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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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从2010年世界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以来,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下,我国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直接导致大学生就业等于失业,让原本就面临“就业难”的大学生们在就业征途中更是雪上加霜。对此,不管是高校,大学生本身,亦或是企业,都希望通过毕业前的实习来缓解“就业难”的压力。本文通过归纳对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权益受损类型,提出并分析了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状,希望对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的立法问题提供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帮助。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利义务;实习权益保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8-00-02
  从2010年世界经济危机席卷全球以来,在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下,我国经济虽然高速发展,但也无法独善其身,很多企业进入裁员高峰期,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直接导致大学生就业等于失业,让原本就面临“就业难”的大学生们在就业征途中更是雪上加霜。对此,不管是高校,大学生本身,亦或是企业,都希望通过毕业前的实习来缓解“就业难”的压力。
  一、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现状
  大学生毕业实习,是指大学生在毕业前根据学校毕业实习课程安排和要求,前往实习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对于高校而言,毕业实习是教育教学体系中重要的实践课程环节,可以通过这一环节来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进程,为培养“综合型人才”的人才培养宗旨提供帮助。对学生而言,毕业实习可以将自己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挥自己的才能,挖掘自身的潜力,尽快适应社会,提高核心竞争力,为顺利就业打下基础。对企业而言,接收实习生可以大幅度减少人力成本,还能为企业带来新的活力和理念,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但是,在看似三赢的局面下,却暗藏不公。不少学校与企业仅仅为输送实习生而合作,学校从中收取管理费、培养费,不关心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企业也将实习生当做廉价劳动力,不为其制定专业的培养方案,不支付或苛扣实习报酬。据调查,9成以上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受骗的经历或感受,27%的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调查显示,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苛扣工资,列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而90%以上的大学生在明知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忍气吞声”。尽管国家和地方先后出台了不少关于工伤、保险的权益保护条例和行政法规,但几乎都没有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生之间的具体权利义务,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仍处于真空状态。事实上,大学生毕业实习也是在劳动,也是在付出,却没有得到公平的权益保障,因此,在提出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利保障具体立法内容之前,对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现状分析极为重要。
  二、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类型
  对大学生而言,他们对实习课程充满了信心和憧憬,希望将所学、所知、所想运用在实际中,以提高综合能力,为毕业后真正踏入社会蓄备核心竞争力。他们在实习期间付出自己的辛劳和汗水,与正式员工同工同劳,因此同样拥有包括人身财产权、卫生安全权、休息权、获得报酬权、享受社会保险权等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环境不成熟,鱼龙混杂,陷阱重重,不少机构为了追求物质利益最大化,公然侵犯大学实习生权益的做法对教育事业、社会发展产生了极坏的影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侵权类型。
  (一)实习单位侵权
  大学生去单位应聘,被要求交纳报名费、工装费、保证金、押金等,为了得到实习机会,学生通常都会答应交纳,但之后,有的单位音信全无,人间蒸发,有的以面试没通过、不符合要求等为由,拒接实习生或无限期拖延时间。而有的实习单位则以各种借口和理由不发薪资,不给任何补贴或者不按约定支付报酬,还要求实习生加班加点工作。此外,不少实习单位还不考虑实习生缺少安全生产经验,根本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导致实习生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的现象经常发生。
  (二)中介机构侵权
  不少“黑中介”在大学附近开设临时办公点,在学校打“豆腐块”广告,诱惑报名的学生交纳几十元甚至上百元“注册费”或“会员费”,成为會员后,再交几十元信息费,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诈骗,诈骗成功后就溜之大吉,有的则以没有合适的实习单位推荐为由敷衍了事。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侵权
  不少政府主管部门往往成为不法实习单位、中介机构或犯罪分子的“保护伞”,与他们官商勾结,滥用职权,从中牟取利益,这样的侵权行为对大学实习生乃至整个教育事业的危害极为严重。
  (四)学校侵权
  我国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基本上都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出台了各自的《实习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但不少高校的制度规定中对实习生的约束和行为限制却往往大于对学校责任和义务的承担,这使得一旦发生纠纷,学校就容易推卸责任,免于或减轻责任的承担。此外,有些学校与实习单位合作仅仅是简单的劳动力输送合作,他们只关心实习单位能给学校多少培养费或管理费,而没有关心学生在实习单位是否有安全的工作环境、是否学以致用、是否有实习报酬等,缺少对学生的实习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甚至很多学生仅有的一点实习报酬都要被苛扣一部分出来作为学校的管理费或保证金。不少学校为了赚取利益,强制学生必须前往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否则不颁发毕业证,严重的侵犯了学生的自愿选择权。学校的侵权行为比起其他侵权行为更让人心寒,学生的权益受损程度更重更深,因为这是对学生成长和职业生涯规划过程中最直接、最严重的伤害。
  三、我国大学生毕业实习期间相关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
  基于以上几类侵权类型,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用人单位和实习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之所在,具体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学实习生与学校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教育法角度,我国《教育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而合法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对大学实习生在实习教学活动中的享有的权利作出任何规定。2003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等。2007年,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对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等问题作出了较为明确细致的规范。但是这些《办法》和《通知》仍属于政策层面的倡导,更多体现为一种原则上、理论性的指导意见,其操作性不强。在这些已有的规章中,大多适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没有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所有院校。由于缺乏法律规定,大学生实习仍被看作高校内部管理行为。因此,在毕业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大学生不能对高校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途径去维权,这显然也不利于实习大学生的权益保护。
  (二)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劳动法角度,大学生实习并没有被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我国《劳动法》第 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合同法》第2条也作了类似的规定,要求建立劳动关系需要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而在校生在毕业实习期间到用人单位进行实习,无论是学生还是接收实习生的单位都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意图。但是根据《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虽然未直接确认高校实习生,但高校实习生作为我国公民,显然是宪法意义上劳动者,即使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是与学校签订了实习协议的,所以应当享有相应的劳动权利。
  (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民法角度,依据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规则,请求损害赔偿的受害学生可以对实习单位、高校的过错进行举证,即实习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或是高校未能对学生恪尽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义务,致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同时,绝大多数学生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实习单位和高校的共同过错所致,因而实习单位和高校应当对实习生承担连带的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然而,当实习单位和高校否认其过错责任,要求处于弱势方的受害学生进行举证就会相当困难了。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一般并不对共同连带责任作出清晰的分配,实习单位与高校各方赔偿多少并不十分明确,导致现实中法院的判决往往无法及时执行。
  大学生是拥有知识与技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综合型人才,是推动社会发展的中流砥柱,他们为了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尽快融入行业,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在毕业实习过程中,他们付出的辛勤和汗水并不比现行法律界定的“劳动者”少。对于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研究应继续深入,为早日实现权利保障立法提供理论和实踐支撑。
  参考文献:
  [1]张勇.“大学生的实习权益保障及制度构建”,载《教育评论》2007年第6期
  [2]韩娟,张润锁.《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纳入<劳动法>范畴的立法建议》,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3]《国外大学生实习有制度保障》,载《北京晚报》2012年7月3日,第26版
  [4]罗世宏.《无薪实习生来袭》,载《南都周刊》2013年第23期
  [5]吴义太,邓有莲.《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载《现代教育科学》2010年第4期
  (四川旅游学院2013年度校级科研基金项目《权利义务视角下大学生毕业实习权益保障立法研究》)
  作者简介:任渝婉,1984年1月生,四川旅游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讲师,重庆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重庆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生,致力于法学研究和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李森,男,1984年9月生,宁夏盐池人,现就职于四川旅游学院就业实习指导中心,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大学生就业实习指导及职业生涯规划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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