋友李某代存,此款超出其合法收入的财产。
一审仅认定晋福祥收受1.8万元的手表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在查清案情后,将此案移送给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年5月14日,昆明市检察院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书中认定柴春智等人为感谢交通厅对宜良县公路建设的支持,决定送给晋福祥30万元以及张玉生通过刘某某从清远办事处李某某处拿走该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认定晋福祥指使张玉生到宜良县通过刘某某将30万元拿走并占为己有的事实不清,指控晋福祥以其岳母名义购买的房产是晋福祥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的证据不足。法院最终认定晋福祥收受价值1.8万余元的一块手表以及对2万美元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事实成立,但鉴于数额不大,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以犯罪论处。
2005年1月13日,法院一审宣判,以晋福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检察机关依法抗诉
昆明市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认为法院将晋福祥受贿30万元、62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予以否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以致造成量刑畸轻,在1月22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机关认为,晋福祥指使张玉生到宜良县将宜良县行贿给晋福祥的30万元拿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张玉生的行为是受晋福祥指使所为,故晋福祥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已有的证据足以证实那价值45万元的商品房是晋福祥的财产,晋福祥未能说明该房产的合法来源,因此晋福祥已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