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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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国际政治经济学(IPE)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的传统范式主要有三种:自由主义、新帝国主义和新重商主义。20世纪80—90年代后全球跨国公司及其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表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合作多于对抗,新的经济社会学范式(社会嵌入)可用来解释合作、互惠和竞争同时并存的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TGRs)。
  关键词:新帝国主义;新重商主义;社会嵌入;合竞型TGRs
  中图分类号:F1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4-0094-05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TNC-Host Government Relations,TGRs)问题是国际政治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通常,当市场环境为寡占或垄断时,政府干预与政治控制问题总是较为突出。当公司发展为跨国公司时,一般性政企关系便凸现出强烈的政治维度。
  
  一、TGRs的传统分析范式与模型
  
  跨国公司对外投资时,需要在母国政府、东道国政府和自身利润最大化三者之间权衡,而东道国政府既要考虑外资带来的各种直接和间接收益,还必须考虑跨国公司可能导致的经济扭曲,以及跨国公司行为影响国家权力和国家自治的合法性问题。为了分析考察TGRs,海默、金德尔伯格和弗农等人提出了三种研究范式:自由主义、新重商主义和新帝国主义[1]。
  1.新帝国主义与发展中世界TGRs
  20世纪80年代以前,发展中世界TGRs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跨国公司的政治干预问题。雷蒙德•弗农最早提出跨国公司挑战国家主权的观点,他认为,跨国公司能够采取各种抵消性措施,挫败东道国政府控制跨国公司的企图[2]。更为激进的观点是桑戈尔提出的新帝国主义论[3],他认为,跨国公司向“边缘区”国家扩张将导致发展中世界的产业“制高点”被外国投资者占领,从而使这些国家独立发展的进程日益受到侵蚀。因此,跨国公司在第三世界的肆意扩张必定引起东道国不适当的政治反应,即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强调本国利益、国家自治和去依附及去边缘化的发展。
  为了分析发展中世界TGRs,彭罗斯构造了一个双边垄断模型[4-5]:跨国公司控制自身专有资产和经营能力,东道国控制准入条件,双方展开博弈。彭罗斯认为,跨国公司应该只获取吸引他们前来投资的最小收益,任何超额都将构成“剥削”。彭罗斯的观点遭到了金德尔伯格的置疑,金氏认为[6],跨国公司有利用其资产和能力的稀缺性价值的权利,只要行为适当,就没有理由认为他们是剥削。
  弗农认为,必须超越彭罗斯和金德尔伯格的静态分析方法,即讨价还价过程本身是动态的,表现为投资风险和不确定性随投资项目的周期性变化而演变。因此,“讨价还价实力衰减模型”(obsolescing bargain model)更适合模拟TGRs,并且可以合理解释初始期对外国公司合意的投资契约(反映了早期风险和不确定性),随着风险和不确定性的消散,可能会重新谈判拟订[7-8-9]。
  讨价还价模型首先在自然资源部门得以检验,但类似的分析未能有效地扩展到制造业或其他部门。在制造业,投资项目的多样性特征(如固定投资规模、技术稳定性、产品差异程度和行业竞争程度),增强了某方在投资周期中的谈判地位。
  讨价还价模型在描述和定性发展中世界TGRs时确实有所突破,它为一种针对外国投资者的、基于理性自利的经济民族主义提供了理论基础。该模型还有助于阐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交互的潜在路径,尽管将这种潜在路径转变为现实尚需时日。然而,过去20多年来,东道国利用FDI的目标已经从税收收入和所有权向本地附加值、国内研发、创造就业和增强出口竞争力转变。以往的研究将本地所有权视为东道国在讨价还价中取得的成功,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考察发展中世界TGRs需要一种更深的分析维度。
  2.新重商主义与发达国家TGRs
  新重商主义源于欧洲学者对20世纪60年代美国投资大规模进入欧洲的忧惧,他们担心美国跨国公司在欧投资,可能使欧洲变为其政治附庸。当美国投资大举进入日本时,同样的忧惧也广泛存在于日本政界和学术界。事实上,在当时如日中天的美国,对于培育本国企业竞争力、阻止“关键”部门被外国投资者获取、控制外国跨国公司渗透等敏感性问题,也存在着类似于日欧的广泛争论。
  新重商主义关于TGRs的核心问题是:第一,政府培育和保护特殊行业中的本土企业以满足本国需要,是否优于依赖于外资公司?第二,如果东道国某些产业(尤其是高科技产业)被外资公司寡占或垄断,这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吗?如果新重商主义者对上述问题持肯定态度,必须保证政府能够比市场更好地识别和扶植特殊行业的本国企业,或者实施公共资助能够确保是扶植本国优胜企业而不是了无希望的企业[10]。然而迄今为止,国家补贴本土企业尚鲜有成功的例子,更多的是代价高昂的失败纪录。即使特定产业政策确实促进了本土企业发展,也未必可解释为新重商主义思想的成功。现实情况是,成功的国家支柱企业一旦被建立,即倾向于像其国际竞争者一样行为。总之,无论我们怎样剖析产业政策的本质,国家支柱企业的行为使人对新重商主义的基本原则——当国家目标与企业自身利益相反时,被扶植企业能够比外国跨国公司更好地满足本国需要——产生了怀疑。至于利用FDI提高出口竞争力和依托跨国公司实施“走出去”战略,更是难以与新重商主义调和。
  一般而言,政府之所以偏爱本国公司,是因为确信外国跨国公司在本国的投资行为显著不同于本土企业。检验这种确信的可置信性,可考虑下列问题:外来投资是否导致了低劣的工作环境?是否削减了本地研发?是否在兼并重组国内公司后,将高级职能转回总部?可见的事实是:多数本国员工更乐意在外资企业工作,享受丰厚的薪金和教育培训;跨国公司将研发活动置于每一个主要市场,而不是滞留于母国;跨国公司的全球总部和地区总部正在寻找合适区位。因此,上述问题的实质是:公司的国籍重要吗?自由主义认为,公司国籍的重要性正在缩减,评价一家公司的标准在于,该公司是否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本地经济竞争力。
  在全球化语境和全球化市场中,坚持新重商主义政策的代价是,丧失市场份额和技术滞后。即使是美日欧发达经济体,单纯依靠本国企业满足本国需要已经成为海市蜃楼。事实上,东道国政府的FDI政策正逐渐从干预向规制转变。如何管理作为全球化市场一部分的国内市场和促进本国产业发展,是当今东道国政府面临的最重要挑战,这对于发展中世界尤其重要。显然,本质上违逆全球化的新重商主义不是问题的出路。
  
  二、经济社会学范式与TGRs
  
  过去20多年来跨国公司对外投资实践表明,无论是自由主义、新帝国主义还是新重商主义范式,都无法解释现实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动态交互的复杂关系。自由主义认为投资(FDI)自由流动能最大限度地增加世界福利,但投资自由化从来没有被广泛实施过。新帝国主义和新重商主义假设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是一种对抗性关系,也对TGRs做了不适当的处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待跨国公司的态度都发生了巨大改变,几乎所有国家都致力于吸引FDI并使投资政策更加有利于外来投资者。
  这一切表明,TGRs的性质正在发生根本性变化,从冲突—对抗向合作—互惠关系转变。因此,必须寻找新的理论范式来解释和预测未来TGRs。这种新范式不同于旧范式,在于它基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资源互补与合作。如果说传统IPE范式主要在一种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分析框架之中进行,那么新范式以经济社会学理论为基础,即经济行为的社会嵌入范式(Social embeddedness paradigm)。
  社会嵌入概念发轫于经济人类学家卡尔•波拉尼,后由美国经济社会学家马克•格拉诺维特加以扩展和完善。格拉诺维特认为,嵌入性是指经济行为嵌入于已经存在的社会关系模式之中,交易嵌入于社会关系当中,而社会关系的本质就是已经存在的社会网络。社会网络嵌入从本质上来看,所显示的是交易之间的信任关系。这种信任关系的存在,使得某些在关联发生前不可能的策略组合成为可能。在网络嵌入的作用下,社会关系中所进行的交易,自然也被嵌入在信任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11]。
  社会嵌入理论为研究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提供了分析路径。传统上,无论是国际商务学界还是新古典经济学,在研究公司行为与绩效的关系时,惯常做法是将企业视为自治实体(新古典经济学更是将之视为黑匣子,对企业内部治理关系不作任何考察),从企业所处的产业环境(市场结构)或者企业内部资源来探讨企业竞争优势。以社会嵌入视角来看,这实际上忽略了企业所嵌入的个人关系网络、社会网络以及交易网络等对企业行为的影响。企业网络关系包括企业之间的各种关系(如与竞争企业、联盟企业、关联企业或者其他跨产业、跨国家企业之间的横向或者纵向关系)、与消费者和所在社区的关系、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竞争行为。过去的文献主要集中于考察企业之间(甚至主要是竞争企业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市场关系或者层级关系为基础展开研究。但实际上企业在战略网络中的关系主要由社会嵌入关系构成[12],跨国公司在进入东道国之初,就不断地主动或被动地嵌入于东道国经济社会体,以消弭“外来者身份”特性(Liability of foreignness),建立良好社会声誉,获取东道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的认同。与没有“外来者身份”压力的本土企业相比,跨国公司对与东道国政府、关联企业和民间社会的嵌入关系更为敏感,因而在行动上也更为积极主动。社会网络嵌入使得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关联企业和民间社会之间的关系不再仅仅囿于经济交易关系,而是在双边交易关系中增加了基于合作、信任与互惠的社会学维度,使交易关系同时具有经济特性和社会特性。这样,在解决共同问题或矛盾分歧时,双方更多地采取合作、信任、信息交换、协商一致的方式。
  根据社会嵌入理论,基于冲突的讨价还价模型不再适合用来解释基于合作的TGRs。20世纪90年代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讨价还价的缺乏和各国外资投资规则的进一步自由化表明,分析TGRs的IPE范式也趋于势微。最近的研究证实,东道国政府削减对跨国公司的限制措施有助于当地子公司采用最新的技术和管理技能——这对本地经济具有更大的溢出效应[13]。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东道国政府和跨国公司都有较强的动机进行互惠合作而不是各自控制,当这种合作持久进行时,TGRs逐渐植根于受制于互惠规范的社会交易,这进一步强化了合作。尽管冲突的观点解释了资源依赖性和政治适应性(Political accommodation)在提升讨价还价实力方面的重要性,但未能解释这些因素如何通过构建良性互动的合作型TGRs来改善当地经营绩效。事实上,资源依赖性提供了一种促进长期交互作用的经济基础,这直接关涉到跨国公司投入的资源和政府发展经济的要求相匹配的程度,否则合作型TGRs不可能得以维持,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由资源互补引致的相互依赖在长期的交互作用中将他们粘合在一起。政治适应性标志着跨国公司对东道国需求的政治承诺,这直接决定来自政府的互惠的程度,否则跨国公司可能依旧被东道国政府或社会认为是“剥削性财团”。
  从合作的观点出发,TGRs的发展过程既是一种经济建构,也是一种社会嵌入。就经济建构而言,构建TGRs是一种认知过程,在该过程中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依赖于彼此的资源,以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东道国政府与跨国公司之间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仍然存在,但表现形式已经截然不同。东道国政府的控制行为被各种规制和“柔性”劝导所取代,而跨国公司则调整其政治行为和组织承诺,对东道国政府产生政治适应性,积极响应和贡献于社会需要或政府关注(如教育、污染控制和卫生设施)。TGRs构建也是一种社会嵌入过程。社会交换理论认为,奖赏对方使被奖赏方有责任回报奖赏方的善意。为了维持未来的社会交互行为,接受方必须进行报答。也就是说,跨国公司在东道区位经营时,不能仅仅关注其经济利益(货币收益),还要承担起社会责任。
  
  三、基于社会嵌入的合竞型TGRs
  
  从社会嵌入理论出发,跨国公司投资和经营于东道国是一个逐渐嵌入于东道国社会经济体的过程,在此嵌入过程中,合作是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交互关系的常态。但是,由于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的目标函数不同,他们之间必定为控制某些资源而展开竞争。合作反映了相互包容、适应和协作,寻求联合获益,在相互依赖的活动和资源中实现共同目标;竞争反映了讨价还价或控制及相关冲突,以对方利益为代价寻求自身收益。基于此,本文提出一种合竞(Coopetition)的概念框架,来分析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同时存在的合作和竞争关系。
  合竞存在于当今绝大多数经济体的TGRs之中。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成功依赖于他们如何在海外市场上运营——在某种程度上,成功依赖于他们与当地政府的关系。这些政府可能是消费者、供应商、合作伙伴、裁决者或跨国公司重要交易问题的解决者。一个友好的东道国政府可能是跨国公司一个强有力的同盟,提供良好的投资基础设施、便利的市场进入、较多的经济特权和更强的制度支持。在许多经济体中,除东道国政府扮演的共同角色外(制定企业的竞争环境),新兴市场中的政府政策也影响跨国公司的采购战略、生产过程、市场有效性、财务绩效和管理效率[14]。对于东道国政府而言,跨国公司在适应东道国政府的社会和经济关注方面——如推动经济增长、提高技术水平和增强国家竞争力——正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合作型跨国公司可能是东道国的重要资产,他们通过提供就业和培训、技术转移、产品创新,以及贡献于外汇收入和税收等,积极影响东道国经济和社会福利[15]。
  对于跨国公司而言,合竞型TGRs的基础主要包括资源互补性、政治适应性、组织信用和私人关系[16],反映了跨国公司社会网络嵌入的内容和程度。双方资源互补性越大,就越可能产生合意的交互关系。政治适应性表明了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社会的承诺,高度适应性减轻了跨国公司的外来者身份压力,增强了公司信用和合法性[17]。组织信用限制了在一种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则或传统上不严格执行法律的商务环境中采取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性,跨国公司高度信用促进了与政府机构的关系,并使之具有可持续性。跨国公司经理与政府官员的私人关系是抑制机会主义和促进信任,从而延长合作关系和稳定跨国公司与政府机构交互的一种关键性动态力量。
  竞争是基于收益分配份额的讨价还价,而合作是共同努力以寻求相互获益。合作与竞争共存,是因为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彼此依赖于对方资源和支持,同时又由于目标不同和减少潜在机会主义的机制缺乏,他们也产生了竞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都必须处理各种不同的问题,这导致了双方在某些问题或项目上合作,而在另一些问题或项目上竞争。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不是在所有方面或时期都具有合适的共同利益,在诸如转移定价、环境保护、出口市场分配和取消幼稚产业管制等问题上,实质性差异仍然存在,更不用说意识形态或文化敏感性问题。此外,与战略联盟或合资企业不同,TGRs既不是一种结构性组织,也不是一种法律契约,缺乏结构性与法律化,极易受到环境与各自需求变化的影响。合作基于互惠而得以维持,但由于没有缩减机会主义和冲突的正式或非正式结构与机制,这种互惠缺乏一种有约束力的基础,可能仅仅成为一种弱社会嵌入性。这对东道国政府在营造TGRs的过程中采取主动姿态提出了要求[18]。
  当然,由于双方拥有的信息和讨价还价实力不对称,以及国情差异和东道国政府为跨国公司提供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各不相同,各国TGRs中合作和竞争的程度也存在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在合竞型TGRs中,跨国公司为实现自身的目标,维持同规制实施机构之间的高度竞争与高度合作。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目标的差异性对双方交互关系产生了不同要求,当与资源分配有关时,竞争可能是一种自然和不可避免的交互结果。例如,在那些新近开放但仍没有完全解除管制的行业之中(如电信、汽车、制药、保险和银行),跨国公司为获取有限的资源和特权(如商务或市场范围、自由投资模式)而与当地政府讨价还价。由于这些行业对当地经济稳定与繁荣至关重要,东道国政府仍然控制着行业准入、市场范围等。这使得跨国公司利用自身拥有的、东道国发展新兴部门必需的资源进行讨价还价。同样,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在发展这些部门时必须进行合作,因为这些部门的发展将使跨国公司获得一个更大、更稳定并且更具效率的基础设施市场,将使东道国政府受益于改善了的基础设施和国际化,获得健康的经济发展。
  在合竞型TGRs中,双方都重视与对方的长期合作。当东道国政府预期与跨国公司预期发生冲突时,双方总是在规制要求和跨国公司的利益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这种平衡使得东道国FDI政策趋于自由化。惯常情况是,跨国公司通过一些主动措施,如游说、母国政府或国际组织施压,能够战略性地影响或操纵东道国的规制环境。新帝国主义和新重商主义者将这些主动措施视为洪水猛兽,但从经济社会学视角来看,这不过是社会交互的一种形式而已。
  
  四、简短的结论
  
  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政府之关系问题是IPE、国际商务学界广受关注的问题之一,20世纪90年代后,分析TGRs的IPE范式越来越暴露出明显的局限性。本文提出以经济社会学视角来考察TGRs,强调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社会网络嵌入和二者基于互惠的合作性交互关系。当然,经济社会学视角也并非没有问题,FDI拉美化问题使得部分学者无法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肆意扩张可能导致的后果释怀。全球外资经济的发展势不可挡,国际社会为此努力将所有关于TGRs的问题都将纳入到一个综合的多边框架(IIAs)之内加以解决。未来的多边投资框架既是对东道国政府FDI政策的补充,也是对TGRs的规范,使得未来的TGRs更加透明、稳定和可预期。更重要的是,它将跨国公司的战略目标与东道国的发展目标协同起来,促使TGRs朝更加合作与和谐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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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杨全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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