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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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林昕(1990—),女,汉族,江苏淮安人,法学硕士研究生,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摘要:宪法典作为成文宪法国家政治文明的标志,权威性与稳定性是其内在根本要求,其中序言应该是宪法中最具稳定性的部分。然而受序言篇幅过长,且因政策变动被频繁修改等弊端所累,我国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一直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本文立足于应然视角,试从我国频繁修宪现状为切入点,以宪法序言是否体现立法精神为衡量标准,建议从删除宪法序言中易于变迁的内容等方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内容结构予以完善,以维护宪法序言及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关键词:宪法序言;稳定性;域外宪法序言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大法,又称为万法之母法。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部门法都不能与宪法精神相违背。我国宪法是一部在制式上较为全面的宪法,除规定了国家机构构成、人民权利等一般内容外,还规定了诸如国歌、国旗等细致入微的内容。笔者认为其中尤为值得探讨的是我国宪法的序言部分。
  一、宪法序言稳定性的重要作用
  宪法序言,“又称宪法前言,是指由该宪法或该国传统、习惯、理论以‘序言’(或‘前言’等)的名义所确认的,位于宪法正文之前,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成为该宪法正式文本之有效组成部分的叙述性文字”①。
  宪法通过控制国家权力,规范一系列基本制度以监督国家权力合法有效行使,从而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要实现这一目的,最基本的要求便是在日常生活中,宪法能够得到民众的普遍认可与尊崇。这就意味着宪法不能大规模或者频繁地被修改。维护宪法的稳定性,既是保障宪法权威性的前提,也是宪法正当性的体现。
  二、我国宪法序言稳定性之实然状态
  我国宪法序言共计1700余字,主要包括如下四个方面:首先,简要介绍了中国近代史,以及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果,概述了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经验。其次,论述了国家政权的正当性,提出了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接下来,明确了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基本原则和途径。最后,规定了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
  回溯我国的修宪史,“七五”宪法颁布于党的十大之后;1982年党的十二大对党章进行了修改,随后召开的五届人大颁布了“七八”宪法;1987年10月十三大对党章进行了修订,1988年4月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1992年十四大颁布了修改后的党章,1993年3月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对宪法进行修改;1997年9月十五大对党章进行了修订,1999年3月份的第三次修宪随之发生。甚至于,宪法修改与每次党代会的主旨报告以及党章修改的内容大体相近,有时更是直接把党代会的决议搬到宪法中来。
  由上不难看出,我国宪法序言的变动体现了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宪法序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与国家主要目标的变化;第二,宪法序言直接反映了我国执政党的执政政策的改变。一旦社会矛盾发生剧烈变化,党的指导思想发生重大改变,距离改变最近的那一次人大会议上都会对宪法序言进行相应修改。因此,仅是从宪法序言内容的改变就可以窥见国家发展的大方向的转变。
  三、从国际视角看宪法序言之稳定性
  法律移植和法律继承是一国法律发展的重要方式,除了自发的推进,找一个外在的借鉴对象,进行参照比较从而改善自身,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当我们回首过去,梳理我国宪法序言修改的状况时,也应该以国际的视角看待宪法序言。
  (一)浅探外国宪法序言
  在整理并对比了数国宪法序言之后,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究域外宪法序言的特点。
  1.宪法序言与本国历史传统
  通过对比各国宪法可以发现,宪法序言并非必不可少,内容也可繁可简。一般来说,“宪法序言篇幅较长的这些国家或者历史悠久,因而可以如数家珍般地罗列自己的‘优良文化传统’;或者刚刚取得民族主权独立,因而执政者会不厌其烦地强调自己的‘丰功伟绩’,作为其统治合法性的理论基础。宪法序言中的宏大叙事一般是这么来的,往昔和今日的‘辉煌成就’占了绝大部分”②。比如埃及宪法序言开头即写道:“我们埃及,自历史和文明的开端起,就已经在这个伟大的土地上辛勤耕耘;我们埃及,在村庄,城市,工厂,教育中心等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工作的人民,均对创造生命以捍卫这块土地做出了卓越贡献;我们相信自己不朽的精神遗产,并对我们的坚定信仰抱有信心,我们珍视人民以及全体人类的荣誉;我们的人民,他们除了肩负历史的信任,有责任对伟大的现在和未来进行漫长而艰苦斗争的种子已经根植于人们心中,高举自由、社会主义和统一的旗帜,沿着阿拉伯民族的伟大目标进发”③。
  2.宪法序言与立宪目的
  反之,有些国家宪法则相对简明扼要。如美国宪法:“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④。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宪法序言通常规定制宪主体、制宪目标、宪法原则和宪法地位,但也不能一概而论。比如中国1982年宪法序言未提宪法的制定主体,实际上是由全国人大投票通过。美国、法国宪法都以“人民”的名义开头,表明人民是最终意义的制宪主体,但其实也都是“虚晃一枪”,并没有具体说明使宪法生效的主体。
  (二)域外宪法序言对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启示
  首先,宪法序言不应只是单纯记述历史事实。将统治合法性完全建立在促进民族独立的历史成就上,强调执政党的合法地位并缔造与之相应的意识形态,未免有点过于单薄。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更应侧重制宪主体和过程的程序合法性,以及制宪目的和宪法原则等宪法自身的规定。宪法序言应该能直观地反映出一国的立法精神。例如德国宪法的序言就充分反映了康德的“尊严”思想,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直接为美国联邦宪法确立框架。   其次,着重强调宪法的核心内容不可或缺。保障公民权利和进行制度完善是当代宪法的两大核心内容,而在这两者中,基本权利保障又是核心价值诉求,制度的完善和统治机构的架构其实是为公民基本权利的落实与保障服务的。
  最后,作为宪法构造中的最高规范,其具体内容已经由宪法正文各条款加以具体化,故而序言提纲挈领概述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及其运行原则即可。
  四、试议我国宪法序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
  我们都知道,推崇外国法律中心主义并不是什么根治国内法律问题的灵丹妙药,放弃本土资源和本土文化来发展法律无异于缘木求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不能从外国法中寻求一个适合我们参照的对象和前进的方向。真正好的法律发展模式不是固步自封,而是抱着开放的姿态和其他的法律进行比较,以比较法的研究方式,以包容的态度,让法律不断得以发展。
  (一)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序言虽然有其固有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的优势,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权威性和稳定性不足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点。
  不可否认,法律规范需要不断与时俱进,以适应不断发展的社会生活,宪法也不例外。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和连贯性,过于频繁的修改容易导致宪法的权威性遭到破坏,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宪法的稳定包括一国宪法的稳定和一部宪法的稳定,因此,许多国家通常“不愿轻易动用修宪程序来满足社会变革合法性、合宪性的要求”⑤。当然更不愿因政策的稍微变动而动辄修宪。而在我国现行修宪模式下,一方面,宪法规定得过细过密,
  充斥了大量政策性规定;另一方面,我国又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导致政策反复变动,因而宪法的稳定很难得到保障。
  (二)解决的策略
  针对如何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笔者试从以下三个方面给出意见:
  1.提高宪法权威性
  宪法不同于政党纲领,它不是“宣言书”,也不是“政策性文件”,更不是包罗万象的“百科全书”,它只能对涉及一个国家根本事项的问题做出规定。这就要求修宪机关改进修宪模式,由“政策推进型”向“宪法主导型”演变。政策作为宪法合法性的补充,其制定应与宪法精神相一致,政策的权威必须从属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
  2.转变修宪理念
  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使得法律先天存在滞后性这一弊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对未来的预测。社会政治环境的不断变化,导致宪法内容的设计、原则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历史局限,并进而导致宪法条款的适应性与解释力滞后于现实生活的变化。但较之于频繁修改条文使之尽可能趋近完美,立法者所追求的更应是使其调整对象对稳定且权威的法律规范心生敬畏并足够信赖,从而有效地调整人的行为,规范社会秩序。对于其中矛盾最为激烈的那部分,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修改;而对于那些细小的瑕疵或者漏洞,则是否可以考虑不作修改,仅以宪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补充说明呢?
  3.提高立法技术
  富勒在《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提出法律“内在道德”的八种要素,清晰性被视为一项最基本的要求。法律之所以跟道德、乡约、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区别开来,其中很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法律尽可能用最公正客观、简洁精确的表达方式去描述每段条文。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也应该具备这个特征。反观我国宪法序言,其中大段篇幅都在叙述我国近代史以及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这些历史叙述部分与法律规范之间并无直接联系,这不符合立法规范,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一种立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现行宪法是中国第四次全面修宪的结晶,尽管它继承和发扬了“五四宪法”的优良传统,但不可避免存在着时代局限性。而这些历史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宪法权威的塑造和宪法功能的实现。为了宪法的进一步完善,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明确修宪目的,切实把宪法序言内容侧重点转移到保障公民权利和完善制度建设上来。此外,提高修宪技术,综合运用普通立法、宪法惯例和宪法解释等多种手段,而非仅仅依靠频繁修改宪法序言,从而在促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同时保证其稳定性。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发挥我国宪法的制度保障功能。(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注解:
  ①韩振磊:《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6期
  ②张千帆:《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炎黄春秋》2013年第6期
  ③埃及宪法序言英译本原文如下:”We,the people of Egypt,who have been toiling on this great land since the dawn of history and the beginning of civilization;We,the people working in Egypt′s villages,cities,plants,centers of education,industry and in any field of work which contributes to create life on its soil or which plays a part in the honor of defending this land;We,the people who believe in our immortal and spiritual heritage,and who are confident in our profound faith,and cherish the honor of man and of humanity;We,the people,who in addition to shouldering the trust of history,carry the responsibility of great present and future objectives whose seeds are embedded in the long and arduous struggle,and which hosted the flags of freedom,socialism and unity along the path of the great march of the Arab nation.”
  ④美国宪法序言原文如下:”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establish justice,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⑤王瑞贺、魏定仁:《变革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变迁和宪法保障》,《中外法学》1993年第1期
  参考文献:
  [1]韩振磊.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J].改革与开放.2011(6).
  [2]殷啸虎、房保国.论我国现行“政策性修宪法”模式的局限性[J]法学.1999(12).
  [3]张千帆.宪法序言及其效力争议[J]《炎黄春秋》.2013(6).
  [4]王瑞贺、魏定仁.变革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宪法变迁和宪法保障[J]中外法学.1993(1).
  [5]姚岳绒.论党章与宪法的关系[J].河北法学.第30卷第2期.2012年2月.
  [6]刘清风.我国宪法修改的历程及评价.http://www.docin.com/p-486857968.html.
  [7]强世功.中国宪法中的不成文宪法—理解中国宪法的新视角[J].开放时代.2009(12).
  [8][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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