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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在经济发展中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而且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这就需要我国在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应积极和主动借鉴和汲取国际有效经验和成功做法,更为有效和科学地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
关键词:市场关系 经济管理 国际经验
一、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模式
1.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日本是东亚模式(亚洲模式)即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代表性国家。“二战”结束后,成就日本战后经济奇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成功地实现了从政府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的统制经济转变为以市场价格机制为核心、国家适度和有效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富有成效的“市场经济+行政指导”的运作制度。在日本,行政指导的运用相当的广泛,尤其在产业政策等经济、市场管理领域,表现形式也非常之多,一般有:诱导和指导性计划,协调恳谈会、审议会、发布新技术方面的官方信息和指示、告诫、劝告、建议等等。从行政指导的实践来看,政府在对经济运行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般在两个阶段上进行干预:一是“采麦田”阶段,二是“(建)山小屋”阶段。对于“采麦田”阶段而言,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为:由通产省给予直接的行政指导;在通产省的产业结构审议会中的产业基金委员会中设立一个特别小组来实施行政指导;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在特别双边会议中,通过讨论进行协调;在特定法律的基础上,对扩大生产能力规定许可证制度。在第二个“(建)山小屋”阶段,政府对于协调投资采取的方式为:当实际的生产能力过度扩大时,通产省只得向全产业建议由大家共同协调如何削减工率,同时也还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如给予企业一些利益导向的政策性保障,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援引“反衰退卡特尔”的法律程序,等等),促使有关企业同意在产量、销量、定价、开工率等方面自我限制过度竞争行为。
2.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美国是盎阁鲁撒克逊模式即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问题时,通常以立法和财政金融的手段在宏观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就美国而言,其经济模式源自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是被世界所公认的最具典型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之一,但是从过去的种种表现看来,它也并非典型而纯粹的自由经济,最为典型的就是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盛行,这样的思想一直到上世纪70年代遭遇到“滞胀”现象后而有所改变,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新凯恩斯主义”,试图寻找到政府与市场的黄金分割点。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所提出的观点:政府必须比较多地干预经济,尤其是要进行财政干预,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即反对完全自由放任,又要反对过度干预。
3.以德国为代表的“莱茵模式”。二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创建了著名的“莱茵模式”,德国与法国被视为“莱茵模式”的主要代表。这一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莱茵模式在欧洲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创造了一系列的经济神话。在德国,对行政指导采取较多的形式为提醒和警告。它们所提到的作用一般是對公民传达政府的信息和建议人们的行为符合某种规范或提出危险的警告。在程度上讲,“警告”要比“提醒”更深一层。在形式上看来,虽然提醒和警告只起到提醒公众某种危险性的作用,但事实上却能起到行政命令的作用。这样的作用结果要归根于政府的影响力,由于行政指导的后盾是强大的政府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一旦在市场上公布对某些产品的提醒,市场马上就会做出一系列的反应,从而造成该产品的销路困难,这就与政府发布对该产品的销售禁止令没有多少区别。
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启示与借鉴
根据国际经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机制是调节市场关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同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要做自己该做和该管的事,而且要做得更好,不应缺位,对于市场调节失灵的区域和市场调节失效的领域,政府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美国自由经济的核心是尊重市场规律和有效利用市场调节功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引导作用,确保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竞争机制保持整个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活力。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领域过宽,干预的深度过大,政府控制和调配的资源过多,一定程度遏制了市场机制调节的能力和市场运行的机能,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资源配置效果较差。因此,当下中国应该着力解决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过乱问题,从政府对市场管不了、管不好和不该管的领域中退出,将相应的调节机能让位于市场,充分释放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能量。与此同时,政府应从目前对市场经济管得过细和过死,回归到政府应该管,并且必须管得好的领域,从对经济的微观层面的行政干预转换到注重宏观层面的调控,从对企业的直接调控转换到间接调控,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换到经济调节、法律调节为主的方向上来。其中,关键一点是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观念的转变,由原来的经济以政府为中心运转,转变为经济以市场为中心运转,政府的核心职能是确保市场运行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公平化。当然,美国也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方面的深刻教训,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其后演变出的严重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归咎于政府长期对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监管,对企业放任自流,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2.日本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日本与中国一样,政府在经济管理和调节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战以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掘起,与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理和调控分不开的,其中重要一点是政府与市场的对接机制与政府对市市场主体实施管理的体制,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对市场进行介入和调节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日本的行政指导中,虽说指导者主体是政府,指导对象是企业,但这种指导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企业对于政府的指导可灵活掌握,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日本的行政指导之所以较为有效和成功,企业大都乐于接受政府执导,主要在于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机制的调节机能有完美地结合起来,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作用,也即是政府在行政指导中,将政府的产业政策、经济调整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与市场相对接,在指导中不是用行政命令,而是利用市场的利益调节,将企业的发展与本国的宏观经济发展融合为一体,企业如果遵从政府行政指导,不仅可以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且从长期来看,企业也会在发展中与整个经济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从中获得诸多政策支持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方向与目标的相互统一。对于我国一说,学习和借鉴日本的经验,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在行政管理中有效利用和尊重市场,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上下功夫,只有有效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使政府在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将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好。
3.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莱茵模式”是建立在法制化基础之上的经济管理方式和体制,一方面,市场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以法律法规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因此,“莱茵模式”既保留了市场调节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同时,政府通过有效利用法律杠杆,将行政杠杆充分纳入法制规范,使政府的宏观调制机制和经济管理如能与市场机制有效融合为一体,确保政府的宏观目标,经济发展规划,社会经济结构的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得以较为顺利地实现。从我国来说,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应借鉴“莱茵模式”中的法制因素,大力推进市场法制化、市场主体行为法制化和行政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制化来确立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使所有的市场主体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事。
参考文献:
[1]杨后乐:“行政指导:处理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满意抉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谢自强:《政府干预理论与政府经济职能》[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41.
[3]朱丽娟:“新自由主义的终结与新凯恩斯主义的崛起”,《北方经济》,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申恩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
关键词:市场关系 经济管理 国际经验
一、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本模式
1.以日本为代表的“东亚模式”。日本是东亚模式(亚洲模式)即所谓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的主要代表性国家。“二战”结束后,成就日本战后经济奇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成功地实现了从政府对市场进行直接干预的统制经济转变为以市场价格机制为核心、国家适度和有效干预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富有成效的“市场经济+行政指导”的运作制度。在日本,行政指导的运用相当的广泛,尤其在产业政策等经济、市场管理领域,表现形式也非常之多,一般有:诱导和指导性计划,协调恳谈会、审议会、发布新技术方面的官方信息和指示、告诫、劝告、建议等等。从行政指导的实践来看,政府在对经济运行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一般在两个阶段上进行干预:一是“采麦田”阶段,二是“(建)山小屋”阶段。对于“采麦田”阶段而言,政府采取的主要措施为:由通产省给予直接的行政指导;在通产省的产业结构审议会中的产业基金委员会中设立一个特别小组来实施行政指导;政府官员和企业领导在特别双边会议中,通过讨论进行协调;在特定法律的基础上,对扩大生产能力规定许可证制度。在第二个“(建)山小屋”阶段,政府对于协调投资采取的方式为:当实际的生产能力过度扩大时,通产省只得向全产业建议由大家共同协调如何削减工率,同时也还采取一些辅助措施(如给予企业一些利益导向的政策性保障,由公正交易委员会援引“反衰退卡特尔”的法律程序,等等),促使有关企业同意在产量、销量、定价、开工率等方面自我限制过度竞争行为。
2.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美国是盎阁鲁撒克逊模式即所谓的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代表性国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问题时,通常以立法和财政金融的手段在宏观领域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节。就美国而言,其经济模式源自于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也是被世界所公认的最具典型的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国家之一,但是从过去的种种表现看来,它也并非典型而纯粹的自由经济,最为典型的就是凯恩斯主义在美国的盛行,这样的思想一直到上世纪70年代遭遇到“滞胀”现象后而有所改变,由此而产生了所谓的“新凯恩斯主义”,试图寻找到政府与市场的黄金分割点。正如前美国总统克林顿所提出的观点:政府必须比较多地干预经济,尤其是要进行财政干预,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战略目标,即反对完全自由放任,又要反对过度干预。
3.以德国为代表的“莱茵模式”。二战后,西欧一些国家创建了著名的“莱茵模式”,德国与法国被视为“莱茵模式”的主要代表。这一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在促进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莱茵模式在欧洲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并创造了一系列的经济神话。在德国,对行政指导采取较多的形式为提醒和警告。它们所提到的作用一般是對公民传达政府的信息和建议人们的行为符合某种规范或提出危险的警告。在程度上讲,“警告”要比“提醒”更深一层。在形式上看来,虽然提醒和警告只起到提醒公众某种危险性的作用,但事实上却能起到行政命令的作用。这样的作用结果要归根于政府的影响力,由于行政指导的后盾是强大的政府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一旦在市场上公布对某些产品的提醒,市场马上就会做出一系列的反应,从而造成该产品的销路困难,这就与政府发布对该产品的销售禁止令没有多少区别。
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国际经验对我国启示与借鉴
根据国际经验,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运行模式,市场机制是调节市场关系、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和社会资源配置的主导机制。同时,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政府要做自己该做和该管的事,而且要做得更好,不应缺位,对于市场调节失灵的区域和市场调节失效的领域,政府应该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1.美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美国自由经济的核心是尊重市场规律和有效利用市场调节功效,最大限度发挥市场机制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引导作用,确保经济发展的活力和微观经济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利用竞争机制保持整个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活力。相比之下,目前我国政府对市场干预的领域过宽,干预的深度过大,政府控制和调配的资源过多,一定程度遏制了市场机制调节的能力和市场运行的机能,导致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的作用有限,资源配置效果较差。因此,当下中国应该着力解决政府对市场干预过多过乱问题,从政府对市场管不了、管不好和不该管的领域中退出,将相应的调节机能让位于市场,充分释放市场对经济的调节能量。与此同时,政府应从目前对市场经济管得过细和过死,回归到政府应该管,并且必须管得好的领域,从对经济的微观层面的行政干预转换到注重宏观层面的调控,从对企业的直接调控转换到间接调控,从以行政管理为主转换到经济调节、法律调节为主的方向上来。其中,关键一点是实现政府管理职能和观念的转变,由原来的经济以政府为中心运转,转变为经济以市场为中心运转,政府的核心职能是确保市场运行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公平化。当然,美国也存在政府监管缺位方面的深刻教训,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以及其后演变出的严重金融危机,一定程度上归咎于政府长期对金融机构缺乏严格监管,对企业放任自流,这应该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2.日本的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日本与中国一样,政府在经济管理和调节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二战以后,日本经济的迅速掘起,与日本政府对经济的有效管理和调控分不开的,其中重要一点是政府与市场的对接机制与政府对市市场主体实施管理的体制,即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日本政府对市场进行介入和调节政府与企业关系的重要方式。在日本的行政指导中,虽说指导者主体是政府,指导对象是企业,但这种指导并不具有行政管理的强制性,企业对于政府的指导可灵活掌握,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具有较大的灵活性。但日本的行政指导之所以较为有效和成功,企业大都乐于接受政府执导,主要在于政府的行政职能与市场机制的调节机能有完美地结合起来,市场机制在其中发挥着决定作用,也即是政府在行政指导中,将政府的产业政策、经济调整政策和经济发展目标与市场相对接,在指导中不是用行政命令,而是利用市场的利益调节,将企业的发展与本国的宏观经济发展融合为一体,企业如果遵从政府行政指导,不仅可以获得短期的经济利益,而且从长期来看,企业也会在发展中与整个经济发展方向保持一致,从中获得诸多政策支持和发展机会,从而实现了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的方向与目标的相互统一。对于我国一说,学习和借鉴日本的经验,关键在于政府如何在行政管理中有效利用和尊重市场,在如何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上下功夫,只有有效处理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和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才能使政府在经济管理和宏观调控中将政府的职能充分发挥好。
3.德国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莱茵模式”是建立在法制化基础之上的经济管理方式和体制,一方面,市场关系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以及政府与企业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是以法律法规为纽带联结起来的。因此,“莱茵模式”既保留了市场调节的自由性和灵活性。同时,政府通过有效利用法律杠杆,将行政杠杆充分纳入法制规范,使政府的宏观调制机制和经济管理如能与市场机制有效融合为一体,确保政府的宏观目标,经济发展规划,社会经济结构的协调发展,以及社会分配的公平公正得以较为顺利地实现。从我国来说,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制度,应借鉴“莱茵模式”中的法制因素,大力推进市场法制化、市场主体行为法制化和行政管理法制化,通过法制化来确立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使所有的市场主体行为与政府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依法行事。
参考文献:
[1]杨后乐:“行政指导:处理我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满意抉择”,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2]谢自强:《政府干预理论与政府经济职能》[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41.
[3]朱丽娟:“新自由主义的终结与新凯恩斯主义的崛起”,《北方经济》,2009年第4期.
作者简介:申恩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