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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部与新西兰教育部于2002年12月9日签署的《关于教育与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已认识到,要建立一种机制,以促进两国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国间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两国政府的教育部门达成了以下协议。
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新西兰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对所授予的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以便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习。
协议中确认了两国认可的教育机构。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以及新西兰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双方政府尊重和承认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的自主权——决定接受留学申请和评估留学资格,并鼓励与支持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与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在课程学分互认方面开展合作。
协议还明确了两国高等教育机构认可的毕业生学历及入学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1. 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新西兰学校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学士后文凭、研究生文凭或硕士文凭。
2.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3.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可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4.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规定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二、 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1.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中国学校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硕士学位。
2.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3.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荣誉学位或研究生文凭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4.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法规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协议于2003年10月26日在惠灵顿签署。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出席签字仪式。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3年。
协议旨在促进中国和新西兰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内对所授予的学历和学位的互认,以便学生到对方国家的高等教育机构继续学习。
协议中确认了两国认可的教育机构。协议适用于中国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以及新西兰政府承认的在授予学位时拥有学位授予权的所有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双方政府尊重和承认两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的自主权——决定接受留学申请和评估留学资格,并鼓励与支持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及研究机构与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在课程学分互认方面开展合作。
协议还明确了两国高等教育机构认可的毕业生学历及入学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一、 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1. 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新西兰学校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学士后文凭、研究生文凭或硕士文凭。
2.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3.持有官方认可的中国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颁发的研究生学历证书者,可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新西兰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新西兰博士学位。
4.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规定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二、 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毕业生进入中国高等教育机构学习
1.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的学士学位证书者在满足中国学校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硕士学位。
2.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的硕士学位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学校的具体录取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3.持有官方认可的新西兰高等教育机构颁发的学士荣誉学位或研究生文凭证书者,可以根据其学习经历和研究计划,在满足中国学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攻读中国博士学位。
4.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保留依据自身法规决定各学习课程入学年级和考试成绩的权利。
协议于2003年10月26日在惠灵顿签署。我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新西兰总理克拉克出席签字仪式。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